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為規範政務服務行為,加強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徵求意見稿,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集中便民、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全程辦理。具有政務服務職能的部門或者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資源與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推進互聯共享,推動實現“一網通辦”。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平台,是指全市統一開展政務服務業務並納入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業務辦理和公眾服務系統組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推進政務服務平台規範化、標準化、集約化建設,統一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實現政務服務跨地域、跨部門、跨層級業務協同。
第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鼓勵發展自助政務服務。
第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統一名稱、統一場所標識、統一運行模式,合理設定、最佳化整合,實施標準化服務。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市級政務服務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中開展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
第二章 政務服務職責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務服務事項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對下級對口政務服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可以依託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區)便民服務點開展有關政務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的,應當及時更新目錄清單。
已經取消或者停止執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停止受理。
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等行政權力事項。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關部門”等不確定性表述,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依法變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集中公布,同時報送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綜合服務視窗,統一收件、統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首席代表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選派熟悉業務、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在政務服務部門授權範圍內行使受理、審查、決定、頒發及送達辦理結果等許可權。負責督辦本部門承諾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協調涉及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聯合辦理,代表本部門管理派駐人員等工作。
第十七條  通過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的,申請事項屬於政務服務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予以辦結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通過網路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並出具書面憑證或者電子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九條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政務服務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並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齊補正全部材料後,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及時辦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確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其他相關內設機構可以承擔相應的協同工作。
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部門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內設機構原則上應當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經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接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市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入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二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項清單,最佳化辦事系統、簡化辦事材料、精簡辦事環節,實現辦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三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以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辦理規定,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的,政務服務部門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或者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審查、限時辦結”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牽頭辦理部門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確定,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定一個部門牽頭組織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依法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應當在審核合格後當場作出辦理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政務服務部門承諾的期限應當少於法定期限,其承諾期限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最終期限。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評估、鑑定和專家評審等程式的,應在承諾時間內辦理。承諾時間在辦事指南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辦結申請事項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出具或者送達有關文書、證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出具或者送達不予辦理文書並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事項名稱、法定依據和收費標準,並提供便民的繳費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據。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平台,統一線上線下服務標準。
政務服務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申請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外,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申請人選擇線下申請的,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線上上重複提供。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採納和認可。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服務部門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政務數據互通共享、校驗核對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門已作出的審批結果材料。
第四章 政務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在辦公場所、人員配備、設施設備、平台運維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政務服務部門雙重領導。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派駐人員日常管理、績效考核,定期將派駐人員考核結果反饋各政務服務部門。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派駐人員業務培訓,實行定期輪崗制度。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反饋的派駐人員考核結果作為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規定製式服裝部門的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應著制式服裝上崗,其他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應統一著裝上崗,並提供規範服務、文明服務、熱情服務。
第五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紀委監委機關,對政務服務效能、黨風廉政問題實施監督。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政務服務社會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效能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評價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工作開展調查評估。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派出機構開展政務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中央在渝直屬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35 號
《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20年4月15日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規範政務服務行為,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第四條  【原則】政務服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開公正、廉潔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具有政務服務職能的部門或者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實現互聯共享。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平台,是指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即全市統一開展政務服務業務的信息化平台,由業務辦理和公眾服務系統組成。
 
第二章  政務服務管理體系
 
第六條  【各級政府職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
第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職責】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管理。
第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職責】政務服務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政務服務事項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對下級對口政務服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基層職責】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受理、辦理有關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條  【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統一名稱、統一場所標識、統一運行模式,實施標準化服務。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市級政務服務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集中開展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包括市級政務服務部門辦事大廳(視窗)、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十一條  【事項管理】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對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
已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停止受理。
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
第十二條  【集中辦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整合政務服務職能,確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其他相關內設機構可以承擔相應的協同工作。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部門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內設機構原則上應當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接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市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入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十三條  【首席代表】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首席代表制。政務服務部門應向首席代表充分授權,首席代表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受理、審查、決定、頒發及送達結果等許可權,負責對本部門承諾政務服務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聯合辦理等工作,以及代表本部門管理派駐人員。
第十四條  【綜合視窗】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按照“一窗綜辦”的要求設立綜合服務視窗統一收件、出件。
第十五條  【就近辦】區縣(自治縣)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將相關事項辦理許可權或者受理環節,依法授權或者委託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站、點),實行就近受理或者辦理。
第十六條  【一次辦】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梳理“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減少辦事環節、整合辦事材料、縮短辦事時間,最佳化辦事流程,實現辦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七條  【辦事指南】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依法變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送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事項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政務服務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予以辦結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次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通過網路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九條  【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並出具書面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條  【一次性告知】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容缺受理】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政務服務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政務服務部門可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並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齊補正全部材料後,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第二十二條  【告知承諾】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事項的部分許可條件,下同),政務服務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按照要求書面承諾達到行政許可條件的,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六十個工作日內或者在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對被許可人是否達到許可條件進行檢查和驗收;經檢查和驗收未達到許可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許可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被撤銷許可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該被許可人不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三條  【辦理時限】政務服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依法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應當在審核合格後當場作出準予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最終期限。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評估、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並聯審批】對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審查、限時辦結”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辦理,或者指定一個部門牽頭組織。
第二十五條  【辦理結果】政務服務部門辦結申請事項後,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出具或者送達有關文書或者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出具不予辦理文書並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收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事項名稱、法定依據和收費標準,並提供便民的繳費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據。
第二十七條  【平台建設】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推進政務服務平台規範化、標準化、集約化建設,統一政務服務事項標準,推動政務服務跨地域、跨部門、跨層級業務協同。
第二十八條  【線上線下集成融合】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平台,統一線上線下服務標準。
政務服務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申請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紙質材料外,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申請人選擇線下申請的,申請人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線上上重複提供。
第二十九條  【事項網上運行】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線上受理、辦理、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線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線上辦理條件的事項,應當提供線上諮詢、線上預約等服務。
第三十條  【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採納和認可。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  【電子證照】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十二條  【電子檔案】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歸檔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數據共享】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服務部門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實現跨部門、跨地域、跨行業的政務數據互通共享、校驗核對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門已作出的審批結果材料。
 
第四章  政務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工作保障】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在辦公場所、人員配備、設施設備、平台運維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人員管理】政務服務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政務服務部門雙重領導。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派駐人員業務培訓,實行定期輪崗制度,確保隊伍基本穩定;結合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反饋的派駐人員考核結果,對在德、能、勤、績、廉方面表現優異的派駐人員,在晉職晉級、評先評優中予以優先考慮。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派駐人員日常管理、績效考核,定期將派駐人員考核結果反饋各政務服務部門。
第三十六條  【視窗形象】國務院規定製式服裝部門的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應著制式服裝上崗,其他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應統一著裝上崗,並提供規範服務、文明服務、熱情服務。
 
第五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內部監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紀委監委機關,對政務服務效能、黨風廉政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政務服務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效能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考核】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十九條  【政務服務評價】政務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工作開展調查評估。
第四十條  【問責情形】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特殊情形】具有行政事務管理職能的政府派出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央直屬機構】中央在渝直屬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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