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體外診斷試劑現場檢查指導原則

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相關附錄的現場檢查和對檢查結果的評估,根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相關附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無菌醫療器械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植入性醫療器械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體外診斷試劑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指導原則用於指導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相關附錄的現場檢查和對檢查結果的評估,適用於醫療器械註冊現場核查、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含延續或變更)現場檢查,以及根據工作需要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展的各類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體外診斷試劑現場檢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發文時間:2015年9月25日
  • 發文號:食藥監械監〔2015〕218號
機構和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檔案管理,採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銷售和售後,不合格品控制,監測分析改進,

機構和人員

1.1.1 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具備組織機構圖。
查看提供的質量手冊,是否包括企業的組織機構圖,是否明確各部門的相互關係。
*1.1.2 應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查看企業的質量手冊,程式檔案或相關檔案,是否對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作出規定;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能獨立行使職能,查看質量管理部門的檔案,是否明確規定對產品質量的相關事宜負有決策的權利。
1.1.3 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職檔案或授權檔案並對照相關生產、檢驗等履行職責的記錄,核實是否與授權一致。
1.2.1 企業負責人應當是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
1.2.2 企業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查看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制定程式、批准人員。
1.2.3 企業負責人應當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所需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
1.2.4 企業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管理評審,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持續改進。
查看管理評審檔案和記錄,核實企業負責人是否組織實施管理評審。
*1.2.5 企業負責人應當確保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組織生產。
1.3.1 企業負責人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檔案。
*1.3.2 管理者代表應當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查看是否對上述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查看管理者代表報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改進的相關記錄
1.4.1 技術、生產、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應當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查看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要求,是否對專業知識、工作技能、工作經歷作出規定;查看考核評價記錄,現場詢問,確定是否符合要求。
1.5.1 應當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查看相關人員的資格要求。
*1.5.2 應當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
查看組織機構圖、部門職責要求、崗位人員任命等檔案確認是否符合要求。
*1.6.1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應當確定影響醫療器械質量的崗位,規定這些崗位人員所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水平(包括學歷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經驗。查看培訓內容、培訓記錄和考核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7.1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技術和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醫學、檢驗學、生物學、免疫學或藥學等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並具有相應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具備在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職責的能力。
查看企業對相關崗位人員的任職要求、學歷證書或培訓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8.1 凡在潔淨室(區)工作的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淨作業等方面培訓。
查看培訓計畫和記錄,是否對在潔淨室(區)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了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
1.8.2 臨時進入潔淨室(區)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關檔案,對臨時進入潔淨室的人員(包括外來人員)進出潔淨區的指導和監督作出了規定。
1.9.1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維修等人員均應當根據其產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專業和安全防護培訓。
查看培訓計畫和記錄,是否對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維修等人員根據其產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了專業和安全防護培訓。
企業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傳染性、強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產品的生產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崗位操作資格或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和防護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1.10.1 應當建立對人員的清潔要求,制定潔淨室(區)工作人員衛生守則。
查看工作人員衛生守則,是否對人員清潔、進出程式、潔淨服的穿戴作出規定。
1.10.2 人員進入潔淨室(區)應當按照程式進行淨化,並穿戴工作帽、口罩、潔淨工作服、工作鞋。
現場觀察人員進入潔淨室(區)是否按照程式進行淨化,並按規定正確穿戴工作帽、口罩、潔淨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1.10.3 裸手接觸產品的操作人員每隔一定時間應當對手再次進行消毒。裸手消毒劑的種類應當定期更換。
查看消毒劑配製或領用記錄,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換裸手消毒劑的種類。
1.11.1 應當制定人員健康要求,建立人員健康檔案。
查看人員健康要求的檔案,是否對人員健康要求作出規定,並建立人員健康檔案。
1.11.2 直接接觸物料和產品的操作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患有傳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產品的工作。
查看潔淨間直接接觸物料和產品的人員的體檢報告或健康證明,是否按規定時間進行體檢,患有傳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員未從事直接接觸產品的工作。
1.12.1 應當明確人員服裝要求,制定潔淨和無菌工作服的管理規定。工作服及其質量應當與生產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區的潔淨度級別相適應,其式樣和穿著方式應當能夠滿足保護產品和人員的要求。無菌工作服應當能夠包蓋全部頭髮、鬍鬚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查看潔淨和無菌工作服的管理規定;現場觀察服裝的符合性及人員穿戴的符合性。
1.12.2 潔淨工作服和無菌工作服不得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
查看潔淨工作服和無菌工作服是否選擇質地光滑、不易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的材料製作。

廠房與設施

2.1.1 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產品的生產要求。
2.1.2 生產、行政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2.2.1 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淨級別要求進行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
2.2.2 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符合產品質量需要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2.3 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質量產生影響,必要時應當進行驗證。
2.3.1 廠房應當確保生產和貯存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2.3.2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控制條件。
2.4.1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根據產品特性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進入。
現場查看是否配備了相關設施。
2.4.2 對廠房與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不應影響產品質量。
2.5.1 生產區應當有足夠空間,並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
2.6.1 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品、產品等貯存條件和要求。
2.6.2 倉儲區應當按照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等進行有序、分區存放各類材料和產品,便於檢查和監控。
現場查看是否設定了相關區域並進行了標識,對各類物料是否按規定區域存放,應當有各類物品的貯存記錄。
*2.7.1 應當配備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設施。
對照產品生產工藝的要求和產品檢驗要求以及檢驗方法,核實企業是否具備相關檢測條件。
2.8.1 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周圍環境及運輸等不應對產品的生產造成污染。廠區應當遠離有污染的空氣和水等污染源的區域。
現場查看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無積水和雜草。廠區的地面、路面周圍環境及運輸等不應對產品的生產造成污染。檢查地面、道路平整情況及減少露土、揚塵的措施和廠區的綠化,以及垃圾、閒置物品等的存放情況。
2.8.2 行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合理,不得對生產區有不良影響。
2.9.1 生產廠房應當設定防塵、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潔淨室(區)的門、窗及安全門應當密閉,潔淨室(區)的門應當向潔淨度高的方向開啟。
2.10.1 應當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過程控制,確定在相應級別的潔淨室(區)內進行生產的過程,避免生產中的污染。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了生產過程的潔淨度級別;現場查看是否在相應級別潔淨室(區)內進行生產,是否能避免生產中的污染。
2.10.2 空氣潔淨級別不同的潔淨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當大於5帕,潔淨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當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現場查看是否配備了指示壓差的裝置,空氣潔淨級別不同的潔淨室(區)之間以及潔淨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是否符合要求。
2.10.3 相同級別潔淨室間的壓差梯度應當合理。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相同級別潔淨室間的壓差梯度,現場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2.11.1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試劑、免疫螢光試劑、免疫發光試劑、聚合酶鏈反應(PCR)試劑、金標試劑、乾化學法試劑、細胞培養基、校準品與質控品、酶類、抗原、抗體和其他活性類組分的配製及分裝等產品的配液、包被、分裝、點膜、乾燥、切割、貼膜以及內包裝等,生產區域應當不低於100,000級潔淨度級別。
2.12.1 陰性或陽性血清、質粒或血液製品等的處理操作,生產區域應當不低於10,000級潔淨度級別,並應當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
2.13.1 無菌物料等分裝處理操作,操作區域應當符合局部100級潔淨度級別。
2.14.1 普通類化學試劑的生產應當在清潔環境中進行。
2.15.1 潔淨室(區)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潔淨室(區)空氣潔淨度級別表
潔淨度級別 塵粒最大允許數/m3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0.5μm ≥5μm 浮游菌/m3 沉降菌/皿
100級 3,500 0 5 l
10,000級 350,0O0 2,000 100 3
1OO,000級 3,500,000 20,000 500 10
2.16.1 潔淨室(區)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淨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應當合理。同一潔淨室(區)內或相鄰潔淨室(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現場查看潔淨室(區)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夠避免交叉污染。
2.17.1 進入潔淨室(區)的管道、進迴風口布局應當合理,水、電、氣輸送線路與牆體接口處應當可靠密封,照明燈具不得懸吊。
2.18.1 潔淨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當與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當控制在18~28℃,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現場查看溫濕度裝置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2.19.1 潔淨室(區)和非潔淨室(區)之間應有緩衝設施。
2.20.1 潔淨室(區)的內表面(牆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並便於清潔處理和消毒。
2.21.1 潔淨室(區)的空氣如循環使用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查看空調淨化系統送、回、排風相關圖紙,空氣如循環使用的,核實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2.22.1 潔淨室(區)內的水池、地漏應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避免對環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2.22.2 100級的潔淨室(區)內不得設定地漏。
2.23.1 產塵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
*2.24.1 對具有污染性、傳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應當在受控條件下進行處理,避免造成傳染、污染或泄漏等。
*2.25.1 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或芽胞菌製品的,應當使用單獨的空氣淨化系統,與相鄰區域保持負壓,排出的空氣不能循環使用。
現場查看生產激素類、操作有致病性病原體、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其他類產品生產區域是否嚴格分開。如系多樓層建築,在同一生產層面與其他一般品種的生產線不能共用物料通道、人員通道、包裝線等,防止產品交叉污染。
現場查看是否為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排出的空氣不能循環使用。
現場查看壓差表,是否與相鄰區域保持負壓。
2.26.1 進行危險度二級及以上的病原體操作應當配備生物安全櫃,空氣應當進行過濾處理後方可排出。
2.26.2 應當對過濾器的性能進行定期檢查以保證其有效性。
查看維護保養記錄,是否進行定期檢查。
2.26.3 使用病原體類檢測試劑的陽性血清應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了防護措施。
現場查看陽性血清的保存條件及使用記錄。
*2.27.1 對於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體的採集、製備,應當按照有關部門頒布的行業標準如人間傳染病微生物名錄、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生物安全設施。
查看相應檔案,是否明確病原體的危險等級,生物安全防護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現場查看是否配備生物安全設施,是否符合防護要求。
*2.28.1 生產聚合酶鏈反應(PCR)試劑的,其生產和檢驗應當在獨立的建築物或空間內,保證空氣不直接聯通,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生產聚合酶鏈反應(PCR)試劑的,其生產和質檢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後應嚴格清洗和消毒。
2.29.1 潔淨室(區)內的人數應當與潔淨室(區)面積相適應。
查看驗證記錄,是否對現場工作人員數量上限進行驗證,確認能夠滿足潔淨控制要求。核實現場工作人員數量,查看相關記錄,不應超過驗證時所確認的現場工作人員數量上限。
2.30.1 對生產環境沒有空氣淨化要求的體外診斷試劑,應當在清潔環境內進行生產。
清潔條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塵、通風、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以及異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開,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前應當有換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潔措施;生產場地的地面應當便於清潔,牆、頂部應平整、光滑,無顆粒物脫落;操作台應當光滑、平整、無縫隙、耐腐蝕,便於清洗、消毒;應當對生產區域進行定期清潔、清洗和消毒;應當根據生產要求對生產車間的溫濕度進行控制。
*2.31.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傳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來源於生物體的物料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所涉及的物料應當列出清單,專區存放、專人保管和發放,並制定相應的防護規程。
查看清單,是否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傳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來源於生物體的物料均已納入。
查看防護規程,是否明確管理、防護要求。
現場查看是否專區、專人管理,是否有發放記錄。
2.32.1 動物室應當在隔離良好的建築體內,與生產、質檢區分開,不得對生產造成污染。

設備

*3.1.1 應當配備與所生產產品和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應當確保有效運行。
對照生產工藝流程圖,查看設備清單,所列設備是否滿足生產需要;核查現場設備是否與設備清單相關內容一致;應當制定設備管理制度。
3.2.1 生產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維修和維護應當符合預定用途,便於操作、清潔和維護。
查看生產設備驗證記錄,確認是否滿足預定要求。現場查看生產設備是否便於操作、清潔和維護。
3.2.2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現場查看生產設備標識。
3.2.3 應當建立生產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設備操作記錄。
*3.3.1 應當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主要檢驗儀器和設備應當具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對照產品檢驗要求和檢驗方法,核實企業是否具備相關檢測設備。主要檢測設備是否制定的了操作規程。
3.4.1 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等情況。
3.5.1 應當配備適當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應當滿足使用要求,計量器具應當標明其校準有效期,保存相應記錄。
查看計量器具的校準記錄,確定是否在有效期內使用。
3.6.1 潔淨室(區)空氣淨化系統應當經過確認並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淨度級別,並在一定周期後進行再確認。
查看潔淨室(區)空氣淨化系統的確認和再確認記錄。
3.6.2 若停機後再次開啟空氣淨化系統,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或驗證,以確認仍能達到規定的潔淨度級別要求。
如果潔淨室(區)空氣淨化系統不連續使用,應當通過驗證明確潔淨室(區)空氣淨化系統重新啟用的要求,並查看每次啟用空氣淨化系統前的操作記錄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進行驗證,在停機後再次開始生產前應當對潔淨室(區)的環境參數進行檢測,確認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3.7.1 應當確定所需要的工藝用水,當生產過程中使用工藝用水時,應當配備相應的制水設備,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較大時應當通過管道輸送至潔淨室(區)的用水點。工藝用水應當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
現場查看制水設備是否滿足用水要求;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3.8.1 應當制定工藝用水的管理檔案。
查看工藝用水的管理檔案,是否明確工藝用水種類是否符合《藥典》或GB/T6682或YY/T1244等標準要求。是否包括設備維護、保養、清洗、消毒,水質監測、檢測的要求。
3.8.2 工藝用水的儲罐和輸送管道應當滿足所生產的產品對於水質的要求,並定期清洗、消毒。
現場查看工藝用水的儲罐和輸送管道應當用不鏽鋼或其他無毒材料製成,應當定期清洗、消毒並進行記錄。
3.9.1 配料罐容器與設備連線的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記憶體的物料名稱、流向,定期清洗和維護,並標明設備運行狀態。
現場查看主要固定管道標識是否清晰、是否包含物料名稱和流向,與其連線的設備是否標識了設備運行狀態。
查看主要固定管道的清洗和維護記錄。
3.10.1 與物料或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具及管道表面應當光潔、平整、無顆粒物質脫落、無毒、耐腐蝕,不與物料或產品發生化學反應和粘連,易於清潔處理和消毒或滅菌。
3.11.1 需要冷藏、冷凍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當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儲存設備,並按規定監測設備運行狀況、記錄儲存溫度。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需要冷藏、冷凍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儲存條件。
現場查看是否配備冷藏、冷凍的設施設備,如有冷庫,查看冷庫是否有溫度顯示、是否有報警功能、如冷庫斷電是否有應急措施。
查看儲存環境的溫度記錄,是否持續滿足產品的儲存要求。
3.11.2 冷藏、冷凍體外診斷試劑應當配備符合其溫度要求的運輸設施設備;
查看冷藏、冷凍體外診斷試劑運輸管理檔案,是否明確試劑運輸過程中的防護要求和方法。
查看現場,是否具有相應的運輸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

檔案管理

*4.1.1 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手冊、程式檔案、技術檔案和記錄,以及法規要求的其他檔案。
質量方針應當在企業內部得到溝通和理解;應當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質量目標應當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應當根據總的質量目標,在相關職能和層次上進行分解,建立各職能和層次的質量目標;應當包括滿足產品要求所需的內容;應當可測量、可評估;應當有具體的方法和程式來保障。
4.1.2 質量手冊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作出規定。
查看企業的質量手冊,應當包括企業質量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質量體系的適用範圍和要求。
4.1.3 程式檔案應當根據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種工作程式而制定,包含本規範所規定的各項程式檔案。
*4.1.4 技術檔案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檔案。
4.2.1 應當建立檔案控制程式,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准和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4.2.2 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替換或撤銷、複製、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式管理,並有相應的檔案分發、撤銷、複製和銷毀記錄。
4.2.3 檔案更新或修訂時應當按規定評審和批准,能夠識別檔案的更改和修訂狀態。
查看相關記錄確認檔案的更新或修訂是否經過評審和批准;其更改和修訂狀態是否能夠得到識別。
4.2.4 分發和使用的檔案應當為適宜的文本,已撤銷或作廢的檔案應當進行標識,防止誤用。
到工作現場抽查現場使用的檔案,確認是否是有效版本。作廢檔案是否明確標識。
4.3.1 應當確定作廢的技術檔案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的保存期限,滿足產品維修和產品質量責任追溯等需要。
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壽命期。
4.4.1 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式,包括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
4.4.2 記錄應當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活動可追溯性。
4.4.3 記錄應當清晰、完整,易於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4.4.4 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銷毀,更改記錄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4.4.5 記錄的保存期限至少相當於生產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但從放行產品的日期起不少於2年,或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可追溯。
設計開發 5.1.1 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式並形成檔案,對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制。
查看設計控制程式檔案,應當清晰、可操作,能控制設計開發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和開發的各個階段的劃分;
2.適合於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活動;
3.設計和開發各階段人員和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和溝通;
4.風險管理要求。
5.2.1 在進行設計和開發策劃時,應當確定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及對各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等活動,應當識別和確定各個部門設計和開發的活動和接口,明確職責和分工。
查看設計和開發策劃資料,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對設計開發活動進行策劃,並將策劃結果形成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和開發項目的目標和意義的描述,技術指標分析;
2.確定了設計和開發各階段,以及適合於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活動;
3.應當識別和確定各個部門設計和開發的活動和接口,明確各階段的人員或組織的職責、評審人員的組成,以及各階段預期的輸出結果;
4.主要任務和階段性任務的策劃安排與整個項目的一致;
5.確定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驗證、確認和生產活動所需的測量裝置;
6.風險管理活動。
應當按照策劃實施設計和開發,當偏離計畫而需要修改計畫時,應當對計畫重新評審和批准。
5.3.1 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包括預期用途規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規要求、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
5.3.2 應當對設計和開發輸入進行評審並得到批准,保持相關記錄。
*5.4.1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滿足輸入要求,包括採購、生產和服務所需的相關信息、產品技術要求等。
查看設計和開發輸出資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採購信息,如原材料、包裝材料、組件和部件技術要求;
2.生產和服務所需的信息,如產品圖紙(包括零部件圖紙)、工藝配方、作業指導書、環境要求等;
3.產品技術要求;
4.產品檢驗規程或指導書;
5.規定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須的產品特性,如產品使用說明書、包裝和標籤要求等。產品使用說明書是否與註冊申報和批准的一致;
6.標識和可追溯性要求;
7.提交給註冊審批部門的檔案,如研究資料、產品技術要求、註冊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如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等;
8.樣機或樣品;
9.生物學評價結果和記錄,包括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
5.4.2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得到批准,保持相關記錄。
5.5.1 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以使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範前得以驗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適用於生產。
查看相關檔案,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轉換活動以解決可生產性、部件及材料的可獲得性、所需的生產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等;
2.設計轉換活動應當將產品的每一技術要求正確轉化成與產品實現相關的具體過程或程式;
3.設計轉換活動的記錄應當表明設計和開發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範前得到驗證,並保留驗證記錄,以確保設計和開發的輸出適於生產;
4.應當對特殊過程的轉換進行確認,確保其結果適用於生產,並保留確認記錄。
5.6.1 應當在設計和開發的適宜階段安排評審,保持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查看相關檔案和記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按設計開發策劃的結果,在適宜的階段進行設計和開發評審;
2.應當保持設計和開發評審記錄,包括評審結果和評審所採取必要措施的記錄。
5.7.1 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以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並保持驗證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查看相關檔案和記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結合策劃的結果,在適宜的階段進行設計和開發驗證,確保設計開發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
2.應當保持設計和開發驗證記錄、驗證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3.若設計和開發驗證採用的是可供選擇的計算方法或經證實的設計進行比較的方法,應當評審所用的方法的適宜性,確認方法是否科學和有效。
5.8.1 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以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的要求,並保持確認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查看相關檔案和記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在適宜階段進行設計和開發確認,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預期用途的要求;
2.設計和開發確認活動應當在產品交付和實施之前進行;
3.應當保持設計和開發確認記錄,包括臨床評價或臨床試驗的記錄,保持確認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5.9.1 確認可採用臨床評價或者性能評價。進行臨床試驗時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法規的要求。
查看臨床評價報告及其支持材料。若開展臨床試驗的,其臨床試驗應當符合法規要求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對於需要進行臨床評價或性能評價的醫療器械,應當能夠提供評價報告和(或)材料。
5.10.1 應當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識別並保持記錄。
5.10.2 必要時,應當對設計和開發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並在實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設計和開發更改的評審記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包括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
2.設計和開發更改的實施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的有關規定;
3.設計更改的內容和結果涉及到改變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備案憑證)所載明的內容時,企業應當進行風險分析,並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申請變更註冊(備案),以滿足法規的要求。
*5.10.3 當選用的材料、零件或者產品功能的改變可能影響到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時,應當評價因改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必要時採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時應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5.11.1 應當在包括設計和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並形成檔案,保持相關記錄。
查看風險管理檔案和記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風險管理應當覆蓋企業開發的產品實現的全過程。
2.應當建立對醫療器械進行風險管理的檔案,保持相關記錄,以確定實施的證據。
3.應當將醫療器械產品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5.12.1 研製條件,包括配合使用的設備、儀器和試劑應當滿足研究所需,研製所用的設備、儀器和試劑應當保存使用記錄。
5.12.2 研製過程中主要原料、中間體、重要輔料應當明確來源,其數量、使用量及其剩餘量應當保存記錄。
5.12.3 工藝研究、技術要求/分析性能研究、穩定性研究、檢驗、臨床試驗/評價(包括預實驗)研究、參考值研究等各個階段的樣品數量、貯存條件、留樣、使用或銷毀情況應當保存記錄,樣品試製量應當滿足從事研究所需要的數量。

採購

*6.1.1 應當建立採購控制程式。
採購程式內容至少包括:採購流程、合格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再評價規定、採購物品檢驗或驗證的要求、採購記錄的要求。
*6.1.2 應當確保採購物品符合規定的要求,且不低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
6.2.1 應當根據採購物品對產品的影響,確定對採購物品實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查看對採購物品實施控制方式和程度的規定,核實控制方式和程度能夠滿足產品要求。
6.3.1 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供應商審核指南》的要求。
6.3.2 應當保留供方評價的結果和評價過程的記錄。
*6.4.1 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定,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6.5.1 採購時應當明確採購信息,清晰表述採購要求,包括採購物品類別、驗收準則、規格型號、規程、圖樣等內容。
從採購清單中抽查相關採購物品的採購要求,確認是否符合本條要求。
6.5.2 應當建立採購記錄,包括採購契約、原材料清單、供應商資質證明檔案、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驗收標準等。
*6.5.3 採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要求。
6.6.1 應當對採購物品進行檢驗或驗證,確保滿足生產要求。
查看採購物品的檢驗或驗證記錄。
*6.7.1 外購的標準品、校準品、質控品、生產用或質控用血液的採購應滿足可追溯要求。
*6.7.2 應當由企業或提供機構測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確定值範圍;應當對其來源地、定值範圍、滅活狀態、數量、保存、使用狀態等信息有明確記錄,並由專人負責。
查看相應檔案,是否明確記錄的要求和專人負責的要求。
查看病原微生物的相關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管理

*7.1.1 應當按照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7.2.1 應當編制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的重要參數是否做驗證或確認的規定。
7.3.1 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對原材料、中間品等進行清潔處理的,應當明確清潔方法和要求,並對清潔效果進行驗證。
7.4.1 應當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對環境進行監測,並保存記錄。
7.5.1 應當對生產的特殊過程進行確認,並保存記錄,包括確認方案,確認方法、操作人員、結果評價、再確認等內容。
7.5.2 生產過程中採用的計算機軟體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應當進行驗證或確認。
*7.6.1 每批(台)產品均應當有生產記錄,並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7.6.2 生產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原材料批號、生產批號或產品編號、生產日期、數量、主要設備、工藝參數、操作人員等內容。
7.7.1 應當建立產品標識控制程式,用適宜的方法對產品進行標識,以便識別,防止混用和錯用。
*7.8.1 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標識產品的檢驗狀態,防止不合格中間產品流向下道工序。
查看是否對檢驗狀態標識方法作出規定,現場查看生產過程中的檢驗狀態標識,是否符合檔案規定。
*7.9.1 應當建立產品的可追溯性程式,規定產品追溯範圍、程度、標識和必要的記錄。
*7.10.1 產品的說明書、標籤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7.11.1 應當建立產品防護程式,規定產品及其組成部分的防護要求,包括污染防護、靜電防護、粉塵防護、腐蝕防護、運輸防護等要求。防護應當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等。
現場查看產品防護程式是否符合規範要求;現場查看並抽查相關記錄,確認產品防護符合要求。
7.12.1 潔淨室(區)內使用的壓縮空氣等工藝用氣均應當經過淨化處理。
現場查看工藝用氣的淨化處理裝置及管路設定,工藝用氣是否經過淨化處理。
7.12.2 與產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觸的氣體,其對產品的影響程度應當進行驗證和控制,以適應所生產產品的要求。
查看對與產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觸的氣體對產品所造成的影響進行評價和驗證的記錄,是否根據評價和驗證的結果規定了控制措施並實施。
7.13.1 生產設備、容器具等應當符合潔淨環境控制和工藝檔案的要求。
查看生產設備和容器具的相關檔案,是否明確其淨化要求,符合環境控制和工藝檔案的要求。
7.14.1 應當按照物料的性狀和儲存要求進行分類存放管理,應當明確規定中間品的儲存條件和期限。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對物料進行分類,明確分類存放的要求和中間品儲存條件、期限。
現場查看物料存放是否分類存放,滿足其儲存要求。
現場查看中間品的儲存條件和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7.14.2 物料應當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使用,無規定使用期限的,應當根據物料的穩定性數據確定儲存期限。
查看物料管理相關檔案,是否明確先進先出的使用原則,是否對無規定使用期限的物料明確根據物料的穩定性數據確定儲存期限。
查看物料領用記錄,是否符合先進先出的要求。對無規定使用期限的物料,查看物料的穩定性數據。
7.14.3 儲存期內發現存儲條件變化且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應及時進行復驗。
查看物料儲存環境記錄,對不符合儲存要求的,查看復驗記錄。
7.15.1 進入潔淨室(區)的物品應當按程式進行淨化處理。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明確物品進入潔淨室(區)的相關程式。
現場查看進入潔淨室(區)物品的淨化程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7.16.1 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和生產狀態標識控制程式。
7.16.2 對現場各類物料和生產區域、設備、管路的狀態進行識別和管理。
7.17.1 應當對每批產品中關鍵物料進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7.18.1 應當制定批號管理制度,對主要物料、中間品和成品按規定進行批號管理,並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記錄。
查看批號管理制度,是否明確主要物料、中間品和成品的批號編制方法。
查看相關記錄,是否可追溯到主要物料、中間品。
7.18.2 同一試劑盒內各組分批號不同時應儘量將生產日期接近的組分進行組合,應當在每個組分的容器上均標明各自的批號和有效期。
7.18.3 整個試劑盒的有效期應以最先到有效期的組分的效期為準。
7.19.1 不同品種產品的生產應當做到有效隔離,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7.19.2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採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7.20.1 應當制定潔淨室(區)的衛生管理檔案。按照規定對潔淨室(區)進行清潔處理和消毒,並作好記錄。
查看潔淨室(區)工藝衛生管理檔案和記錄,工藝衛生管理檔案是否包含下列內容:1.設備清潔規定;2.工位器具(容器具、管路、儲罐等)清潔規定;3.物料清潔規定;4.操作台、場地、牆壁、頂棚清潔規定;5.清潔工具的清潔及存放規定;6.潔淨室(區)空氣消毒規定;7.消毒劑選擇、使用的管理規定。
現場查看潔淨室(區)內的清潔衛生工具,是否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類使用,不同潔淨室(區)的清潔工具不得跨區使用。
7.20.2 所用的消毒劑或消毒方法不得對設備、容器具、物料和產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關檔案,是否對消毒劑或消毒方法作出規定,應包括消毒劑品種、使用時間、頻次、更換周期等內容,應保留相關的記錄。
應當對所選擇的消毒方法、選用的消毒劑進行效果評價或驗證;所用的消毒劑或消毒方法不應當對設備、容器具、物料和產品造成污染。
7.20.3 消毒劑品種應當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現場查看所使用的消毒劑是否符合檔案規定,是否按期進行更換。
7.21.1 生產設備所用的潤滑劑、清洗劑均不得對產品造成污染。
查看驗證報告,所使用的潤滑劑、清洗劑等不會對產品造成污染,或有相應措施消除污染的影響。
7.22.1 應當建立清場的管理規定。
是否根據生產工藝制定清場的管理規定及記錄。
7.22.2 前一道工藝結束後或前一種產品生產結束後必須進行清場,確認合格後才可以入場進行其他生產,並保存清場記錄。
現場查看上次生產遺留物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查看清場記錄。
7.22.3 相關的配製和分裝器具必須專用,使用後進行清洗、乾燥等潔淨處理。
7.23.1 應當建立可追溯性程式並形成檔案,應當規定可追溯性的範圍、程度、標識和記錄。
7.23.2 記錄應當包括生產過程所用的原材料、生產過程、生產設備、操作人員和生產環境等內容。
7.24.1 生產一定周期後,應當對關鍵項目進行再驗證。
查看驗證相關檔案,是否明確關鍵項目再驗證的要求,查看相關記錄。
7.24.2 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需要開展重新驗證的條件發生改變時,應當進行相關內容的重新驗證。
查看驗證相關檔案,是否明確上述因素髮生改變時再驗證的要求,查看相關記錄。
7.24.3 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產品特性提出驗證的時間。
7.25.1 生產車間停產超過十二個月,重新組織生產前應當對生產環境及設施設備、主要原輔材料、關鍵工序、檢驗設備及質量控制方法等重新進行驗證。
查看相關檔案和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7.25.2 不足十二個月時,如有必要,企業也應當重新對生產環境和設施設備進行驗證。
7.26.1 應當對生產用需要滅活的血清或血漿建立滅活處理的操作規程。
查看滅活處理的操作規程,是否明確生產用需要滅活的血清或血漿的種類,滅活的方法,操作過程中的防護措施、滅活前後物料的隔離和標識要求。
查看滅活記錄。
7.26.2 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對生產用滅活前後的血清或血漿狀態進行明顯的區分和標識。
現場查看是否對滅活前後的血清或血漿進行區分和標識,標識應有血清或血漿的名稱、批號、是否滅活、滅活日期等。
7.27.1 生產中的廢液、廢物等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符合相關的環保要求。

質量控制

8.1.1 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程式,規定產品檢驗部門、人員、操作等要求。
查看質量控制程式,是否對產品的檢驗部門職責、人員資質、檢驗操作規程等作出規定。
8.1.2 應當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校準等要求,以及產品放行的程式。
查看質量控制程式,是否對檢驗儀器、設備的使用和校準作出規定。
8.2.1 應當定期對檢驗儀器和設備進行校準或檢定,並予以標識。
查看檢驗儀器和設備是否按規定實施了校準或檢定,是否進行了標識。
8.2.2 應當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在搬運、維護、貯存期間的防護要求,防止檢驗結果失準。
8.2.3 當發現檢驗儀器和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對以往檢驗結果進行評價,並保存驗證記錄。
查看設備使用、維護記錄,當檢驗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是否對以往檢測的結果進行了評價,並保存相關記錄。
8.2.4 對用於檢驗的計算機軟體,應當進行確認。
*8.3.1 應當根據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產品的檢驗規程,並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書。
查看產品檢驗規程是否涵蓋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確認檢驗記錄是否能夠證實產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據檢驗規程及檢驗結果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書。
8.3.2 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委託檢驗。對於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託檢驗的項目,可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8.4.1 每批(台)產品均應當有批檢驗記錄,並滿足可追溯要求。
8.4.2 檢驗記錄應當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或證書等。
*8.5.1 應當規定產品放行程式、條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產品放行程式,是否明確了放行的條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應當規定有權放行產品人員及其職責許可權,並應當保持批准的記錄。
8.5.2 放行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證明。
8.6.1 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規定,按規定進行留樣,並保持留樣觀察記錄。
8.7.1 應當建立校準品、參考品量值溯源程式。對每批生產的校準品、參考品進行賦值。
查看校準品、參考品量值溯源程式(參見ISO17511)和校準品、參考品的賦值記錄。
*8.8.1 生產和檢驗用的菌毒種應當標明來源,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應當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
*8.9.1 生產用細胞應當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工作細胞庫。應當建立細胞庫檔案資料和細胞操作日誌。
*8.9.2 自行製備抗原或抗體,應當對所用原料的來源和性質有詳細的記錄並可追溯。
8.10.1 應當對檢驗過程中使用的標準品、校準品、質控品建立台帳及使用記錄。應當記錄其來源、批號、效期、溯源途徑、主要技術指標、保存狀態等信息。
8.10.2 按照規定進行標準品、校準品、質控品復驗並保存記錄。
*8.11.1 留樣應當在規定條件下儲存。應當建立留樣台帳,及時記錄留樣檢驗信息,留樣檢驗報告應當註明留樣批號、效期、檢驗日期、檢驗人、檢驗結果等。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樣管理制度,是否明確了留樣的數量、規格、、儲存條件、檢驗要求等。
現場查看留樣室(區)的環境是否滿足留樣產品的要求,是否配備所需的環境監測設備是否有記錄。
查看留樣台賬和留樣檢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8.11.2 留樣期滿後應當對留樣檢驗報告進行匯總、分析並歸檔。

銷售和售後

*9.1.1 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記錄,並滿足可追溯要求。
9.1.2 銷售記錄至少應當包括:醫療器械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9.2.1 直接銷售自產產品或者選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和規範要求。
9.2.2 發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9.3.1 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制度。
9.3.2 應當規定售後服務要求並建立售後服務記錄,並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9.4.1 需要由企業安裝的醫療器械,應當確定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的接收標準,建立安裝和驗收記錄。
9.4.2 由使用單位或其他企業進行安裝、維修的,應當提供安裝要求、標準和維修零部件、資料、密碼等,並進行指導。
9.5.1 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查看程式檔案是否對上述活動的實施作出了規定,並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了跟蹤和分析。

不合格品控制

10.1.1 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規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
*10.2.1 應當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應當對不合格品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現場查看不合格品的標識、隔離是否符合程式檔案的規定,抽查不合格品處理記錄,是否按檔案的規定進行評審。
10.3.1 在產品銷售後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措施。現場查看在產品銷售後發現不合格時的處置措施,是否召回和銷毀等。
10.4.1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檔案。返工控制檔案應當包括作業指導書、重新檢驗和重新驗證等內容。
查看返工控制檔案,是否對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規定;抽查返工活動記錄,確認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檔案的要求。
10.4.2 不能返工的,應當建立相關處置制度。

監測分析改進

11.1.1 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調查、評價和處理顧客投訴,並保持相關記錄。
查看有關職責許可權的檔案,確定是否對上述活動作出規定。
*11.2.1 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保持相關記錄。
查看企業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監測制度,是否規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員的職責、報告原則、上報程式、上報時限,制定了啟動實施醫療器械再評價的程式和檔案等,並符合法規要求。查看相關記錄,確認是否存在不良事件,並按規定要求實施。
11.3.1 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式,收集分析與產品質量、不良事件、顧客反饋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數據,驗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並保持相關記錄。
查看數據分析的實施記錄,是否按程式規定進行,是否套用了統計技術並保留了數據分析結果的記錄。
11.4.1 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11.4.2 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式,確定潛在問題的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11.5.1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採取召回等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1.6.1 應當建立產品信息告知程式,及時將產品變動、使用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單位、相關企業或消費者。
11.7.1 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程式,規定審核的準則、範圍、頻次、參加人員、方法、記錄要求、糾正預防措施有效性的評定等內容,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查看內部審核程式是否包括了上述內容。查看內審資料,實施內審的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內審的記錄是否符合要求,針對內審發現的問題是否採取了糾正措施,是否有效。
*11.8.1 應當定期開展管理評審,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和審核,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評審檔案和記錄,應包括管理評審計畫、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相關改進措施,管理評審報告中是否包括了對法規符合性的評價。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管理評審,是否提出了改進措施並落實具體職責和要求,是否按計畫實施。
註解:
1.本指導原則條款編號的編排方式為:X1.X2.X3,其中X1為章節的順序號,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機構與人員”章節,2.1.1的第一位X1表示“廠房與設施”章節;X2為同一章節內條款的順序號,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機構與人員”章節第一條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機構與人員”章節第二條要求;X3為同一條款內細化的檢查指導的順序號,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機構與人員”章節對第一條要求細化的第一個檢查要點,1.1.2的第三位X3表示“機構與人員”章節對第一條要求細化的第二個檢查要點。
其他章節編號規則相同。
2.每一章節的檢查指導原則由前後兩部分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規範》所規定條款制定的檢查指導,每章的後半部是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規範附錄體外診斷試劑》所規定條款制定的檢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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