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通知
渝府辦發〔2013〕24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6日
規定內容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重慶市文化委員會(正廳局級),加掛重慶市著作權局牌子,為市政府組成部門。重慶市文化委員會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被關閉
光碟廠生產線和被查繳非法光碟生產線處理的審批。
2.取消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初審。
3.取消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初審。
4.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5.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6.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核。
7.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8.取消唯讀類光碟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核。
9.取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10.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11.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經營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初審。
12.取消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初審。
13.取消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初審。
14.取消影視互濟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5.取消軍隊協助拍攝電影片軍事預算審批。
16.取消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公司股權性融資審批。
17.取消電影洗印單位接受委託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審批。
18.取消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所需進口設備、器材、膠片、道具審批。
19.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
20.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2.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
3.音像複製單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4.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5.國外人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
6.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審批。
7.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8.唯讀類光碟設備投產驗收工作職責。
9.根據國務院職能轉變下放的需要省級文化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承接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物博物館領域公共服務,組織推進全民閱讀活動,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和市場體系建設,最佳化文化資源配置,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集成發展。
3.加強推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物博物館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4.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動其健康協調發展。
5.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公共服務和國際應對,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
6.加強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動“走出去”工作。
7.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博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文化體制改革,依法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三)指導管理文化創作生產和宣傳工作,把握正確的工作導向、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推動各類文化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整合公共文化服務資源,規劃引導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重點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
(五)整合文化產業業態,促進文化產業綜合集成發展。規劃引導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建設,指導重點產業基地、園區和項目建設。
(六)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擬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博物行業科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新技術開發套用和科技信息建設。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七)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八)擬訂文化市場調控政策並實施,負責對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機構的行業監管,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九)推動傳統出版數位化轉型,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負責著作權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協同查處有重大影響的侵權盜版案件,承擔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一)負責印刷複製行業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監管出版物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相關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非法違禁出版物和侵權盜版的鑑定工作。負責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管理。制定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負責廣播影視節目的引進、收錄管理。
(十四)指導管理文物保護、考古和重大項目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安全督察職責。負責博物館有關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五)指導管理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促進文化對外貿易。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文化人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管理。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文化委員會(重慶市著作權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保衛處)。
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督辦、信息、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負責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擬訂安全制度、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單位及重點設施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綜合調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規性審核,承辦機關法律事務,組織推進本部門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大廳(視窗)的管理。
(三)規劃發展處(改革辦公室)。
擬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研究落實國家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協調推進文化領域體制改革機制創新。依法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四)幹部人事處(引進智力工作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領導幹部考核、後備幹部培養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人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五)財務處。
管理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行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產業處。
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園區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配合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七)公共文化服務處(全民閱讀活動辦公室)。
擬訂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發展。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家書屋工程,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協調全市全民閱讀活動。
(八)文化市場處。
擬訂文化市場調控政策,培育和建設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對文化領域的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九)科技處。
擬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新技術開發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協調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
(十)藝術處。
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國有文藝院團的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指導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十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二)出版管理處(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承擔對全市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管,監管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內容和質量。組織指導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工作,負責非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審批管理,承辦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書號、版號和條碼的管理。
(十三)新聞報刊處。
承擔對全市報紙、期刊出版活動和報刊社、通訊社駐渝分支機構、記者站的監管,負責全市連續性內部資料審批管理,組織對市內報紙、期刊的審讀和輿情分析,承擔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及管理工作,負責報刊從業人員的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十四)印刷發行管理處。
承擔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管,協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進口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和非法、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印製發行。擬訂印刷複製行業和發行網點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內部資料印刷管理,負責印刷品質量監督檢測認定。
(十五)數字出版處。
規劃推動傳統出版數位化轉型和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指導國家級數字出版基地建設。承擔對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管,負責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的監管。負責網路動漫、遊戲出版環節的監管。組織網際網路出版審讀及輿情分析。
(十六)著作權管理處。
擬訂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市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負責著作權侵權盜版的鑑定工作。協同查處侵權盜版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處理對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權關係,協調推動著作權領域“走出去”工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七)電影處。
指導監管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和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的上報、批覆及影片的初審、上報工作,指導、協調重大電影活動,組織實施惠民電影放映工程。
(十八)傳媒機構管理處。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和新媒體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
(十九)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
承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
(二十)宣傳處(電視劇處)。
承擔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和文物領域的宣傳工作。指導監管電視劇的製作,指導並協調電視劇創作題材備案公示,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的內容。負責發放和吊銷國產電視劇的發行許可證。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製作和播出。
(二十一)國際合作處(港澳台辦公室)。
擬訂對外文化交流規劃,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重大活動,指導促進對外文化貿易。
(二十二)重慶市文物局。
負責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協調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考古和重大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負責推薦、申報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指導全市文物考古工作和考古成果評審及文物鑑定。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博物館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工作。指導、督查全市文物、博物館安全,承擔文物行政執法監督等職責。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紀委與重慶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審計處合署辦公。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決定的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負責開展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機關作風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下設辦公室(正處級),承擔具體工作,與組織處合署辦公。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重慶市著作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6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5名(其中2名分別兼任市著作權局副局長和市文物局局長);黨委書記1名〔由主任(局長)兼任〕、專職副書記(副廳局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5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兼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1名)。紀委書記和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有關規定配備。
五、其他事項
(一)與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政府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規定和程式,授權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行使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重慶市文化委員會行使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督職能,但不直接從事相關的執法活動。
(二)原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重慶市新聞出版局管理的事業單位交由新組建的重慶市文化委員會管理。有關事業單位更名、調整事宜,由新組建的重慶市文化委員會按程式辦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原《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169號)、《重慶市新聞出版局(重慶市著作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1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