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加快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 “樁站先行、適度超前”的要求,分類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範、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保障和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設目標
到2020年前,全市新建各類專用充(換)電站30座、公用充(換)電站22座以上、充電樁1.5萬個以上,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慧型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規範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網際網路+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完善分類管理
按照專用和公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分類管理。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私人住戶提供服務(房主自有車庫或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為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服務(不對外營業)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僅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1.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私人住戶可自行選擇充電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法人單位或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商可自行引入或委託充電服務企業為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2.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鼓勵法人單位通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充電創造條件。市區(含婺城區、金東區、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下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統一採用社會公開招標方式,引進充電服務企業為公眾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其他縣(市)由轄區政府自行組織社會公開招標選擇建設運營主體,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
(二)規範運營服務管理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統一標準規範的通用充電設備,並確保充電服務的安全性。充電設施應由具有相應機電安裝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安裝。充電服務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作為收入主要來源,鼓勵企業建立充電服務移動客戶端公共服務平台,通過“網際網路+”拓展相關增值服務。
(三)完善服務體系
1.嚴格規範標準體系。
貫徹落實國家、省規定的充電設施標準和道路交通標識體系。嚴格按照國家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定等標準,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及服務平台間數據交換等技術支持。嚴格執行國家、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與管理規範,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標準與管理規範,完善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電池等產品標準,落實防火安全要求。
2.構建智慧型服務平台。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應加強與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的對接,建設含移動客戶端的金華市電動汽車公共服務平台,為市民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等服務。
3.強化規劃建設運營。
市政府組織編制金華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金華市“十三五”配電網建設改造規劃。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根據規劃及年度計畫,結合電動汽車發展趨勢及服務需求,按年度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報金華市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完善監管服務體系,嚴肅查處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施工等行為,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僅用於電動汽車充換電,同時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納入全市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結合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試點,由金華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編制下達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和市區電動汽車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協調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另設金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同時,將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評,確保高效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
(二)簡化審批手續
1.企業(個人)投資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實行備案制管理,由產權單位(個人)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辦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由財政出資建設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單位年度財政預算。
2.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已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3.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4.新建單獨占地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三)制定扶持政策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支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政策。制定金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政策,對在市區範圍內投資建設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助,規範具體操作流程;鼓勵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制定相應扶持政策。
(四)完善收費標準
1.電費收取標準:電動汽車充電電價根據《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改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精神執行。
2.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電動汽車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除按照規定收取電費外,可以收取充換電服務費,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發布。
3.停車費收取標準:停車場業主單位仍可對充電車輛按照原標準收取停車費,鼓勵給予充電車輛適當優惠。
4.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服務,鼓勵採用市民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收取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五)完善電網接入
電網企業按照“就近用電接入”的原則,開闢綠色通道,最佳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由電網企業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配套接網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六)強化用地支持
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原則上不徵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並向市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鼓勵採用合建方式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站、加氣站進行選址。對確需單獨建設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項目,土地用途確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國土資源部門結合項目性質、建設運營成本等採取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並根據建設需要優先納入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四、職責分工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和任務,配合金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轄區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的制定、推進工作,督促鄉鎮(街道)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涉及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順利完成目標任務。
市發改委(市物價局、金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擬定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做好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督查考核;負責制定全市公用充電樁充換電服務費收取標準,以及充電樁用電價格及服務費收取標準的管理。
市經信委: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制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政策,明確資金補助標準、補助範圍、具體操作辦法及補助資金使用監管方式,指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企業編制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規劃。
市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公安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明確停車場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市財政局:爭取和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扶持政策,配合市經信委制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市區財政補貼政策,安排年度專項補助資金。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制訂住宅小區、路邊停車位公用充電樁建設計畫,做好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協調,並將物業服務企業配合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管理。
市規劃局:指導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點規劃的編制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樞紐、換乘停車場和計程車服務區等場所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和實施推進工作。
市衛計委:負責衛生計生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各專業市場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並監督執行。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對全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安全運營的綜合監管工作。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機關(辦事大廳)停車場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市旅遊局:負責全市大型旅遊集散中心、旅遊景區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金華電業局:根據全市電動汽車套用與發展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布點規劃及充電樁年度建設計畫,科學謀劃電力增容,強化電力保障力度,確保為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設,按時保質完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根據全市電動汽車發展套用情況,逐步將電動車換電站提升改造為集中式充電服務區。
停車場業主單位(公共停車場、建築配建停車場):積極推進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新建建築嚴格按照電動汽車充電樁配建標準落實;停車場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電動汽車充電樁投入使用後應當優先滿足電動汽車對充電樁車位的使用需求。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