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在1999.12.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在1999.12.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在1999.12.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廉政建設,保證國家公務員公正廉潔、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的法律檔案,意在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該辦法已被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頒布的《關於印發的...
在公務員管理法律規範中,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長地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包含兩個內容:(1)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
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迴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實行迴避制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規定公務迴避的理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處理的問題與自己或自己...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是黨政機關公文,主要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規定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幹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1997年12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 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
12.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附屬檔案2:繼續施行的政府規章目錄...
48.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67號令,1999年發布) 49.重慶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68號令,1999年發布) 50.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路客運市場管理的通告(69號令,1999年發布) ...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領導、各級移民主管部門(機構)和各新城遷建指揮部(管委會)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迴避:(一)不得有直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二十三條: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二)理由 地域迴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進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務。地域迴避的主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於2000年7月4日討論通過了《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人員任職...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我國公務員迴避制度的發展 第二部分:迴避制度的目的 第三部分:任職迴避 第四部分:地域迴避 第五部分:公務迴避 第六部分:迴避程式 第七部分:管理制度 作者簡介 楊小軍,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博導。
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位的任職條件,確保國家公務員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具體過渡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二)關於國家公務員級別的確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適用本辦法。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七 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1995年7月3日)八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1995年7月18日)九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1995年8月11日)十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1996年1月29日)十一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並予以公示。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考核制度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
第三十一條 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管理辦法 迴避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要實行公務迴避。監督 第...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第十四條 ...
其中包括《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單項制度及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制度簡介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