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醫保個人賬戶,是指醫療保險機構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設立的,用於記錄本人醫療保險籌資和償付本人醫療費用的專用基金賬戶。
索引詞
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療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
醫保個人賬戶的全稱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Individual medical savings account),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用於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並按規定用於個人醫療消費。個人賬戶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啟動資金;還有隨著保險年限的增加而產生的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支付範圍:通常被用來支付參保人的特定醫療費用,包括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支出;定點醫院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統籌管理,分成2個帳戶,即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這裡的個人帳戶,就是醫保個人賬戶。
相關法規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如實提供與建立個人賬戶相關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劃入個人賬戶。自參保人員年滿35周歲、45周歲、70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按《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
第六條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在本區、縣轉移、續保的,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個人賬戶存儲額不進行劃轉。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跨區、縣轉移、續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職工重新參保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
職工轉往外埠的,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開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應轉移的個人賬戶存儲額通過銀行轉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賬戶。
第七條
破產、關閉、解散、撤銷的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其他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手續。
第八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被征為義務兵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退伍回京安置後,其個人賬戶啟封;退伍異地安置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九條 從地方考入軍隊院校及直接招收為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隊院校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軍隊後勤財務部門開具的書面證明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條 本市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從外埠應徵入伍的退伍義務兵,在原應徵入伍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須提供原應徵入伍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和有關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基本情況,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通過銀行向其原應徵入伍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收應轉入的個人賬戶存儲額。
第十一條 義務兵、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恢復或新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軍隊後勤財務部門通過銀行匯至或劃入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銀行賬戶上的醫療保險金,與軍隊後勤財務部門開具的《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核實後,為職工啟封或建立個人賬戶,補記個人賬戶結轉金額。
第十二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考入中等以上院校並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工作關係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畢業後在本市重新就業的,其個人賬戶啟封;畢業後在外埠就業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予以註銷。個人賬戶中有存儲額的,應依法繼承。
(一)繼承人為參保人員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繼承人的個人賬戶;
(二)繼承人為非參保人員的,其應繼承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繼承人。
(三)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 辦理個人賬戶繼承手續時,由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如繼承人為多人的,還應提供繼承人簽訂的被繼承人個人賬戶存儲額分配協定書,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准。
沒有繼承人的,用人單位也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將其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加入外國籍的,註銷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准後,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或職工親屬。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單位應到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辦理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參保人員為職工的,從領取工資之月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參保人員為退休人員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二)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三)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退休條件,未達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的年限,但符合補繳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本人應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從補繳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下落不明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經人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契約制工人失業或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准後,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金定期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的支付按照《規定》及其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存儲額的計息,按照每年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每月20日,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總匯總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到位分配匯總情況表》報送區、縣財政部門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情況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新政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訊息稱,隨著醫療保險事業的快速發展,國家要求對個人賬戶實行封閉管理。為此,本市將加強對醫保個人賬戶的管理,研究將個人賬戶封閉管理專款專用,進一步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實現個人賬戶封閉管理後,不會影響參保人原有醫保存摺中的資金,該資金仍是參保人自己所有,可隨時支取。
廣西新政
2018年7月1日起,廣西在全區範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負擔。
廣西全區範圍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產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健康體檢的費用。其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範圍內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