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建設“先建後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調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建設業主的積極性,保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進度和質量,規範建設和管理,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重慶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項目推行“先建後補”的辦法。
第三條 市級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年度實施方案批覆後,由項目區縣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每個子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批覆到項目村、協會及農民合作組織等項目業主。
第四條 項目區縣對每個項目批覆必須達到施工設計深度,批覆內容包括工程布局、規模、投資、工程量、建設方案、工程措施、建設材料等內容。
第五條 項目區縣對項目批覆時必須明確各項目實施業主。項目業主為項目直接受益主體,包括農戶(聯戶)、農民合作組織、村社,從事農業生產企業,區縣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能作為項目實施業主。
第六條 項目業主待項目批覆後,認真做好項目施工的有關工作,落實自籌資金、項目用地及工程建設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區縣水利、財政部門按照項目批覆與項目業主簽訂項目資金定額補助和建設管理協定。協定中必須明確:工程建設範圍和內容、補助資金比例及額度、建設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安全責任、建後管護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項目區縣財政部門配合水利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各種不同類型工程的補助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所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在實施中,區縣水利部門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督,統一按照國家工程監理的相關制度實行工程監理,並接受受益民眾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工程監理費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條 項目完工後應按照《重慶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區縣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的內容:按照協定明確的內容就質量、工程量等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驗收人員在驗收結論及驗收表(見附表)上籤字確認。
第十三條 驗收結果及竣工資料應作為年度驗收成果。
第十四條 驗收結果在當地媒體及工程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業主按照《協定》約定向區縣財政和水利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區縣財政和水利部門根據《協定》和驗收結果,按照“定額補助”標準將項目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業主。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表完善後可作為工程項目“先建後補”區縣財政和水利撥款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區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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