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星級標準評定

A.1計分說明
A.1.1滿分610分(由於存在加分和係數因素,所有項目全部得分後可能會高於滿分數)。
A.1.2各星級應得的最低分數:
一星級70分;
二星級120分;
三星級220分;
四星級330分;
五星級420分。
A.1.3任何項目只有一欄分數時,如不完全具備該項目要求,則減半給分;如果該項目只有1分,則不給分。
A.1.4任何設施設備如果具備兩種以上功能,則只能選擇最有代表性的項目計分一次,不可重複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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