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乘坐公共運輸車船衛生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乘坐公共運輸車船衛生管理的通告》是1995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乘坐公共運輸車船衛生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76號
【發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乘坐公共運輸車船衛生管理的通告
(重府令第76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加強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及站場的清潔衛生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和《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含公共汽(電)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索道、客運纜車、客運電梯、輪渡等)以及利用公共運輸站場的乘客和公民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服從乘運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清潔衛生。
二、乘客以及利用公共運輸站場的公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向車船內外亂吐痰、亂扔廢棄物;
(二)不準在車產傾倒垃圾、亂扔廢棄物;
(三)不準在車船內及等候車船的廳(室)內吸菸;
(四)不準赤膊乘坐車船;
(五)不準攜帶髒、臭、腐爛物品和恐嚇性動手乘坐車船;
(六)不準在車船廂體內外及站亭等施放上擅自張貼廣告、標語或亂塗亂畫。
三、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六)項規定的,公用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亂張貼亂張掛亂塗寫戶外宣傳品的通告》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公用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元-50元的罰款。
四、公共運輸車船司乘人員和站務人員應自覺遵守本通告,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的行為應予以制止,自身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從嚴處罰。
五、本通告由重慶市公用事業局組織實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車船衛生的管理,參照本通告執行。
六、本通告自1995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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