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及監管
(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華中能源監管局、國網市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全市直接交易工作。
(二)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核直接交易主體準入條件,制定交易規則,監管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物價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完善和調整輸配電價方案,監督檢查直接交易過程中有關價格執行情況。
(四)華中能源監管局負責監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為。
(五)國網市電力公司負責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執行、交易結算等工作。
(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管本地區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及供電企業。
二、準入條件
(一)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應為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主體。
(二)電力用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大工業電力用戶可自行參與直接交易;允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與直接交易,允許組織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打捆”參與直接交易。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和工藝屬於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不得參與直接交易。
(三)售電公司: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華中能源監管局、市物價局《關於重慶市售電側改革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的指導意見》(渝發改能〔2016〕45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發電企業: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統調公用發電企業。火電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機組容量可放寬至10萬千瓦以上)、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具有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並正常投運的發電企業。水電為水庫調節能力在季調節及以上,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的發電企業。
三、電價構成
(一)參與直接交易的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二)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確定,不受第三方干預。
(三)國網市電力公司輸配電價按照《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核定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的通知》(渝價〔2010〕179號)執行。地方電網輸配電價暫參照國網市電力公司輸配電價執行。
(四)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參與功率因數考核,暫不執行豐枯峰谷電價浮動。
(五)上述有關價格標準如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按國家調整後的電價標準執行。
四、交易實施
(一)直接交易申報程式。擬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含代理直接交易、“打捆”直接交易)向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市經濟信息委;擬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直接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擬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進行審核,公示具備交易主體資格的企業名單,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在市電力交易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註冊。
(二)直接交易實施程式。具備交易主體資格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通過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等市場化交易方式形成直接交易電力、電量等交易意向或交易預出清結果,經市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國網市電力公司簽訂直接交易契約,交易契約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鼓勵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長期穩定的契約。
(三)電量規模。市內火電參與直接交易電量規模2016年不低於80億千瓦時,以後逐年增加;水電參與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每年確定。
五、電量調劑
(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簽訂交易契約生效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在不影響契約已執行部分的情況下,每年10月底前協商提出一次性調整當年契約電量及剩餘月份契約電量的調整意向,簽訂補充協定並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契約電量年度允許偏差範圍暫定±5%。超出偏差的餘缺電量可向國網市電力公司買賣,電力用戶的購電價格按目錄電價的110%執行,發電企業的售電價格按核定上網電價的90%執行。國網市電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電價時統籌平衡。
(三)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涉及的發電容量,在年度和月度發電計畫安排時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計量結算
(一)發電企業上網關口的計量點、電力用戶購電關口的計量點,原則上設在其與國網市電力公司的產權分界點,並按照關口計量點記錄的電量數據進行結算。
(二)直接交易電費及餘缺電量電費採取月度結算、年度清算方式。國網市電力公司與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結算購電電費,與發電企業結算上網電費。國網市電力公司應優先結算直接交易電費。
(三)試點過程中需提供輔助服務的,暫不繳納輔助服務費用。
七、其他事項
(一)國網市電力公司、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公布預計的輸電約束信息,披露電力交易、調度信息,並提供查詢服務。
(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應及時向市電力交易機構報送電力直接交易信息,市電力交易機構應按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報送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力直接交易執行情況。
(三)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在緊急或電力供應存在缺口的情況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要按有關規定主動採取錯峰、避峰等有序用電措施,造成的電量偏差不計入餘缺電量考核範圍。
(四)交易契約期內需退出的,經相關方協商一致後解除契約並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體資格:1.違反國家電力或節能環保政策的;2.拒不執行交易契約的;3.不服從調度命令的;4.互相串通報價,惡意報價,嚴重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99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七)其他未盡事宜,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細則並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