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是由鄲城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鄲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周口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31日,鄲城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

現任中共鄲城縣委常委、紀委書記,鄲城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常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Dancheng County Supervision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31日 
  • 現任領導:常青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周口市監察委員會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監察程式,信訪舉報,審查調查,監察機構,內設部門,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派出機構,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人事任免

2020年10月28日,鄲城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任命:常青同志為鄲城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紀委監察委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主要有來信、來訪、網路和電話舉報四種渠道
來信地址:鄲城縣紀委監委信訪室;
來訪地址:鄲城縣信訪局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鄲城縣世道大道與交通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東)
反映問題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逐級信訪,鼓勵實名舉報。
三、工作流程
民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網路舉報等渠道提出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後,接收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被反映人的級別(職級)及相應的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集體研判,確定由本級受理或者轉其他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處置線索,經過初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對檢舉控告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後,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聽取其意見。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機構

內設部門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監督檢查室、第二監督檢查室、第三監督檢查室、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審查調查室、第七審查調查室、第八審查調查室、第九審查調查室、第十審查調查室、第十一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共21個)

事業單位

鄲城縣網路監察中心、鄲城縣廉政教育培訓中心。(共2個)

派駐機構

駐縣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縣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縣委政法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縣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駐縣財政局紀檢監察組、駐縣民政局紀檢監察組、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駐縣城市管理局紀檢監察組、駐縣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共15個)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紀委監察委

派出機構

縣直機關工委紀工委。(1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委。縣委巡察辦下設內設機構:綜合室(巡察機構黨建工作辦公室)、督查室、信息室(數據管理室)、協調室。(共4個)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鄲城縣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常青(代)

副主任

趙玉祥、崔彥林

委員

程先鋒、陳雷剛、周明磊、劉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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