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掌收魚稅之官。始置於元。清代於廣東南海、番禺二縣各設河泊所大使一人,秩未入流,掌征魚稅。
第一節 河泊所的機構設定沿革
一 河泊所的設存與公署規制
1. 河泊所的創設
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課之徵、河泊官之設[1]。但在全國範圍內系統地設定魚稅徵收機構――河泊所,則自明初始。元末兵燹,陳友諒據湖廣與朱元璋爭雄。陳友諒為湖廣沔陽之漁家子,本姓謝氏,祖上入贅於陳,因此改從其姓。少年時曾讀書習字,略通文義。陳氏深知漁業之利,起兵後用普顏不花提調湖池魚課,以為軍費資助;甚至“以北河漁利充侍妾脂粉費” 。朱元璋破陳氏後,對左相國李善長說:“陳友諒用普顏不花提調湖池魚課,今既得湖廣,仍用普顏不花為應天府知府兼提調魚課,其原有湖官三百餘人,仍舊與聯名辦課。”可見明太祖朱元璋在與沔陽漁家子陳友諒的爭戰中充分認識到湖池漁利對財政稅收的補益,沿襲並發展了陳氏對湖廣水域的漁業管理;其後在統一全國的過程中,又陸續於已攻掠各地河湖水域設定河泊所徵收魚課以助軍費。如甲辰(1364)、壬寅(1362)等年份於湖廣、安慶等地區設定的河泊所即屬此類。《名卿績紀》卷3載“太祖為吳王,善長為左相國”;“定楚地魚稅,該隱匿,歲得數百萬頃”。《國初事跡》載其在“江西湖廣湖池設官辦課,歲得谷一百餘萬石”。
建國後更詔令於全國各地水域包括沿海地區普遍設定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嚴密的漁政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至十六年間,中央差派有司官吏下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積並編定魚課課額。明人的詩文中對此亦有所反映,如在湖南永州地區,“當年差官閘湖盪,尺水從茲起波浪”;“丈量繩引計頃畝,半抑編氓強分受……”。太湖地區也有類似記載,如“皇帝三年秋七月,驚聞大舫湖濱歇(指海防)。里長逋竄甲首出,相將蕩漾水晶窟。上下從流細丈量,長繩細算牛毛密。吁嗟乎,河泊編氓居釜底,天賜青草一帶水”。可見其丈量計算十分細密,尺水從流即予征課,少有遺漏者。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10],但這只能說明至此時全國已設有252個河泊所,而並不是說自此之後便不再設定。事實上,洪武十五年以後又陸續設定了很多河泊所。據萬曆《大明會典》卷36所載,河泊所的設定遍及北直隸、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共10個省區62個府州。《明史》卷81《食貨志五·商稅》上載:“官司有河泊所”,“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鹽山縣”。事實上,這一史料是不確切的。明初在黃河以北不僅在河間府鹽山縣有河泊所之設,又設有靜海縣河泊所;在更北的順天府武清縣亦設有韓家樹河泊所。靜海縣河泊所與韓家樹河泊所存設的時間還比較長,前者於宣德七年(1432)裁革,後者於嘉靖元年(1522)才予以裁革[11]。永平府的灤州亦有河泊所之設,如《明實錄》載,永樂八年(1410)九月,“改北京灤州河泊所為灤州蠶沙河泊所”[12]。
明洪武時期,全國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其中以湖廣設定數量最多,南直隸、廣東、浙江、福建次之,其它省分則較少。洪武中後期官方進行了各地水域勘界定課,創建河泊所辦公公署等稅制管理的完善工作。永樂時期,仍陸續有河泊所的設定,甚至在今越南境內都曾設定過河泊所。如明成祖將交趾地區納入自己的版圖以後,即曾在其地設定過河泊所。《明太宗實錄》卷84第1119頁載,永樂六年(1408)冬十月,成祖詔令省革交趾威蠻州之山定縣,其稅課局及河泊所均改隸威蠻州。又弘治《徽州府志》卷6《薦辟》*載,休寧舉人王士和曾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永樂以後,則少有開設河泊所之記載。據筆者所見資料蒐集所做統計,可考者達420所(見附表5)。估計明初所設河泊所尚不止此數,萬曆《大明會典》卷36《魚課》載“凡魚課,每歲南京戶科編印勘合。通計四川等布政司並直隸河間等府州縣河泊所等衙門該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為號,南京戶部領回發各衙門收掌。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干,年終進繳。”筆者由此推測,明代前期所設河泊所可能多達689所,如此,則尚有271所無考。
2.河泊所的廢置變遷
明初設定河泊所時,對其水域面積、征課數額應達規模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故河泊所設定過多過濫。一些河泊所征課太少,或者魚利很少而所定課額過高,有司官吏申奏魚課難以完足。如正統七年(1442)二月,地方官奏“雲南等府滇池等處河泊所魚利絕少,課米辦納甚艱,所司追征多致逼迫逃竄”[13]。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以後,有些地方因課額難以完納,有司官吏不得不奏以實情,申請裁革。在此情形下,朝廷陸續詔令裁革課額過少之河泊所。史料多有此類記載,如正統六年十二月,因廣西融縣奏“舊例各處歲收課鈔三萬貫者設衙門、銓官吏,是所數未及萬,宜革之”;準其奏[14]。因課少之故而與其同時裁革的還有江西吉安府永新縣河泊所和臨江府新喻縣河泊所[15]。景泰四年(1453)十二月,以課米不及千石而革雲南通海縣河泊所[16]。以事簡課少之故,景泰五年五月革雲南河西縣河泊所[17],景泰六年十二月革廣東樂昌縣河泊所[18]。征課太低的河泊所省併入他所收管,或由府州縣稅課局等有司帶管。正統四年五月,“革江西九江府德化縣沙池、高頭湖桑落州二河泊所,並其歲課於小池小江河泊所”[19]。正統七年八月,“革福建延平府南平縣西芹河泊所,以其歲課不及數,並歸本府河泊所”[20]。景泰七年十二月,餘姚縣河泊所又因浙江布政司奏其課少而裁革,歲辦課鈔則併入該縣稅課局帶管[21]。天順元年(1457)秋七月,英宗詔令各處稅課司局、河泊所等衙門所收課鈔不及萬貫者俱各革罷,令所在有司帶管[22]。應此之詔,天順二年冬十月,浙江蕭山河泊所即因“所收鈔不及萬貫故”而裁革,其課鈔由本縣河泊所帶辦[23]。
許多明代前期魚利豐富、魚課很高的湖泊至中後期迅速淤淺、淤廢而魚利無多、魚課難征,其河泊所亦不得不裁革。這在湖廣江漢平原及洞庭湖平原體現最為突出,江西及蘇皖沿江也有所體現,詳見前文各章所敘。不僅長江流域如此,黃河流域亦見此記載。如《明英宗實錄》卷86,第1728頁載“革直隸大名府魏、內黃、元城、長垣四縣河泊所,其課鈔令各縣帶辦。以其地湖泊淤塞故也。”[24]
根據以上很多例子可知,凡裁革河泊所一般均直書“裁革”、“革”或“並”某所。但文獻中也有裁革某所河泊官一員的記載,如嘉靖六年(1527)閏六月,裁革湖廣武昌府武昌縣“烏翎河泊所官”一員;裁革“廣東欽州、增城、博羅、海豐、河源、龍川、程鄉、封川、海康、遂溪九縣各河泊所官一員”[25];又裁革“懷寧縣東河石牌、段塘後江江洑,當塗縣三湖新溝,東流縣張家灘,貴池縣清溪五河泊所河泊各一員”[26]。據筆者查證,以上也有多例實際即為裁革該河泊所,如烏翎河泊所、三湖新溝河泊所、海豐縣河泊所即是如此(見大附表)。因此,估計此種情形絕大多數實際即為裁革該河泊所。
綜上所述,正統至天順年間為裁革征課過少之河泊所的一個集中時期。其後直至正德前期河泊所設定較為穩定,正德末年情形則已發生改變。嘉靖、隆慶、萬曆三朝為一長時段的河泊所裁革時期,且裁革頻率日益加快,裁革態勢一直持續。這一時段所裁革的河泊所,其所管水域明前期一般魚利甚豐、魚課較高,與正統、天順年間所裁革之河泊所有所不同。時至萬曆十五年(1587,萬曆《大明會典》纂修年),全國已只剩103個河泊所。估計其後之裁革趨勢未變,仍陸續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國僅剩下21個河泊所。時至清代後期光緒年間全國之河泊所已一所無存。
當大量河泊所所轄水域出現魚利下降、魚課難征的情況時,原所設之河泊所機構的維持即成為政府的一項負擔。河泊所的裁併主要是為了縮減財政開支以節省費用,如正德十三年(1518)十一月,地方官奏“江西彭澤縣黃土港河泊所宜革,並其課程於仰天池河泊所以省糜費”[27]。有些地區的魚課並不由河泊官徵收,其官員配備與公署設定均頗為糜費,如正統八年(1443)九月,福建布政司奏“邵武府建寧縣魚課舊於本縣秋糧內征納,河泊所衙門官吏徒為冗設。請革去”,遂從其請[28]。因政區隸屬關係有時有所變化,河泊所之隸屬亦相應隨之改變。如前述嘉靖十年安陸州升為承天府,原為直隸州的沔陽州亦轄屬之;安陸州的河泊所即轉屬承天府鐘祥縣,沔陽州之河泊所亦屬承天府。又如正統四年六月,“省廣東瓊州府儋州附郭宜倫縣、崖州附郭寧遠縣、萬州附郭萬寧縣俱入本州”,三縣所轄河泊所亦分別並隸於各州”[29]。
河泊所裁革以後,絕少有再行復置者。就筆者所見,僅有一例,但其復置之目的主要並非徵收魚課而是兼管水利。黃巖縣河泊所與嘉靖十年(1531)裁革,嘉靖二十年知府又奏請復置以“俾其兼理閘河”,公署移置於縣北澄江側,兼管永通、周洋等九閘,但其後至“隆慶間(1567-1572)復革”[30]。也就是說,該河泊所復置至再一次裁革也僅維持了不到三十年。
3.公署規制
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專門的辦公公署。有些河泊所在設定之初即已創建公署,如武昌府嘉魚縣的太平小白龜湖、黃岡湖、頭陀港、致思湖四河泊所均於甲辰年(1364)開設時即分別由各所河泊官湯旺建、鄭敏華、羅學實、完者帖木兒創建辦公公署[31]。估計湖廣、江西一些創設很早的河泊所在開設之初即建有公署。有些河泊所在初設時則尚未建有公署,而是借寓民居、廟庵或泛舟辦課,其後才有公署之建。原未建有公署的河泊所,在洪武十四年閘辦課程(即對各水域勘界定課)之後絕大多數即創建了辦公公署。如武昌府興國州大冶縣的張家潌、華家湖二河泊所均於甲辰年開設,但初設時分別由河泊官管廳旺、毛添福“草創署事”,洪武十四年(1381)分別由總旗龔昌、周成起創建公署(見下表)。又如南直隸和州清沙坊等處河泊所於洪武三年(1370)開設,“初未有衙門,其所官於浮沙口居船辦課”,洪武十四年才因閘辦課程而置衙門一所於清沙坊;裕溪河泊所於吳元年(1367)開設,初亦未有衙門,“其所官於裕溪河居船辦課”,後亦於洪武十四年因閘辦課程而置衙門一所[32]。
據上表可知,河泊所之辦公公署一般由正廳(正堂)、門樓、官吏廳(私居房)等建築所組成,東西廊估計即為官吏之私居房,有的還建有庫房。正廳均為三間,官吏住房一般也各為三間,門樓一間或一座。
[1] 詳見[日]中村治兵衛《中國漁業史研究》,第112-115頁。
《明史》卷123《列傳第十一·陳友諒》,第3687頁。
《國初事跡》。轉引自張建民《明代湖北的魚貢魚課與漁業》。
同治《監利縣誌》卷2《廢署》。
《國初事跡》。轉引自張建民《明代湖北的魚貢魚課與漁業》。
轉引自張建民《明代湖北的魚貢魚課與漁業》。
轉引自張建民《明代湖北的魚貢魚課與漁業》。
(明)董冀《尚絅齋集》卷3《漁盪行》。四庫1229-620
《太湖備考》卷11《集詩二·丈湖行》。
[10] 《明太祖實錄》卷150十二月戊戌條。又見《明史》卷75《職官志四》,第1852頁。
[11] 萬曆《大明會典》卷36《魚課》。
[12] 《明太宗實錄》卷108,第1395頁。
[13] 《明英宗實錄》卷89,第1782頁。
[14] 《明英宗實錄》卷87,第1750頁。
[15] 《明英宗實錄》卷87,第1753頁。
[16] 《明英宗實錄》卷236,第5142頁。
[17] 《明英宗實錄》卷241,第5254頁。
[18] 《明英宗實錄》卷261,第5587頁。
[19] 《明英宗實錄》卷55,第1058頁。
[20] 《明英宗實錄》卷95,第1913頁。
[21] 《明英宗實錄》卷273,第5771頁。
[22] 《明英宗實錄》卷280,第6002頁。
[23] 《明英宗實錄》卷296,第6299頁。
[24] 《明英宗實錄》卷86,第1728頁。
[25] 《明世宗實錄》卷127,第3031頁。
[26] 《明世宗實錄》卷127,第3034頁。
[27] 《明武宗實錄》卷168,第3259頁。
[28] 《明英宗實錄》卷108,第2192頁。
[29] 《明英宗實錄》卷56,第1070頁。
[30] 萬曆《黃巖縣志》卷2,嘉靖《太平縣誌》卷3、卷4。
[31] 正統《嘉魚縣誌》卷上*。
[32] 正統《和州志》
二 官吏配置、職任、等級及其待遇
1.官吏配置與職任
洪武十五年(1382)十二月,吏部奏定河泊所官制,依每年魚課徵收數額多少而設官,課米300石至1000石者,設官一員;課米1000石至5000石者設官二員;課米5000石至10000石者設定三員[1]。但據筆者所知,設官二員至三員的河泊所於文獻記載中很少見,只有少數的幾例。浙江溫州府瑞安縣河泊所於洪武八年(1375)由章憲建言閘辦魚課,十四年差總旗湯來興一人創建公署主持官政,十六年始設官三員,但後來“仍裁減止一員”。河泊所設官三員者僅見此一例,設官二員者則稍多。洪武《永州府志》*載湖廣永州府零陵等縣所轄的四個河泊所,“今朝官制,河泊所二員”;文中又有二行六字如“州官、河泊所官二員”的小注,意義不明;姑且將其理解為每個河泊所設了二個河泊官。又如《皇明制書》卷3《諸司職掌》載南直隸應天府龍江里外河泊所官有二員。河泊所設官二員最為明顯的例證為浙江杭州府海寧縣河泊所,嘉靖《海寧縣誌》卷5《官制》*載其河泊所官有“張德俊,洪武十五年任;喬榷,洪武十五年任”。由此可知,如無在該年內前一河泊官離任或過世等特殊情況,則洪武十五年該河泊所有河泊官二人。除此寥寥幾例外,未見設官二至三員的河泊所,絕大多數河泊所均為設官一人。河泊所官員名稱,有的文獻中記為“河泊官”,有的則記為“河泊所大使”。“河泊官”與“河泊所大使”之俸祿(下文詳述)基本相同,因此估計河泊官又稱河泊所大使,其名通用,只是一為俗名、一為正式名。每個河泊所除設有一名河泊官外,一般還配有一名吏員,吏稱攢典。明中後期,各河泊所大量裁併,河泊官亦予以裁減,但有的仍保留一攢典掌事。如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7記載,岳州府臨湘縣松陽湖河泊所“官裁減,攢典一,印信連家湖帶管”;華容縣延湖河泊所“成化間官裁革,止存攢典,護印附杜家潭”;華容縣蘇池湖河泊所“成化間官裁革,止存攢典,護印附褚塘湖”。
河泊官的主要職責即為征解魚課,管理漁戶。攢典之職則為協助河泊官征課及處理日常事務。湖廣、江西一帶的大多數河泊所都轄有多處水域,各水域又常有坍淤消漲變遷,因此又有對各水域的勘界定課工作。一般來說,每個河泊所都管有數十到成百上千戶漁戶。因此,為很好地完成征課和管理工作,在官、吏之下,又於漁戶中選取眾所信服者輪充催首、網甲,編定牌甲以方便管理和科征(本章第一節已詳述)。明代對魚課非常重視,在有司官吏授職到任須知的規定中,專門列有魚湖、魚課一項,要求“所屬境內若有魚湖,須報總計幾處,歲辦魚課若干,內某湖坐落某處,歲辦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河泊官如不能按時足額的征繳魚課,合理全面的管理好漁戶,則要受到朝廷的懲處。有史料記載,清代前期
人戶虧兌課程: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據此可知,河泊所每年所辦魚課多則不論,但不能低於上年課額。凡比上年少10%則打四十大板,每多虧欠10%則多加一等罪,再打四十大板,打完以後仍然要將所虧欠之課追征上繳。如果屬於官員玩忽職守,“不行用心辦課”之類,則要打五十大板,多虧欠一分,再加打五十大板,也還要追征所虧課額上繳。這之間大多無法區別哪種情形屬於前者,哪種情形屬於後者,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出於財政稅收的考慮,多半會將其定為後者。有些地區的河泊官則事務少而較為清閒,有時甚至在任職期間改派他用,有詩云,“河官暫托貢茶臣,行李山中住數旬”。當然,河泊官中也會出現“隱瞞侵欺借用”之類的貪官污吏,對他們“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法令雖定,或因執法不嚴、或因利之所驅,仍不乏以身試法者。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刑部奏“湖廣江西河泊官侵盜魚課,法當死”,太祖憫而免其死罪。
2.官員的等級地位及待遇
據《明實錄》記載,河泊所官的等級地位及待遇在洪武年間一度有過好幾次反覆變化,最初定為從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五月丁未,定吏部在京及各布政司庫、各府倉、稅課司等衙門為從九品,巡檢、驛丞、遞運、大使原不給俸者,月給俸一石二斗。制度施行不幾年後改充七品,同上書卷154載,洪武十九年八月,令“在外衙門,若各驛、遞運所、河泊、閘壩等衙門吏攢充七品”[10]。但此制行使亦只幾年,最終仍改為從九品。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規定文武百司職官等級,河泊所官為從九品,未入流[11]。明制各級官員都佩戴有與等級相對應的印用條記以示身份,所著官服都有嚴格的區分,不得僭越。《明史》卷72《職官志》載河泊官之勛階為未入流,與各州縣儒學、倉庫、驛遞、閘壩批驗所、抽分竹木局、織染局、稅課局、陰陽學、醫學、僧正司、道正司、僧會司、道會司俱同;其印用條記為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以上各司所著官服俱用直紐,印章用九疊篆文[12]。這從地方志的記載中也有反映,如嘉靖《常德府志》卷11《官守志》載:“各河泊所河泊各一員,未入流,條記、章服等項同檢校”;即“無勛階,章服得用黃鸛、鵪鶉”。
從當時文獻記載來看,未入流之官並不等同於從九品。從九品乃為有勛階之官,並不屬於未入流之類。同上志載常德府照磨所照磨、儒學教授、陰陽學正術、醫學正科、稅課司大使、倉大使、巡檢司巡檢、僧綱司都綱、道紀司都紀均為“從九品方印”,並未注“未入流”;照磨所檢校、儒學訓導、倉副使、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河泊均為“未入流”。又如福建興化府府屬河泊官一員,“其官未入流,印用條記、其章服俸米,與大有倉副使同”;各縣屬河泊所官亦同[13]。河泊官的等級與倉副使同而非倉大使,其官職亦低於稅課局大使、儒學教授、醫學正科等。《明實錄》本身亦有於前引材料相矛盾的記載,弘治二年(1489)七月,吏部尚書言教官考不通經者本應於品級相等官內改用,但“近年以來不分品級俱改河泊所官,似乎太拘”;今後“教授請於從九品內大使等官用之,學正以下請於未入流內河泊所等官用之,庶改調不至失倫、選法亦可疏通”[14]。“從九品”與“未入流”之區別顯而易見,前者有品級而後者無。筆者所見明中後期各地所修方誌的職官志中,河泊官大多註明為未入流官,未見一處記載為從九品者,更未出現“從九品,未入流”並載者(詳下文)。估計明代初年二者等同,其後則已改制。明制河泊官、稅課大使、僧會司僧會等均為雜職而非正官。《明太祖實錄》卷209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六月,雖“儒學、稅課局、河泊所、僧、道衙門一體雜職”,“定儒學訓導位於雜職之上”[15]。時至清代,河泊官仍為未入流之官,亦稱大使。《清史稿》卷116《職官三》載:“河泊所大使一人,未入流,掌征魚稅。”[16]
明代前期,河泊官並不享受官府的俸祿。《明英宗實錄》卷52載,正統四年(1439)閏二月,行在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張純奏“律稱有祿,非以有官即為有祿也,如陰陽、醫學、僧道、稅課、河泊、驛丞等有官無祿”[17]。其時河泊官的職薪直接由其所管漁戶網甲供給,惟其如此,正因其職業之關係,河泊官之飲食總同魚類有著緊密的聯繫,有詩云,“河官頓頓食魚羹,不待侯門有鋏聲”[18]。正統十年五月,“給浙江台州、紹興、湖州、杭州所屬河泊官俸。初稅課司局、河泊所官俱以有巡攔網甲供給,例不支俸,後命稅課司局官依資品給之,惟河泊所官未有命,至是有司以為言始如例給之,免其供給”[19]。這一制度的改革大有利於官府對河泊官的管理與控制,因為如果由漁戶網甲供給其職薪的話,則數額不定;河泊官可以向網甲貪婪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尋因少征課稅,可能滋生各種弊端。由朝廷統一發給俸祿、取消網甲供給,則此種弊端可除。
河泊官的俸餉數額,見於文獻記載者各異,有月支一石二斗、二石、三石者不等。正統(湖廣武昌府)《嘉魚縣誌》卷上《職官》*載,該縣太平小白龜湖河泊所,“官一員,月支米一石二斗”。嘉靖(南直隸)《太平府志》卷5《食貨志·俸給》載其時該府河泊所官五人共俸72石,其中本色米六十石,折色鈔240貫,據計算則亦為月支俸米一石二斗。以上二例所反映的河泊官待遇同於前述洪武十六年之制。《明史》卷82《食貨志六·俸餉》載,“雜職之祿,凡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斗”。河泊官之俸米低於倉庫、關場等大使,甚至副使,略高於閘壩官。此記河泊官月米二石,但方誌中多記其俸為月米三石。弘治(南直隸安慶府)《桐城縣誌》卷1《公署》*載,民池河泊所,“河泊一員,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其它河泊所並同。嘉靖(浙江溫州府)《太平縣誌》卷4《職官志》載,河泊所“額設大使一員,與倉場大使俱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成化(南直隸常州府)《重修毗陵志》卷10載,“西隔沙子湖河泊所所官一員,未入流,月俸米三石”。方誌中也有載河泊官直接令俸銀者,如明末崇禎年間“揚州府泰州河泊所大使一員,俸銀四兩五錢,遇閏加銀三錢七分五厘”[20],估計為年俸,但不知其時米石折銀價,無法與其它地區做比較。如果按米一石值銀三錢計算,則其俸銀大致相當於月支米一石二斗。但據以上數例來看,明代年間,大部分地區的河泊官俸糧為月支米三石。
除享受額定俸米外,河泊官還配備有馬及馬夫、柴薪皂隸等。嘉靖《常德府志》卷11《官守志》載,各河泊所河泊官“未入流,條記章服等項同檢校”;檢校條下載“欽給馬一疋、馬夫三十丁,俸每月三石,本色一石、折色二石,續增柴薪皂隸一名”。由此可知,朝廷給每個河泊官配備有一匹馬、三十名馬夫和一名柴薪皂隸。儘管如此,明代河泊官的地位並不高,較稅課、倉場、驛遞大使等都要低,不受朝廷重視。稅課局大使一般領月俸米五石,有勛階,為從九品,配備有柴薪皂隸二名。明代文人王直有《過江西河泊所》詩云,“河泊雖卑散,身閒似列仙”[21]。前述儒學教官考不通經者應從同品級內改用“庶改調不至失倫”一事亦可見其卑散之地位。河泊官如有死亡,對其家屬也沒有撫恤之制。有揚州府人杜氏,為“河泊所張子致妻”,“生子云翼,彌月而夫卒”,“無祿”[22]。河泊官職很多情況下用來安置降職謫調等官吏人員,下文詳細論述。
[1] 《明太祖實錄》卷150十二月戊戌條,又見《明史》卷75《職官志四》,第1852頁。
嘉靖《瑞安縣誌》卷2*。
參考[日]中村治兵衛《中國漁業史研究》,第150頁。
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7。
萬曆《大明會典》卷9《吏部八》。
《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卷226“雜稅部”,第84407頁。
(明)藍仁《藍山集》卷3《求河泊劉昌期貢余茶》。四庫1229-798
《明太祖實錄》卷141,第2227頁。
《明太祖實錄》卷154,第2401頁。
[10] 《明太祖實錄》卷179,第2708頁。
[11] 《明太祖實錄》卷222洪武二十五年(1392)十一月。
[12] 《明史》卷72《職官志一·禮部》,第1746頁。
[13] 弘治《興化府志》卷1《敘官》*。
[14] 《明孝宗實錄》卷28,第632頁。
[15] 《明太祖實錄》卷209,第3121頁。
[16] 《清史稿》卷116《職官三》,第3360頁。
[17] 《明英宗實錄》卷52,第1006頁。
[18] (明)藍仁《藍山集》卷6《食魚呈劉河泊》。四庫1229-829
[19] 《明英宗實錄》卷129,第2574頁。
[20] 崇禎《泰州志》卷3《食貨志》。
[21] 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志·市鎮》
[22] 崇禎《泰州志》卷6《人物誌·貞節》。
三 官員人選、素質及在籍貫上的地域迴避
1.官員人選及素質
明代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質並不低,有吏員、國子監監生等,甚至有為科貢舉人者。吏員任河泊官者多所見,成化(湖廣荊州府)《公安縣誌》*卷上《宦績》載該縣洋港湖河泊所河泊湯明倫、魏鸞均為吏員,前者為嘉靖六年(1527)任,後者為嘉靖十五年任。弘治《徽州府志》*卷6《吏材》載,婺源人汪文志由府吏轉任福建泉州府同安縣高浦河泊所官;黟縣人楊永祥由吏授廣東化州吳川縣河泊所官。明代初期並不授國子監監生以稅課、河泊等官,正統以後,情形有所改變。正統元年(1436)二月,行在吏部言各處府州縣典史、吏目、稅課並河泊、倉官多缺員,“今國子監生淹久有白首不能沾一命者,乞毋拘常例將宣德元年(1426)以前入監,年四十、五十之上者授以前職”;英宗以為“太學儲育人才以備任用,而淹滯如此,聽其授職”[1]。此後,文獻中監生為河泊官者在在有之。同前志載公安縣洋港湖河泊官李存仁、萬哲均為監生,前者為成化元年(1465)任,後者為成化八年任。
正統以後,文獻中亦多見以舉人充任河泊官者。其中有的是因為舉人應授之任已滿而不得不降充河泊官,有的則是因為得罪而貶謫降職充任河泊。正統九年夏四月,官吏奏言“今在外儒學教官多以舉人任之,比因任滿乏科貢,降充河泊等官……”。休寧長乾人金艮即為洪武中舉人,材任岳州府松陽湖(河泊所)大使;又休寧在城人王士和亦為舉人,材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也有由高官降職謫充河泊者,最為典型的有兵部郎中羅通。左軍都督僉事曹儉奏言廣東東莞縣河泊所官羅通有文武之才,乞收置京師以備任使;吏部尚書王直等覆奏其以貪淫謫官,不宜復用。羅通為江西吉水縣人,永樂中舉進士;歷官至兵部郎中,奉使甘肅整飭邊務;後以貪淫謫廣東東莞縣河泊所官。羅通最終還是由於謙、陳循薦舉,又由河泊所官擢任兵部員外郎。
河泊官也有由儒學教官改任者,如前述教官不通經者改任河泊所官等。又有醫學正科轉任河泊者,如朱彥永本為洪武十七年(1384)醫學正科,“能以所學濟人”;第二年“攝西平河泊所事,勘核流亡,奏免其逋稅三之一”。朝廷裁省某類官職時,往往也將原任官吏降充河泊。如《明史》中有傳的廣東按察司僉事劉仕貆因“朝議省僉事官,例降東莞河泊使”。如上所述,河泊官的人員綜合素質是不錯的。明人文集中不乏文人學士為河泊官所作序、跋與墓志銘等,則該河泊官必與作者有較為密切的交往,意即為同一圈子中的人。唐文鳳《梧岡集》卷7《蘭溪漁者詩跋》記載,洪武九年(1376),唐伯和以人才舉,銓選為地據黃州上游、荊湘之匯的蘭溪湖泊官,遂以蘭溪漁者自居;唐文鳳之先君白雲翁為其作“蘭溪漁者序”。明代大學士楊士奇曾為任漢陽河泊官的同邑人袁本謙作譜序;又曾為洪武中任漢陽湖泊官的杜愚得撰序[10];同書卷19又有《書王修撰送行序後》雲,“吾邑尹子源,涉獵書史,知理道,以才舉,今得福清河泊官”,從其評價中可知身為福清河泊官的尹氏為知書達理之人材。
在雲南等偏僻地區,河泊所之河泊官一般以土官充任。《明宣宗實錄》卷64載,“雲南大理府河泊所土官楊定等遣其徒等來朝貢馬及方物”;“賜雲南大理府河泊所土官楊定等鈔彩幣表里有差”[11]。正統四年秋七月,雲南按察司言“因征剿麓川反寇思任發,饋運艱難”; 宜令土人、軍人出米赴納金齒倉,“出二百石者,土人量與驛丞、河泊等官,軍人授所鎮撫”[12]。據此二例可以推知,當地河泊官多以土官充任。
2.籍貫的地域迴避[13]
除以上述及雲南等偏僻省區河泊官由土官充任的特例外,全國其它省區的河泊官任命同其它職官一樣,一般實行地域迴避制,即本地人不在本省區作官而是赴任於外省區。這一制度從大量方誌及文集記載可以得到印證,以下列表舉例說明:
據上表可知,各河泊官的出身地與赴任地無一相同者,而且全部是出省赴任,即為省際而不是省內地域迴避。出身於南直隸地區的最多,共五位;其次為江西地區,共三位。前已述及,河泊官的地位雖不甚高,但其人員文化素質較好。因此,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也可大體反映其時全國各省區的文化發展水平。這一分布狀況也印證了明代南直隸地區的文化發展在全國的首要地位。河泊官在湖廣任職的最多,共七位;其次為廣東、福建二省,各有二位。這一數據則與明代全國河泊所的分布是完全一致的,以湖廣所設最多,且其比例占絕對優勢;沿海的廣東、福建二省次之(見大附表)。上表所收集的樣本尚較小,河泊官共僅16人,故其出身地與赴任地分布也許尚不足以有力地證明真實狀況。下表就方誌及文集中所見作一更廣泛地統計
雖然仍不可能做到完全統計,但此表中所蒐集的樣本已足夠大,河泊官共達128人,遠遠超過大樣本的基數30。且資料來源廣泛覆蓋南直隸、江西、浙江、福建、廣東、湖廣、河南等省區。因此可以說,該統計表所反映的河泊官出身地及赴任地之分布狀況即可有力地說明當時之實際情形。同表?完全一致地是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仍以南直隸地區占絕對優勢,占總數的三分之一有餘;江西地區次之,占總數的四分之一;福建、廣東又次之,湖廣最小。河泊官的赴任地也與表?基本相似,仍以湖廣地區居首,占總數的15%以上;浙江、廣東、南直隸、福建亦各占一定比例。除北直隸地區可能因資料來源而有反映誤差以外,這一分布也與全國河泊所的分布基本吻合。 河泊官的任職地採取地域迴避制可以適當避免官員與地方豪紳勾結通同作弊,有利於廉政建設;也便於朝廷對其控制與管理。這與其它職官採取地域迴避制的原理相同,而關於這一制度,前人已多有論及,在此不加贅述。
[1] 《明英宗實錄》卷14,第260頁;《明史》卷160《列傳第四十八·羅通》,第4362頁。
《明英宗實錄》卷115,第2316頁。
弘治《徽州府志》卷6《薦辟》*。
《明英宗實錄》卷113,第2277頁。
《明憲宗實錄》卷77,第1502頁。
(清)趙翼《大臣薦舉》,《清經世文編》卷13《治體七·用人》。
(明)王直《抑庵文後集》卷32《醫學正科朱君墓碣銘》。四庫1242-229
《明史》卷140《列傳第二十八·劉仕貆》,第4003頁。
(明)楊士奇《弘岡袁氏家譜後序》,《東里續編》卷13。
[10] (明)楊士奇《讀杜愚得序》,《東里續編》卷14。
[11] 《明宣宗實錄》卷64,第1502頁。第1518頁。
[12] 《明英宗實錄》卷57,第1090頁。
[13] 本節主要參考[日]中村治兵衛先生的《中國漁業史研究》第129頁-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