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加速金寨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著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方針,縣人民政府設立科技進步獎與技術創新獎。
第三條 縣內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金寨縣科技進步獎。
(一)屬縣內首創、達該行業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新醫療方法等科技成果,並在套用中已取得明顯成效的。
(二)在推廣、套用、轉化科學技術成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要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技項目實施中,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本行業領先水平,並創造了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四條 凡已受理或獲得國家專利或國外專利,可以申報金寨縣技術創新獎。
本辦法所指“國家專利”是指已獲得授權的中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國外專利”是指經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並已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
第五條 縣科技進步獎根據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對科技進步推動作用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別授予金寨縣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並按10000元、6000元、3000元額度分別發給獎金。
對獲得省市級科技獎勵(是指省科技獎三等獎以上、市科技獎一等獎)的單位,授予金寨縣科技進步先進集體獎,發給獎金10000元。
第六條 對已受理或獲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授予金寨縣技術創新獎。
獎金標準為:國內發明專利10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5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20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8000元/件。獎金實行分階段發放,對專利申請已被受理並公開公告的,本人(單位)可持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領取獎金總額的30%;對獲得專利權的,可持專利證書,領取獎金總額的60%;對獲得專利權並在縣內投入生產套用,專利產品批量生產銷售的(提供專利產品生產銷售相關證明材料),全額領取獎金。
第七條 縣科技工作領導組設立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科技進步獎、技術創新獎的評審,並提出獎勵項目、獎勵等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評審、獎勵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評審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報獎程式
(一)科技進步獎
申請報獎時應先辦理科技成果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1、金寨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表;
2、技術總結報告和相關技術資料;
3、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其他視同鑑定的證明檔案;
4、成果套用、推廣效益證明。
(二)技術創新獎
申請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取得專利證書、獲獎證書、認證證書六個月內,提供下列材料:
1、金寨縣技術創新獎申請表;
2、專利證書、獎勵證書、認證證書、科技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第九條 縣科技進步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獎金及評審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十條 獲獎項目獎金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者的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年度評先評優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撤銷其獎勵、追回已領取的獎金,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再設立面向全縣的科技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