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於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04/6/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愛滋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性病包括:
一類:梅毒、淋病;
二類: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
本條例所指的愛滋病預防控制對象包括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來渝的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對性病、愛滋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預防控制方針。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工作的領導,負責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預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醫藥等行政部門,應按照本條例分工的職責,共同做好預防控制性病、愛滋病的工作。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衛生部門的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性病、愛滋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開展性病、愛滋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審批和管理;
(三)嚴格監督管理性病、愛滋病檢測試劑和治療藥物。
第八條 宣傳、教育部門的職責:
(一)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介應廣泛宣傳性病、愛滋病的危害性及預防控制知識;
(二)中等以上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中應包括性病、愛滋病的危害性及預防知識教育。
第九條 公安、法務部門的職責:
(一)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吸毒人員,應在三日內通知衛生防疫機構進行性病、愛滋病檢查;對查出的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進行治療管理;
(二)對勞改、勞教人員中疑似性病、愛滋病病人應進行檢查、治療;
(三)督促來渝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居民按規定接受性病、愛滋病檢查,協助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上述人員中的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採取隔離措施,並監護出境。
第十條 民政部門的職責:
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含涉外結婚登記)時,對愛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癒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醫藥部門的職責:
負責對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開展性病、愛滋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提供有關預防治療藥物。
第三章 監測和疫情報告
第十二條 縣以上衛生防疫機構內設立性病、愛滋病防治專業科室,負責對轄區內性病、愛滋病的防治、監測、技術培訓、宣傳等工作。監測的主要內容是:
(一)收集、分析、上報性病、愛滋病疫情;
(二)對重點人群進行性病、愛滋病監測;
(三)進行性病、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三條 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市衛生防疫機構設立愛滋病確認實驗室;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區縣(自治縣)衛生防疫機構內可建立愛滋病篩選實驗室,各采供血(包括采供血漿,下同)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建立愛滋病病毒檢測實驗室。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發現愛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發現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類性病病人應在七日內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衛生防疫機構提供有關性病、愛滋病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和完整資料。
第十六條 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籍公民,由渝入境時應向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並在入境後一個月內到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包括性病、愛滋病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公安機關憑健康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健康證明的副本應當寄送原入境口岸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來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不含使、領館人員、聯合國各機構派出人員及家屬)、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由渝入境時,應向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提供本國、本地區公立醫院或經公證的私立醫院出具的含性病、愛滋病檢查結果的有效健康證明;對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阻止入境。無此證明者,須在入境後二十日內到駐我市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性病、愛滋病檢測;對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監護出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外公布全市性病、愛滋病疫情。
第四章 預防、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臥具、浴缸、坐便器等應嚴格消毒。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包括性病、愛滋病檢查項目的健康檢查。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在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二十條 采、供血單位在採血前、供血前必須對獻血人員和供應的血液、血漿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者,禁止獻血、供血。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必須對血漿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工作,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凡用於性病、愛滋病檢查、治療的檢驗、醫療器材必須嚴格消毒。進行梅毒和愛滋病血清學檢測,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杜絕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建立新生兒百分之一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二十三條 凡到戒毒康復中心接受治療和康復的吸毒人員,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的愛滋病檢測。
第二十四條 對患有愛滋病和梅毒的孕婦,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內開設性病科目的,必須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編者註:根據2004年6月28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本條設定的“醫療機構開設性病科目審批”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條 凡申請設定性病專科醫院、專科門診部、診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市屬醫療機構申請設定性病專科門診部的,直接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編者註:根據2004年6月28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本條設定的“設定性病專科醫院、門診、診所審批”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
第二十七條 診斷治療性病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
第二十八條 性病、愛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如實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病情和有關情況,接受檢查治療。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與病人發生性行為者應接受檢查和治療。醫療衛生人員應對病人的姓名、住址和病史保密。
第二十九條 發布、播放、登載和張貼診斷治療性病、愛滋病的廣告,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編者註:根據2004年6月28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本條設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對發布、播放、登載和張貼診斷治療性病、愛滋病的廣告審批”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性病診斷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未經批准而進行性病診斷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愛滋病檢測和診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供血單位在採血前、供血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未進行梅毒、愛滋病檢測,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愛滋病、梅毒、淋病的防治規定的,由衛生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布、播放、登載和張貼性病、愛滋病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性病、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從事賣淫、嫖娼、吸食毒品活動,使性病、愛滋病傳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凡拒絕、阻礙性病、愛滋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履行各自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並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罰沒款物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駐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展性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