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地址:鄭州市
  • 目的:加強超市的安全生產工作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規範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商業企業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制定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是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均適用本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條 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商場、超市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條 商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商場、超市應建立完善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和各崗位安全責任人,制訂並明確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商場、超市應依法確定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部門,並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商場、超市應制訂並完善火災、突發事故應急疏散救援預案,並進行預案演練,預案演練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八條 商場、超市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商場、超市從業人員應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特殊工種要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第九條 商場、超市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商場、超市應與承包、承租單位和個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商場、超市應對承包、承租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商場、超市內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十條 商場、超市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商場、超市內庫房、中轉庫、營業房等場所;食品加工、餐飲、配電室等部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防火設計規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和安全標準進行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商場、超市嚴禁存放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電氣線路的鋪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並由持證專業人員實施安裝鋪設。
第十四條 商場、超市應加強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閥門的維護保養,使用燃氣的部位、調壓裝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
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定在地下商場、超市內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商場、超市內食堂、餐飲等場所的抽油煙機、集煙罩以及排油煙管道,每季度應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要按有關規定備案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附則

第十六條 商場、超市所用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本安全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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