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路客運市場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路客運市場管理的通告》在1999.12.24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路客運市場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2.24
  • 實施時間:2000.01.05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規範票務管理,打擊不法行為,加強水路客運企業管理,合理調控運力,整治港口環境,保障水路客運經營者、旅客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客運事業的發展,樹立重慶港良好的視窗形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從事水路客運及水路客運服務的企業(含旅行社及其門市部、售票點等)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從事代訂、代購、代售客票的單位及其人員,必須遵守本通告。
第三條 為加強規範化管理,重慶港水路客運售票由重慶市水路客運市場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從2000年1月5日起實行微機售票、統一票樣、統一票務管理和票款解交管理。
中心售票處設在重慶港客運總站售票大廳內(朝天門大酒店附一樓)。
第四條 為方便旅客購票,除售票大廳內集中售票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遠程聯網微機售票進行規劃、布點。
根據規劃布點,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賓館、飯店等處設立遠程聯網的微機售票點。
第五條 申請從事水路客運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並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後,方能經營。
遠程聯網的微機售票點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還應到中心申領船票定點銷售標牌。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未進行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水路客運服務經營活動。
第六條 水路客運服務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就客票代銷問題違反國家規定與水路客運公司進行協定。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招徠旅客。
禁止套購客票場外交易。
第七條 中心應在售票大廳內統一公示客船的船名、類別、等級、船況、價格、航線、到發船時間、上下船碼頭、停靠港站(景點)及停泊時間。
水路客運服務經營單位,必須在其營業地點公示客船的船名、類別、等級、船況、價格、航線、到發船時間、上下船碼頭、停靠港站(景點)及停泊時間。
在售票大廳出售本公司客票的售票視窗代理出售其他公司客票的,必須按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客船開航前10分鐘,重慶港售票大廳停止發售其客票,需購票的旅客可以到躉船補票。
團隊預留客票應在開航前6小時提取。超過規定時限的,其計畫作廢。
旅客退票,應到售票大廳退票視窗或遠程聯網售票點退票。
第九條 售票員應持證上崗,遵章守紀,遵守微機操作規程,按規定收費。
售票員在售票工作中,不得有詆毀性和欺騙性宣傳,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務,不得接受船方給予的任何好處。
第十條 禁止在港口、碼頭、船上、售票大廳等公共場所用高音喇叭招徠旅客。
禁止售票員進行場外售票。
第十一條 營運客船必須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員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並按規定參加評審定級,接受年檢。
第十二條 營運客船必須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航線、班期、停靠港站(景點)、到發船時間、停泊時間行駛。
治理整頓期間,凍結新增客船運力,嚴格控制老齡船的使用,限制低標準船進入市場。
第十三條 營運客船必須按評定的等級核定票價,其船舶等級、性質、票價必須公示於旅客,並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水路客運企業、營運客船應維護好服務設施,嚴格執行服務規則,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公安、工商、市政、物價、港口等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港口地區和依法設立的售票網點區域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商業攤點等事項的管理,嚴厲打擊拉客宰客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相關場所的社會環境。
第十六條 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單位,由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告第十條規定的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通告第十條規定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告,有倒賣客票或拉客宰客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通告第五條規定,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通告第五條規定,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個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告第九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告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通告第五條規定,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本通告規定由公安機關實施的處罰,由重慶市公安局水上警察總隊負責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檢舉揭發違反本通告的人和事,受理部門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給予舉報人500元的獎勵。
重慶市交通局的舉報電話為:67750464(白天)、67852719(夜間);
重慶市公安局水上警察總隊的舉報電話為:63841325,63847055。
第二十三條 本通告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過去其他通告、檔案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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