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渝委發〔2006〕50號)精神,大力推進水利工程產權和經營權制度改革,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特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7〕346號
適用單位,具體內容,

適用單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具體內容

市水利局 市國土房管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渝委發〔2006〕50號)精神,大力推進水利工程產權和經營權制度改革,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和《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展我市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全市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順利推進
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是國家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貫徹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明確職責,通力協作,確保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各區縣(自治縣)要成立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和責任,加強對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同時,要組建工作班子,落實人員,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做好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工作,確保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範圍
此次確權登記範圍為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護渠地、護堤地)和其他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水利工程設施用地。
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水利工程的劃分原則
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水利部《關於發布〈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產發〔1996〕5號)和市政府《關於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發〔2001〕33號)等有關規定,水利工程的國有或集體所有性質按照以下原則認定:
(一)凡屬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國家投資修建或者由國家投資、民眾投工投勞興建,現由區縣(自治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或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視為國有水利工程。
(二)1994年3月31日以前修建,2007年仍屬於農村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視為農村集體所有。
(三)1994年3月31日以後到2003年底以前,由國家投資和農村集體投勞或投資共同建設的水利工程,在本通知印發前已經歸區縣(自治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視為國有水利工程;沒有明確管理權屬或在2007年屬農村集體管理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原則上歸工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確權原則
水利工程用地確權應按照國家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有關規定以及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明確水利工程用地權屬範圍的基礎上,由工程所在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
五、國有水利工程用地確權主體
(一)1994年3月31日至2003年9月30日市水投集團成立期間,已經由市政府明確將市及市以上政府投資作為市水投集團註冊資本金而建設的17座大、中型國有水利工程(見附屬檔案),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市水投集團。
(二)2003年市水投集團成立以後新建的國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該工程建設單位。
(三)除前兩項以外的其他國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當地區縣(自治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國有資產運營公司。
六、其他水利工程用地確權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設施,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確定權屬主體。
七、水利工程用地保護範圍劃定
水利工程的保護範圍,按照該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報告或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劃定的工程保護範圍進行確認;水利工程沒有初步設計資料或在原初步設計報告中沒有明確保護範圍的,按照《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確認。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權屬關係不變。
在依法確認水利工程的保護範圍後,市、區縣(自治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水利工程劃定的保護範圍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水利工程權屬單位到現場分別劃定水利工程保護範圍的四至界限,樹立界樁,明確標誌。
八、水利工程用地確權費用規定
農村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規費只收取工本費;國有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規費收取工本費,土地房屋權屬調查費減半收取;屬其他單位或個人所有的水利工程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行政規費。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免交契稅。
各地各部門在執行本通知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和答覆;涉及水利工程資產權屬的,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和答覆。
附屬檔案:確權給市水投集團的17座大中型國有水利工程名單
巫溪雙通飲水工程(含巫溪孔梁水電站)
雲陽鹹池水庫
江津四面山水利工程
涪陵天寶寺水庫
武隆中心廟水庫
石柱龍池壩水庫
萬州甘寧水庫
梁平竹豐水庫
黔江洞塘水庫
酉陽小壩二級水庫
南川肖家溝水庫
豐都彈子檯水庫
渝北兩岔渠系配套工程
萬盛湯家溝(含銀碗槽)水庫
巴南下澗口水庫
城口羊耳壩水庫
奉節青蓮溪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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