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3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3〕230號
簡介,意見,

簡介

渝辦發〔2003〕230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15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通知》(府發〔2003〕4號)要求,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應依據《重慶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抓緊組織編制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建立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意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編制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是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和推進城鎮化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大力發展礦產品的深加工,促進資源的有效保護和高效利用,加快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提供城鎮化就業崗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項目立項,探礦權、採礦權的設定,礦山建設用地等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把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納入議事日程,把本區域內的優勢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二、明確目標,做好編制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要求以及本地區的資源特點、區位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規劃的指導思想。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原則,構築有特色、有競爭力的優勢礦業,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規劃的總體目標是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多元、安全、穩定的礦產品供給體系。建立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分制運行機制,爭取基礎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取得一批新的成果。要通過產業結構調整,開發優勢礦產,提高礦產利用效率,實現礦業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要進一步控制礦山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的監測預防,促進礦產開發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要全面推進礦產資源信息化和網路化建設,建立以礦業權為核心的礦業生產要素市場;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對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執法監察力度。各地應根據本地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可實現的規劃目標。規劃目標應簡潔明了,突出重點,便於考核。
三、堅持原則,確保總規科學、合理
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因此,在編制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據並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下級規劃不得突破上級規劃確定的開發利用和結構調整控制指標和布局調整方向,不得突破上級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礦區(床)最低開採規模指標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指標。
(二)與法律法規相一致的原則。礦產資源規劃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
(三)整體規劃,統籌安排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資源效益的協調統一,正確處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其他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
(四)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和特點的原則。規劃編制必須在充分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判斷資源形勢,結合實際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規劃實施措施要體現特點。規劃安排要有所為,有所不為,突出重點礦產、重點地區、重點任務。
(五)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正確判斷礦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實把握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對礦業的要求,將其作為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的主要依據。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應當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
(六)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原則。根據本地區的資源特點、區位特點、基礎設施條件、市場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規劃的目標、任務和實施措施,提高規劃編制的科技含量,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
四、統籌安排,按時完成編制任務
區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應根據各地礦產資源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或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方案。確定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方案或不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查同意。
區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研究報告、規劃文本、文本說明、附表、圖件(數字圖)、規劃實施管理資料庫建庫等工作,務必於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稿。200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規劃的各項工作,並提交規劃成果報市政府審批。未按時完成規劃編制工作的區縣(自治縣、市),暫停新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暫停延續、變更探礦權、採礦權。
五、落實經費,確保工作順利完成
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是一項政府行為。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按照渝府發〔2003〕4號檔案要求,抓緊組織編制各區縣(自治縣、市)的礦產資源規劃,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並及時劃撥到位,保障規劃編制工作按時順利完成。規劃編制工作經費可以在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列支,也可以納入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預算。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中的協調指導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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