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增強行政應訴能力,完善行政應訴機制,保障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全面推進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七、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八、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九、提高行政應訴工作保障水平,十、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十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統籌管理,十二、強化行政應訴工作考核監督,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我市行政應訴工作面臨應訴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異地應訴案件不斷增加、應訴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部分行政機關對行政應訴工作重視不夠、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高、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辦理司法建議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科學發展、富民興渝”總任務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

(一)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監督。行政機關應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
(二)不得干預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審理。行政機關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檔案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

(一)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全面梳理答辯內容,認真製作答辯狀,做到答辯形式規範、說理充分;依法收集證據依據,製作證據依據清單,做到職權依據明確、事實證據確鑿、程式依據合法,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註明並提交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二)不得超期答辯舉證。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完善行政應訴材料報批程式,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應訴工作效率,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行政機關應當準確把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副職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二)積極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
(三)嚴禁不依法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機關或者機構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嚴格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自覺接受法庭調查,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二)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開展調解。被訴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有關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的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應當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被訴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申請。
(二)不得拖延或者阻礙生效裁判的履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七、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一)明確承辦機構與法制機構的應訴職責。行政應訴工作遵循“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機關或者機構要強化行政應訴責任,具體負責證據收集確認、答辯舉證、出庭應訴等工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應訴工作中發揮組織、協調、指導作用,加強對重大複雜案件的工作統籌。
(二)明確共同被告應訴舉證的責任分工。行政複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應訴指導,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具體實施。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程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八、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

(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建設,注重選拔吸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相關法律從業經歷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工作隊伍中,同時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每年開展一到兩次應訴人員的集中培訓。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組織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旁聽庭審。通過定期開展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九、提高行政應訴工作保障水平

(一)落實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行政機關應當將開展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行政經費,專項用於行政應訴工作,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保障行政應訴工作裝備。行政機關應當配備必要的辦公、調查等設施設備,積極創造條件保證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一)認真辦理並回復司法建議。行政機關應當不斷規範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司法建議,自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60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司法機關,並抄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行政機關在辦理司法建議的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聽取司法機關的意見。
(二)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應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式中。

十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統籌管理

(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聯絡機制建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繫,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聯絡機制,加強信息溝通與工作銜接,提高行政執法和行政應訴工作水平。
(二)完善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通報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定期統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辦理司法建議等行政應訴情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每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情況,同時將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通報本級行政區域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十二、強化行政應訴工作考核監督

(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辦理司法建議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二)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以及拒不辦理司法建議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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