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府辦發〔2015〕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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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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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辦發〔2015〕18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予以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7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
序號
政策類別
政策措施主要內容
牽頭部門
1
收費減免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煙囪標誌或公司旗註冊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市交委
重慶海事局
2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計量認證費。
市質監局
3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鐵路護路聯防費。
市財政局
4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暫停徵收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
市農委
5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暫停徵收森林植物檢疫費、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
市林業局
6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0月15日起,農藥實(試)驗費中的殘留試驗費,由現行的每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收費標準為35000―42500元,降為30000―35000元。
市農委
7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國內植物檢疫收費中的調運檢疫費,由現行的糧穀類、經濟作物類和水(瓜)果類收費額占貨值比率0.45%、0.50%和0.60%,分別降為0.40%、0.45%和0.55%。
市農委
8
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國內植物檢疫收費中的產地檢疫費,由現行的糧穀類、經濟作物類和水(瓜)果類收費額占貨值比率0.30%、0.35%和0.45%,分別降為0.25%、0.30%和0.40%。
市農委
9
經營服務性收費
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由每平方米3元降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每平方米6元降為每平方米4元。
市國土房管局
10
收費減免
經營服務性收費
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徵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標準物質定級證書費、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准證書費、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計量考評員證書費、計量考評員考核費、計量授權考核費。
市質監局
11
經營服務性收費
自2015年9月20日起,①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畫變更費,將系解纜費、開關艙費併入停泊費收取;②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淨噸提高到2000淨噸,40001―80000淨噸部分、超過80000淨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分別降低到每淨噸0.45元、0.425元;③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行引航和拖輪作業的,引航費、拖輪費加收的比例降為45%;④鼓勵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按拖輪馬力、作業時間確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接受拖輪服務的船舶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和歸併後的航行國內、國際航線船舶停泊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日每淨噸0.08元、0.25元;⑤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
市交委
12
經營服務性收費
自2015年8月18日起,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以及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發生的房屋權屬轉移,免收房屋轉讓手續費。
市國土房管局
13
經營服務性收費
自2015年6月5日起,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批文協定轉讓”項目交易服務費收費方式由現行的分檔累計遞減調整為按宗交易計收,具體收費標準:成交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按2000元/宗;100萬―5000萬元以下的按10000元/宗;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15000元/宗收取交易服務費。
市物價局
14
稅收減免
稅收減免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15
稅收減免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16
稅收減免
針對小微企業享受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17
稅收減免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①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②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③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④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18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從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為2%。費率調整後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市人力社保局
19
社會保險
從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後的最高費率由7%調整為6.6%,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由0.7%調整為0.5%。
市人力社保局
20
穩崗補貼
自2015年1月1日起,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上年度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給予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穩崗補貼,按國家規定執行到2020年年底。
市人力社保局
21
減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牽頭推進企業設立領域網上行政審批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提升註冊登記便利化水平,有效激發市場活力。
市工商局
22
收費管理
對全市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全面清理規範,完善收費監管規則,建立我市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市物價局
23
收費管理
規範重慶長江航運企業收費,建立重慶市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長江沿線港口企業收費公示制度。
市物價局
24
財政補貼
對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保險的,給予擔保或保險公司不超過每筆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和保險費補助。
市科委
25
財政扶持
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新辦鼓勵類中小企業,自登記註冊之日起,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2年財政補貼。
市中小企業局
26
質量監督
檢驗檢測機構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延長為6年。
市質監局
27
國土房屋管理
自2015年5月起,經抵押權人同意,土地抵押項目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市國土房管局
28
國土房屋管理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及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登記核准備案。
市國土房管局
29
國土房屋管理
對非企業原因閒置的房地產用地,可適當調整開工和竣工時間。
市國土房管局
30
減負措施
國土房屋管理
政府安置機構組織商品房房源實施統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機構代被安置對象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由原房屋權利人直接轉移登記給被安置對象。
市國土房管局
31
國土房屋管理
房地產企業繳清土地價款後,對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中獨立組團對應的土地,可分宗辦理房地產權證,支持企業融資。
市國土房管局
32
國土房屋管理
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5%;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統一調整為20%。
市國土房管局
33
國土資源管理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設施服務用地可採用劃撥方式供應。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民政部門認定後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定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
市國土房管局
34
行政審批
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外,全市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委
35
行政審批
取消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市公安局
36
行政審批
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取消消防產品見證取樣檢驗、電氣檢測等審批條件,減少申報材料。
市公安局
37
行政審批
對具備申報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當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一致時,根據單位申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併辦理,分別出具審批文書。
市公安局
38
減負措施
行政審批
對於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辦公場所裝修工程,可不提交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檔案,消防設計檔案可採用能真實反映建設工程情形的示意圖。
對於行政審批申請資料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檔案以及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等不齊全的,可以先予登記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內容,由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予以補齊。
市公安局
39
行政審批
自2015年10月16日起,取消市外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事項。
市園林局
40
行政審批
改革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開展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試點工作。
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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