基本介紹
簡介,基本內容,
簡介
金融交易核算的原則
(1)發生金融資產所有權的變化;
(2)產生新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只要符合這兩條標準中的任意一條,便可以鑑別為使金融交易。
2、估價原則:在核算時如何科學地確定參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價格。金融交易應按獲得或轉讓資產時的價格記錄,而且交易雙方應按同一價格記錄。價格中,既不包括手續費、佣金和對交易當中所提供服務的其他類似付款(這些應統一作為服務的購買處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稅(它應包括在產品稅中)。
(2)金融資產的淨獲得:核算期新獲得的金融資產總額與處置的金融資產總額相抵後的淨額;
描述某一總體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個總體單位的明細數據,也可採用將總體單位分組組合後各組的合併數據。合併,是把某一組機構單位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金融資產與負債交易相抵消的過程。對某一總體而言,金融交易核算採用合併數據作為記錄基礎,合併可根據分析需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機構部門和子部門等層次上進行。但不同層次的合併對於經濟分析具有不同的意義。合併數據同樣應取淨額。
基本內容
5.股票和其他權益的核算。當期新發行股票及其他權益淨增加是發行者所在部門的負債變化,購買者及權益所有者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交易者均應按照購買減出售的淨額記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準公司,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淨增加是業主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是企業部門的負債變化。如果股票及產權交易發生在國外與國內之間,形成外國直接投資,就要在國外部門記錄其金融資產和負債變化。
6.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核算。住戶對人壽保險和養恤基金的淨權益,按當期交易引起的淨增加額記入住戶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以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對預付保費和未決索賠準備金,按期初到期末的變化量記入投保人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
金融交易核算的平衡關係
1.部門內部:從一個部門內部來看,其運用方記錄合計等於其來源方記錄合計
2.部門之間:針對特定金融交易項目,各部門來源方合計等於各部門運用方合計
3.經濟總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