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區建築渣土清運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區建築渣土清運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發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市長 包敘定
2000年6月30日
重慶市城區建築渣土清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築渣土清運管理,根據《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的城鎮。縣(自治縣、市)是否適用,由當地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建築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城市建築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建設工地,施工單位應在開發前到所在地的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其他地區的建設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五條建設工地作業產生的渣土、泥污、樹枝(葉)等廢棄物,作業者應及時清除;廢水歸溝,進出車輛乾淨,不得帶泥出場,廢水、泥漿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濕法作業,避免塵土飛揚。
第六條實行《建築渣土準運證》制度:
(一)施工單位清運建築渣土,應當持建設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甲乙雙方協定書或契約到所在地的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發的《建築渣土準運證》;
(二)按《建築渣土準運證》規定的時間、路線、指定地點傾倒建築渣土;
(三)清運建築渣土必須裝載規範,沿途不得漏、撒、揚、溢;
(四)《建築渣土準運證》應放置在駕駛室正面醒目處備查,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超期使用。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及其他依法委託的監察隊伍按照《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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