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渝府發〔2007〕9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發展環境,推動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創建,現就取消、調整和停止實施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如何規範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如下意見:
正文
一、嚴格審批項目的實施範圍
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範圍作了明確規定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其規定實施,不得擴大實施範圍。其他各類規範性檔案對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範圍作了擴大性規定的,應按無效處理;作了縮小性規定的,才能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提高行政審批的辦理效率
(一)嚴格審批時限
1.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類審批項目:單獨實施、合併實施的項目,屬市級部門直接接件受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屬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代為接件受理的,市級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其中區縣初審、轉報的時限由市級部門在上述20個工作日時限內自行確定)。因情況特殊,難以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經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審批時限長於上述時限的,按照上述時限執行;短於上述時限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並聯實施的,主辦部門應自統一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聯審批,因情況特殊,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經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完成並聯審批。協辦部門應自領取審批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主辦部門回復書面審批結論,不得延長審批時限;協辦部門應在統一受理的當日(情況特殊的可在次個工作日)到主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逾期領取的,其審批時限自統一受理的當日起算。
單獨實施、合併實施的,審批部門作出審批結論,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提請規劃委員會審議、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審批的決定,因此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並聯實施的,中止審批的決定只能由主辦部門作出,協辦部門不得中止審批。
2.備案項目: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需轉報中央國家機關備案的外,在我市實施的各類備案項目,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實施部門應儘快查驗送備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並最遲應在收到送備材料(或區縣轉報的送備材料)的次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書面決定,不得延長工作時限。其中,申請人直接到辦公場所申請的,實施部門應儘可能當場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書面決定。
市級部門實施的備案項目,申請人均可直接到市級部門申請,市級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先到區縣(自治縣、市)對口部門報件。
(二)規範審批結論
審批部門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按照下列要求出具書面審批結論:
1.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類審批項目:無論單獨實施、合併實施還是並聯實施(包括聯席會審當場作出審批結論的)的,審批部門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報中央國家機關審批”3種之一的書面審批結論。其中,出具“同意”的審批結論涉及繳費、領證的,可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體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審批結論,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備案項目:實施部門只能出具“予以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結論,不得作出其他結論。其中,申請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予以備案”的結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不予以備案”的結論,並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確審批責任
1.探索試行“逾時默許制”、“缺席默認制”和“審批結論不規範默認制”,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審批部門承擔。
2.明確下放項目的審批責任。對市級部門以授權方式下放給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實施機關對審批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對市級部門以委託方式下放給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委託的市級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對口部門簽訂委託協定,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委託的市級部門對受委託方實施審批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委託的市級部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後,可轉追究受委託方的相關責任,轉追究的方式、方法、內容應在委託協定中予以明確。
3.明確並聯審批中牽頭部門(主辦部門)的責任。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4個建設領域“五段式並聯審批”牽頭部門要認真履行好牽頭職責,及時發現、解決主協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匯報並聯審批的實施情況。
各牽頭部門在批准某一階段的主辦事項時,要同時告知申請人本部門下一階段實施並聯審批的具體協辦部門以及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工作程式等事項,以便於申請人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切實提高並聯審批的效率。
並聯審批過程中,申請人有權到牽頭部門查閱、複製協辦部門的審批結論,主辦部門不得阻止、限制申請人查閱、複製。
三、探索“並聯審批+聯席會審”的運行機制
實施並聯審批的,在預審階段或統一受理後,主辦部門可以通知協辦部門委派代表,於確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聯席會審(以下簡稱會審)。協辦部門接到通知後應委派代表參加會審,委派的代表應是熟悉業務的審批人員。
進行會審的,主辦部門可直接通知有審批權的協辦部門參加會審(協辦事項審批權屬中央國家機關的,由市級協辦部門參加會審);主辦部門如把握不準協辦事項審批權歸屬的,也可書面通知市級協辦部門統籌確定委派代表參加會審。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初步設計審批3個階段,鼓勵、支持主辦部門在預審時組織會審。
進行會審的,主辦部門一般應事先通知協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也可在會審現場向協辦部門分發審批材料。其中,預審時進行會審的,各主協辦部門所需審批材料,由主辦部門按照比統一受理所需材料簡化的原則予以另行確定,並在修訂的建設領域五大環節並聯審批配套實施辦法中明確。
主辦部門可以就某一申請事項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審。
每次會審所需時間由主辦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複雜程度和會審情況自行把握,如建設項目複雜或出現特殊情況的,主辦部門可以中止該次會審,擇日繼續進行。
會審過程中,主辦部門可以組織會審的參加人員共同對項目進行現場勘踏。
每次會審(包括預審階段進行的會審)結束前,協辦部門委派的代表一般應當場出具書面審批結論,並在書面結論上籤名(其簽名與協辦部門加蓋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預審時進行會審的,協辦部門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報中央國家機關審批”結論的,可要求申請人事後補齊與統一受理相當的申請材料。
進入預審程式或統一受理後,申請人可書面請求主辦部門組織會審,並可在書面請求中指明參加會審的具體協辦部門;是否進行會審由主辦部門決定。
申請人享有參加會審的權利,主辦部門應當於舉行會審的2日前將會審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
會審中,申請人有權就申請事項與主協辦部門的審批人員進行討論、質辯。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技術、法律專家以及評估、評價、檢驗、檢測、諮詢等機構的代表列席會審並發言。
申請人不承擔主辦部門組織會審所需的費用。
四、規範審批項目的辦理流程
對本次改革後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按照“一個視窗對外、接辦件分離、定崗定責、高效便民”的原則,逐項制訂辦理流程,並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審批項目的實施範圍、所需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和辦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五、加強審批項目取消、調整或停止實施後的後續監管
對一些審批項目取消、調整、停止實施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採取相應對策,加強後續監管。對取消、停止實施審批後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事項,要採取拍賣、招標投標等市場運作方式實現公平競爭,同時加強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對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事項,要積極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應由統一的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事項,要制定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管理規範和標準;對轉為日常監管的事項,要採取事中檢查、事後稽查等辦法,加大監管力度;對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向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的移交工作;對授權或委託給區縣(自治縣、市)行使的審批項目,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市)對口部門審批活動的日常監督,及時糾正其違法審批行為。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及時有效地抓好後續監管,避免管理脫節。
六、本意見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各部門的行政審批活動。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自身的審批許可權,參照實施。本意見不適用於涉及宗教事務的行政審批。
七、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4個建設領域“五段式並聯審批”主辦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五段式並聯審批”改革試點以來的工作實踐,及時對建設領域五大環節並聯審批的配套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應同時明確會審的具體實施辦法),以切實提高並聯審批的效率。
八、本意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