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規定

重慶市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規定 。(市財政局 市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渝財採購〔2016〕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局
  • 檔案編號: 渝財採購〔2016〕12號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工信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和《重慶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
本規定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的最新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小型、微型、中型企業提供大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大型企業。
第三條 各採購單位應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預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業實施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不得超過採購項目實際需求設定門檻,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條 市級和各區縣年度政府採購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金額不得低於採購總額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中小企業的60%。
各採購人應按照《重慶市政府採購中小企業採購目錄》採購中小企業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具體品目詳見附屬檔案一)。
對於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按以上規定在招標檔案(含談判、磋商、詢價)中註明該項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採購。
第五條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製作招標檔案(含談判、磋商、詢價)時,對產品報價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業給予6%的扣除,微型企業給予8%的扣除(其中:註冊資金15萬元及以下的微型企業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報價參與評審。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 根據採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聯合協定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定契約金額占到聯合體協定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與小型企業聯合的可給予聯合體2%的報價扣除,與微型企業聯合的可給予聯合體3%的報價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第七條 中小企業依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採購契約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第八條 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大型企業,在不影響項目質量的情況下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統計數額。
第九條 各級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含部門集采機構)免收微型企業的招標檔案(含談判、磋商、詢價)工本費和代理服務費,各級政府採購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業交易服務費,並在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免收微型企業工本費和代理服務費、交易服務費情況。
第十條 採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採購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等手段,為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中小企業在融資和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諮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能力。
第十三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向市財政局上報《政府採購契約授予情況表》,報告本區縣面向中小企業(含監獄企業)採購的具體情況。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透明度,提供便於中小企業獲取政府採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制度,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小企業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當地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投訴維權。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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