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區建築渣土清運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發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包敘定
2000年6月30日
重慶市城區建築渣土清運管理辦法
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城市建築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清運建築渣土,應當持建設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甲乙雙方協定書或契約到所在地的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發的《建築渣土準運證》;
(二)按《建築渣土準運證》規定的時間、路線、指定地點傾倒建築渣土;
(三)清運建築渣土必須裝載規範,沿途不得漏、撒、揚、溢;
(四)《建築渣土準運證》應放置在駕駛室正面醒目處備查,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超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