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電力局關於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電力局關於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府發〔1998〕2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電力局關於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1998〕29號
發布通知,意見全文,

發布通知

渝府發〔1998〕29號
萬縣、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電力局《重慶市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其目的是加速建立產權明晰,責、權、利明確的水利建設、管理和使用新體制,逐步形成水利良性循環機制。這項改革必將有力地推動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的改善,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抓好《重慶市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組織實施工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意見全文

我市共有小型水庫、小型引水渠堰、小型提灌站、山平塘、石河堰等水利工程18萬多處,蓄引提水能力30億立方米,有效灌面808萬畝,占總有效灌面的88%。小型水利工程在增強農業抗旱能力,解決人畜飲水和鄉鎮工業用水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基礎作用。但由於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土地分戶經營與水利工程集體管理之間矛盾突出,“喝大鍋水”現象嚴重,導致已成工程老化失修、損壞嚴重、效益衰減、新建工程進展緩慢,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速度受投入限制遠遠不能滿足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為了從根本上改變這種被動局面,調動廣大農民民眾和社會力量對水利投入的積極性,改革現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使用體制勢在必行。為此,特提出我市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改革目的
改革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目的在於改變過去計畫經濟時期形成的“水利設施公有化,有人用無人管,個人用集體修”的狀況;對國家和集體管理的已成小型水利工程,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明確責權利,放活使用權,盤活水利存量資產;對新建水利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就實行“誰建、誰有、誰受益”的明晰法人資產責任政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建立產權明晰,責、權、利明確的水利建設、管理、使用新體制,從而調動農民和社會各方力量興水、管水的積極性,形成水利良性循環機制,保障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
改革原則
水利工程作為重要的國民經濟基礎設施,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經營性,同時還具有防汛抗旱時效性強和運行管理技術性強的特點。根據我市已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歷史和現狀,以及改革試點的經驗,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
我市已成小型水利工程絕大多數是國家或集體興建的,本《意見》提出的產權制度改革是指在不改變已建工程所有權的前提下,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放活使用權,使水利工程效益得到充分發揮,達到水利工程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水是商品的原則。
水利工程的水是經過物化勞動的商品。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堅持供水商品化的原則,用水必須按規定交費,以促進水利良性運行機制的形成和水利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發展。
安全和效益的原則。
水利工程擔負著防汛抗旱、農業灌溉、鄉鎮供水等為全社會服務的功能,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灌區農業穩產高產及供水地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影響極大。產權制度改革必須確保工程安全和原有的防汛防旱、農業灌溉和鄉(鎮)供水功能的更好發揮。
依法興水管水的原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是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水利建設、管理新體制,因此,水行政部門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水利工程進行依法管理。
改革範圍、形式及具體做法
範圍
1.已成國家和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庫、小型引水渠堰、小型提灌站、山平塘、石河堰、水輪泵、機電井和其它小型水利工程。
2.農民民眾、社會法人或其他公民以獨資或股份合作等方式修建的小、微型水利工程。
形式
1.放活國家和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出讓水利工程使用權。
2.具備條件的農民民眾、社會法人和其他公民均可單獨出資,或以資金、技術、物資、勞力作股與他人聯合承包、承租、購買已成工程使用權或修建新的小型水利工程。
具體做法
1.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在各區市縣政府領導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2.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出讓使用權。
3.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使用權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地鄉(鎮)政府、產權單位和民眾代表等組成專門的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確定合理的價格,按照“公開、公平、自願、公正”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主持出受雙方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協定必須包括:確定出讓使用權期間的工程安全、供水、灌面和日常工程維修養護目標,汛期限制蓄水位、承擔工程病險整治、配套、水毀修復等資金的額度,水費徵收、管理、使用方式等內容。
4.已建成的國家和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可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期限:招標承包5-10年,租賃10-15年,拍賣20-30年,股份合作制30年,特殊情況可延長或縮短。新建水利工程可依法長期享有所有權。
5.放活使用權的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使用權證。使用權證具有法律效力。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繼承、抵押或與他人聯營。凡變更受讓人的必須辦理變更註冊登記手續。
6.國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出讓資金納入水利建設資金管理,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於水利
工程的興建和維護。
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出讓資金由鄉(鎮)水利水保站專戶存儲,用於本工程數額較大的整治、擴建、配套和水毀修復,或用於在受益集體範圍內興建其它工程。區市縣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出讓資金,納入水利建設資金。要建立健全專款專用、開支審批制度,並接受同級財政的監督。
優惠政策
為調動廣大民眾參與的積極性,確保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要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利工程興建、整治、配套的立項、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及人員技術培訓等方面為經營者提供支持和方便。
(二)實施產權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在興建、整治、配套、水毀修復等方面,同等享受國家對水利工程的引導性補助資金、享受受益農戶的歲修工。
(三)享受國家對水利工程已有的和今後新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
工作要求
(一)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量大,各級政府應十分重視,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親自抓。要組成精幹的工作班子,積極開展工作,全面統籌安排,按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進度,保證3年時間完成。
(二)推行產權制度改革後,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者、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定期檢查。對不依法辦事、不執行協定者,要限期改正,拒不執行者要依法給予制裁,直至終止其使用權。
(三)各區市縣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工程正常運行秩序,協調水事糾紛,協助水費徵收。
(四)各區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重慶市水利電力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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