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取水工程驗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取水工程驗收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為規範取水工程驗收,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取水工程驗收,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水利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第34號令)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工程驗收是指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依據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已經批覆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及其批准檔案、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檔案,對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取水、用水、退水、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許可審批要求進行核實和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轄區內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應按照本辦法向審批機關申請取水工程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審批機關不得頒發取水許可證,取水單位不得實施取水。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取水工程驗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發證、誰驗收”的原則,負責管轄許可權內取水工程的驗收及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後,向審批機關提出驗收申請。
第六條 申請驗收的取水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許可批准檔案和設計要求建成,且能夠滿足取水需要;
(二)取水計量設施已經按要求安裝並正常運行;
(三)取水工程的檔案資料真實、齊全;
(四)退水、節水工程及污水處理措施已按要求落實。
第七條 取水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批檔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取水計量設施的安裝及運行情況;
(四)取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
(五)退水、節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取水工程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詳見附屬檔案1):
(一)取用地表水的
1.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
2.項目建設的批准或核准檔案、取水工程建設的竣工驗收報告;
3.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報告及評審意見;
4.試運行期間取水及退水水質監測報告;
5.計量設施安裝、計量認證情況和取水設施性能;
6.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說明;
7.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說明;
8.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說明;
9.生態流量下泄保障措施說明;
10.與利益相關第三方承諾執行情況;
11.取水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檔案;
12.其他有關資料。
(二)取用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
1.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
2.項目建設的批准或核准檔案、取水工程建設的竣工驗收報告;
3.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4.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5.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監測報告;
6.計量設施安裝、計量認證情況和取水設施性能;
7.取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說明;
8.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說明;
9.試運行期間退水水質監測報告、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說明;
10.與利益相關第三方承諾執行情況;
11.取水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檔案;
12.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程式
(一)驗收申請。 取水工程或設施正式取水前,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驗收書面申請材料。
(二)申請受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並屬於受理機關管轄範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於審批機關管轄範圍內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技術驗收。審批機關受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到現場對項目取水、退水、計量設施、節水措施等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技術驗收,並出具技術驗收報告(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2)。
(四)綜合驗收。審批機關收到技術驗收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和全面驗收,並出具綜合驗收書面報告(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不予驗收的,審批機關應及時向申請人通報技術驗收情況及意見。
市級直管的取水單位的取水工程驗收由市審批機關組織取水工程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家等組成綜合驗收組。
第十條 綜合驗收方式: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現場查看、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
(一)聽匯報。聽取申請人關於取水工程或設施建設及試運行情況的匯報。
(二)查資料(詳見第八條)。
(三)現場查看(詳見第七條)。
(四)專家評審。就取水工程或設施建設、運行情況與審批機關批覆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是否相符,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的取水工程有下列情況的,該項目取水工程不予驗收:
(一)取水地點或者方式與審批機關批覆的水資源論證報告不相符的;
(二)取水能力或者取水量超過審批機關已批覆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核定取水量的;
(三)取水主體工程建設未完工的;
(四)取水、退水工程及污水處理措施配套工程未完成或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拒不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或者故意破壞、阻擾取水計量設施正常運行的。
第十二條 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合格的,審批機關應當在出具驗收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向取水單位頒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取水工程驗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取水工程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資源〔2008〕1號)即行廢止,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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