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鄭州市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是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建築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保障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實施對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紀念建築物、村莊集鎮建築等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修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裝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裝飾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是指寫字樓、商場、醫院、展覽館、火車站、機場、捷運站等供人們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
  本辦法所稱居住建築,是指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築,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築。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非住宅居住建築,是指學生宿舍、職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築。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和非住宅居住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建築裝修裝飾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建築裝修裝飾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建築裝修裝飾有關工作。
  第五條 建築裝修裝飾應當遵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承發包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
  推廣使用建築裝修裝飾契約示範文本。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非所有權人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取得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建築裝修裝飾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規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範、技術標準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裝飾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承包契約實施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九條 用於建築裝修裝飾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節能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污染控制、節能等相關標準的建築裝修裝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修裝飾:
  (一)建築物、構築物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
  (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構件;
  (四)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
  (五)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六)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和配套設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在建築物底層開挖拓展使用空間的;
  (八)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裝修裝飾施工安全,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依法實施勞動用工實名制,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單位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第十三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及契約約定,對裝修裝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或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建築垃圾,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和傾倒,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不得隨意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並保持樓梯和電梯內等公共空間清潔。
  第十五條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向裝修人出具裝修裝飾工程質量保修書,並移交水、電、供暖、通訊等裝修裝飾竣工圖。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修裝飾
  第十六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單獨發包的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單獨發包的新建住宅統一裝修裝飾工程、非住宅居住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符合前款規定限額的,裝修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裝修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裝修裝飾工程進行肢解,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領取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明;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明的,應提供主體結構驗收合格證明或建築主體結構安全性鑑定證明;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查合格,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
  (三)與依法確定的裝修裝飾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
  (四)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具體措施的資料;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承諾書;
  (六)涉及建築物外立面裝修改造或者改變建築使用性質的,需要提交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手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施工許可申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裝修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應當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裝飾企業。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使用質量不合格或者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裝修裝飾材料。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收到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竣工驗收相關標準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應當在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 住宅裝修裝飾
  第二十三條 住宅裝修裝飾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修裝飾方案等材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定。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及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新建住宅統一裝修裝飾工程、非住宅居住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按照前款規定實行登記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築裝修裝飾情況的監督管理,並將裝修裝飾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裝修裝飾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修裝飾企業或者限制其他裝修裝飾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修裝飾材料或者限制裝修人購置的裝修裝飾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裝修人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裝修裝飾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四)違反約定強制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等性質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住宅裝修裝飾工程契約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約定的,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後,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六條 因住宅內裝修裝飾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外立面損壞等,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裝修裝飾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事程式、申報材料、服務內容、服務承諾、裝修裝飾企業等信息,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二十八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享建築裝修裝飾工程信息、監督檢查信息、裝修裝飾企業信息,一方採集,多方使用,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重複提供。
  物業管理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採集到的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管理信息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裝修裝飾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
  有關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築裝修裝飾工程進行監督檢查,裝修人、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建築裝修裝飾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裝修裝飾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對收到的舉報投訴依法及時調查和處理,嚴格保守舉報投訴人秘密,並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築裝修裝飾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公共建築和非住宅居住建築裝修人,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住宅裝修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施工許可證的;
  (二)對舉報的裝修裝飾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依法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的裝修裝飾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範圍內建築裝修裝飾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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