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社會保險

醫療社會保險

醫療社會保險是指社會勞動者因疾病、受傷或生育需要治療時,由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保障的一種制度,又稱“公費醫療”,簡稱“醫療保險”。醫療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他社會保險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醫療社會保險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與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其他保險一起,共同對勞動者的生、老、病、死、殘起著保障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社會保險
  • 外文名:Medical insurance
  • 類別:保險
簡介,特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1、簡介,2、建立,3、試點原則,4、參保範圍,5、繳費和補助,6、費用支付,提供方法,

簡介

社會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兩個部分。醫療保險對於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享受醫療的機會和待遇,一般實行均等的原則,醫療保險通常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醫療費的形式向被保險人提供服務。
醫療社會保險“高壓線”醫療社會保險“高壓線”
社會醫療保險發展的基本方向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尋求平等與經濟效率的恰當平衡,即“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②綜合性的普遍保險制度。③低水平、多層次的醫療待遇。④多元化的籌資渠道。⑤取消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把這部分錢留給單位或個人去自由選擇投資方向,如到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補充醫療保險。⑥總量控制下的多方制衡機制。⑦政府積極干預下的適度競爭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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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1)具有普遍性
醫療社會保險的覆蓋對象原則上應是全體公民,因為疾病的風險是每個人都難以迴避的,而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風險的對象主要是勞動者,不是每個人都會遇到失業,發生工傷的機率更小。因此,醫療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覆蓋面最廣、作用最頻繁的險種。
2)涉及面廣,具有複雜性
醫療社會保險不僅與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及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關,還涉及到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和供給。為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醫療社會保險還存在著設計必要的制度機制,以便對醫療服務的享受者和提供者的行為進行合理引導和控制的問題。這些都是其他社會保險所沒有的。
3)屬於短期性、經常性的保險
由於疾病的發生是隨機性的、突發性的,醫療社會保險提供的補償也只能是短期性、經常性的,不像其他社會保險如養老保險或生育保險那樣是長期性的、可預測的或一次性的。因此,醫療社會保險在財務處理方式上也與其他社會保險不同。
4)醫療費用難以預測和控制
醫療費用因受多種因素影響,其費用變化較大,難以掌握。
5)基金實現專款專用
按一定方式籌集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只有當被保險人患病、非因工負傷等需要支付醫療費時,才按享受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結算,同時享受醫療服務,並且享受的醫療服務待遇與其工資水平無關,只與實際病情有關,絕對不得提現使用,真正實現了專款專用。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1、簡介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民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2、建立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醫療社會保險

3、試點原則

1、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
3、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4、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4、參保範圍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的範圍很廣,醫療費用則一般依照其醫療服務的特性來區分,主要包含醫生的門診費用、藥費、住院費用、護理費用、醫院雜費、手術費用、各種檢查費用等。醫療費用是病人為治病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它不僅包括醫生的醫療費和手術費,還包括住院、護理、醫院設備等的費用。

5、繳費和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 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 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6、費用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提供方法

醫療保險對於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享受醫療的機會和待遇,一般實行均等的原則,醫療保險通常以免費醫療形式向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憑醫療費用單報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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