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條件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對象為原籍任職。
地域迴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進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務。地域迴避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限制公務員在本籍或原籍任職,儘量避免親屬關係對工作的干擾,為公務員提供了一個好的社會環境。同時,在實行地域迴避時,也要處理好與民族區域自治的關係,要善於做好人員的調整工作。
(一)地域迴避適用的範圍
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
(二)理由
避免熟人社會關係,避免親屬紐帶的負面影響
(三)問題
1. 迴避是不徹底的,市長、省長不迴避。
2. 地域迴避是違背民主制度的,選任的政務官要有本土熱情
3. 增加公共機構運作成本
4. 效果難以保證,反而助長了面子工程
結論:心佛才是佛,到哪都成不了佛,還是要靠制度。
背景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異地做官”的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對基層部分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地域迴避確有必要。但也不能把範圍搞得過大,按照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地域迴避的,一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