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廣大民眾利益,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汽車貿易政策》(商務部令2005年第16號)和《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9〕57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合理規劃布局
各區縣(自治縣)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現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數量、汽車保有量和城市發展規劃等情況,統籌規劃布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在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前提下,解除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指標限制,但其建設標準與條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二、嚴格資格認定
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對申請設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單位或個人,由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工商、環保和公安等部門,指導和監督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推進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確保達標。對建成完工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市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驗收;對驗收達標的,市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資格認定;對驗收不達標未取得資格認定的,相關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
三、強化行業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活動,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對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架)和拼裝車,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一經查實,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並註銷其營業執照。
四、加強部門協作
商務、公安、工商、環保、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強化監管報廢汽車註銷登記、回收拆解、市場整治、路面巡查等環節,杜絕報廢汽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流入交易市場;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通報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辦理註銷登記、報廢汽車拆解、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情況及汽車修理企業維修車輛記錄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意見》(渝辦發〔2007〕3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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