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辦法(1998年1月5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編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 發布年份:1998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城市危岩滑坡的預防,第三章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第四章城市危岩滑坡的監測,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鑑定和認定的,地質結構處於不穩定或潛在不穩定狀態,在不利環境條件下,誘發滑動、垮塌等地質災害的地域。
第三條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造成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會同市計畫、財政部門審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計畫和經費計畫,劃定禁建區和慎建區範圍,審批建設工程深開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慶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規劃和實施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經費;
(二) 組織城市危岩滑坡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 組織對重點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搶險工作;
(四) 督促檢查社會單位落實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責任;
(五) 組織指導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計畫、財政、規劃、土地房屋、防汛、水利、交通、港航、綠化、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鑑定和認定的,地質結構處於不穩定或潛在不穩定狀態,在不利環境條件下,誘發滑動、垮塌等地質災害的地域。
第三條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造成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會同市計畫、財政部門審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計畫和經費計畫,劃定禁建區和慎建區範圍,審批建設工程深開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慶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規劃和實施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經費;
(二) 組織城市危岩滑坡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 組織對重點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搶險工作;
(四) 督促檢查社會單位落實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責任;
(五) 組織指導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計畫、財政、規劃、土地房屋、防汛、水利、交通、港航、綠化、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城市危岩滑坡的預防
第六條 城市危岩滑坡預防治理工作責任劃分:
(一) 社會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用地單位負責;
(二) 用地單位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由該用地單位共同負責;
(三) 港口、碼頭、航道、鐵路、公路、綠地等用地範圍內的,由該用地單位負責;
(四) 除前三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區域的,由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
(五) 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負責。
前款所稱的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處於人口密集區域且危岩滑坡險情危害較大的地質災害地域。
第七條 城市危岩滑坡險區按照險情程度劃分為禁建區和慎建區。
禁建區是指依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並認可的,地質處於不穩定或潛在不穩定狀態,危岩滑坡險情嚴重,在不利環境條件影響下容易發生垮塌、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區是指依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並認可的,地質處於基本穩定狀態,發生滑坡險情的安全係數相對較低,或雖經治理但因環境條件影響,改變了原有的地質、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危滑地域。
第八條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區內從事下列非治理建設活動;
(一) 開挖、打洞、採石、取土、堆物;
(二) 排水滲透;
(三) 搭建建(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四) 可能引發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動。
不符合前款規定,已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和其它設施,應當限期無條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構)築物應當加固排危,並逐步遷出。
第九條 嚴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區範圍內的建設施工活動。確需在慎建區範圍內及附近進行建設施工的,規劃部門在確定紅線前,應當徵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對該地區作出地質勘察評價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條 防止建設施工作業引發危岩滑坡災害。凡在慎建區範圍內,進行高切坡、深開挖的建築施工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區域的周邊環境作出詳細的地質勘察評價,制定防止引發垮塌、滑坡及其應急的處置方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區範圍及附近已建成的建(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做好防治措施,防止發生垮塌,滑坡。
因建設施工造成人為的危岩滑坡險區的排危搶險工作,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一 條按照城市危岩滑坡預防治理工作責任劃分,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危岩滑坡險情的監測預報工作,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所在區(節)縣城鄉建委(局)或政府,當地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危岩滑坡險情進行鑑定,採取應急措施。險情嚴重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發布通告,組織疏散險區內的居民,並做好排危搶險工作。
(一) 社會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用地單位負責;
(二) 用地單位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由該用地單位共同負責;
(三) 港口、碼頭、航道、鐵路、公路、綠地等用地範圍內的,由該用地單位負責;
(四) 除前三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區域的,由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
(五) 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負責。
前款所稱的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處於人口密集區域且危岩滑坡險情危害較大的地質災害地域。
第七條 城市危岩滑坡險區按照險情程度劃分為禁建區和慎建區。
禁建區是指依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並認可的,地質處於不穩定或潛在不穩定狀態,危岩滑坡險情嚴重,在不利環境條件影響下容易發生垮塌、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區是指依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並認可的,地質處於基本穩定狀態,發生滑坡險情的安全係數相對較低,或雖經治理但因環境條件影響,改變了原有的地質、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危滑地域。
第八條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區內從事下列非治理建設活動;
(一) 開挖、打洞、採石、取土、堆物;
(二) 排水滲透;
(三) 搭建建(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四) 可能引發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動。
不符合前款規定,已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和其它設施,應當限期無條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構)築物應當加固排危,並逐步遷出。
第九條 嚴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區範圍內的建設施工活動。確需在慎建區範圍內及附近進行建設施工的,規劃部門在確定紅線前,應當徵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對該地區作出地質勘察評價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條 防止建設施工作業引發危岩滑坡災害。凡在慎建區範圍內,進行高切坡、深開挖的建築施工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區域的周邊環境作出詳細的地質勘察評價,制定防止引發垮塌、滑坡及其應急的處置方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區範圍及附近已建成的建(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做好防治措施,防止發生垮塌,滑坡。
因建設施工造成人為的危岩滑坡險區的排危搶險工作,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一 條按照城市危岩滑坡預防治理工作責任劃分,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危岩滑坡險情的監測預報工作,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所在區(節)縣城鄉建委(局)或政府,當地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危岩滑坡險情進行鑑定,採取應急措施。險情嚴重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發布通告,組織疏散險區內的居民,並做好排危搶險工作。
第三章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二條 按照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治理地質災害防災規劃,對城市危岩滑坡進行分批治理,逐步根治。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工作,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積極採用和推廣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組織有關單位搞好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四條 市市政管理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治理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擬定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經費,由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解決,同時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由市市政管理局及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治理的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和公共區域的城市危岩滑坡,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治理;社會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由社會單位負責治理經費。
第十六條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接受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應當接受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及其所屬的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市市政管理局和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參與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的初設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工作,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積極採用和推廣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組織有關單位搞好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四條 市市政管理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治理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擬定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經費,由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解決,同時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由市市政管理局及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治理的城市危岩滑坡重點治理項目和公共區域的城市危岩滑坡,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治理;社會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由社會單位負責治理經費。
第十六條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接受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應當接受所在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及其所屬的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市市政管理局和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參與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的初設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四章城市危岩滑坡的監測
第十九條 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按以下職責分工:
(一) 市市政管理局負責重點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的、綜合性的城市危岩滑坡監測調查、技術評價;
(二)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
(三) 因建設施工等造成的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由建設單位負責監測,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及有關監測單位對危岩滑坡的監測資料,應及時報送市市政管理局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管理局應當按照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監測資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提出對城市危岩滑坡的預防治理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 市市政管理局負責重點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的、綜合性的城市危岩滑坡監測調查、技術評價;
(二)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負責轄區內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
(三) 因建設施工等造成的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由建設單位負責監測,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及有關監測單位對危岩滑坡的監測資料,應及時報送市市政管理局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管理局應當按照城市危岩滑坡地質災害監測資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提出對城市危岩滑坡的預防治理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政管理局和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根據危害程度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危岩滑坡搶險、治理工程的全部費用;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勘察、設計、施工資格。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繳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根據危害程度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危岩滑坡搶險、治理工程的全部費用;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勘察、設計、施工資格。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繳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