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重慶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96年7月1日
- 會議時間:1996年5月20日
第一條為加強保全服務管理,規範保全服務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保全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全服務是指依法成立的保全服務公司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客戶)提供有償安全服務以及培訓保全人員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全服務是指依法成立的保全服務公司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客戶)提供有償安全服務以及培訓保全人員等活動。
第三條保全服務由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和管理。
保全服務公司由市、區市縣公安機關按管理許可權批准組建,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保全人員的培訓由市公安局保全訓練中心負責。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體以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需要舉辦培訓保全人員的班(校)的,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准。
保全服務公司由市、區市縣公安機關按管理許可權批准組建,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保全人員的培訓由市公安局保全訓練中心負責。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體以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需要舉辦培訓保全人員的班(校)的,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的負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開展保全服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統一管理的負責本單位內部安全工作的保全機構和保全人員,不得對外開展保全服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統一管理的負責本單位內部安全工作的保全機構和保全人員,不得對外開展保全服務。
第五條保全服務公司的任務是受僱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保全服務公司不是執法部門,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權力,不能執行屬於公安機關的任務。
保全服務公司不是執法部門,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權力,不能執行屬於公安機關的任務。
第六條保全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下列安全服務:
(一)守護、門衛、內部巡邏等;
(二)押運貨幣、貴重物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
(三)商貿、文化、體育、旅遊等活動的保全服務;
(四)安全防範諮詢;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設計、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服務;
(六)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研製、生產、經營防盜、防火、防爆、報警、無線電通訊等保全器材;
(七)應客戶要求的其他合法保全服務。
(一)守護、門衛、內部巡邏等;
(二)押運貨幣、貴重物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
(三)商貿、文化、體育、旅遊等活動的保全服務;
(四)安全防範諮詢;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設計、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服務;
(六)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研製、生產、經營防盜、防火、防爆、報警、無線電通訊等保全器材;
(七)應客戶要求的其他合法保全服務。
第七條保全服務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服務:
(一)經銷軍、警用槍枝、彈藥;
(二)經銷鋼珠槍、仿真手槍、管制刀具以及公安機關嚴禁售賣的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器械;
(三)經銷軍隊、公安及其他國家職能部門的專用服裝和標誌;
(四)充當私人保鏢;
(五)為客戶提供催款討債等服務;
(六)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服務項目。
(一)經銷軍、警用槍枝、彈藥;
(二)經銷鋼珠槍、仿真手槍、管制刀具以及公安機關嚴禁售賣的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器械;
(三)經銷軍隊、公安及其他國家職能部門的專用服裝和標誌;
(四)充當私人保鏢;
(五)為客戶提供催款討債等服務;
(六)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八條保全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由保全服務公司統一接受委託,並指派保全人員提供安全服務。保全服務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對其指派的保全人員所提供的安全服務負責。保全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委託提供安全服務。
市外保全服務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准。
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對其指派的保全人員所提供的安全服務負責。保全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委託提供安全服務。
市外保全服務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准。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過保全培訓合格,可以接受保全服務公司的聘用擔任保全人員:
(一)遵紀守法,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熱愛和適合從事保全服務工作。
(一)遵紀守法,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熱愛和適合從事保全服務工作。
第十條保全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堅守崗位;
(三)依法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文明禮貌,不罵人、打人;
(五)發現現行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扭送公安機關;
(六)著裝整潔,佩戴保全標誌。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堅守崗位;
(三)依法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文明禮貌,不罵人、打人;
(五)發現現行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扭送公安機關;
(六)著裝整潔,佩戴保全標誌。
第十一條保全人員的服裝式樣和保全標誌由市公安局統一制式,定點生產,定向經銷。非定點生產廠和經營單位不得仿製、生產、銷售保全服裝和保全標誌。
第十二條保全服務公司根據保全工作需要,經市或區市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給保全人員配備必要的非殺傷性防衛器械。
保全人員在提供保全服務時,當保護的目標或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非使用防衛器械不能制止時,可以依法使用防衛器械,但應以制服為限。
保全人員在提供保全服務時,當保護的目標或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非使用防衛器械不能制止時,可以依法使用防衛器械,但應以制服為限。
第十三條保全人員在提供保全服務時,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保全人員所在的保全服務公司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保全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保全人員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待遇和撫恤。
保全人員在保衛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中,成績顯著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保全人員在保衛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中,成績顯著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保全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保全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的保全服務公司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全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的保全服務公司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非法成立保全服務公司或者開展保全服務的,或者開辦保全培訓班(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並可處以限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