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規劃局

根據《中共鄭州市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鄭文〔2009〕179號),設立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鄉規劃局
  • 性質:政府部門
  • 地點鄭州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城市規劃局的職責劃入市城鄉規劃局。
(二)劃入對各類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職責。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增加負責對市區內鄉、村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職責。
(五)增加負責規劃核實工作職責。
(六)加強統籌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組織擬訂全市城鄉規划行業戰略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
(三)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組織、指導城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四)負責對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綜合平衡;參與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產業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五)負責編制市區內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依法對城鄉規劃事項進行審查、批准和報批。
(六)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核發選址意見書;依法提出規劃條件和設計要點,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城市勘察測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的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
(八)依法對全市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監察,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保護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負責全市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編研、開發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省會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工作;負責起草全局綜合性檔案;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關節能減排、計畫生育以及後勤服務等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各單位財務工作。
(二)規劃編制處。擬訂全市城鄉規劃編制計畫;受市政府委託組織編制和報批鄭州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保護規劃工作;根據市政府委託,審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上街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市區內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審查和報批鄭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體規劃;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用地規劃處。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依法提出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划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
(四)建築規劃處。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提出設計要點,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市政規劃處。負責市政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工程管線規劃建設綜合協調;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組織建設項目市政管網承載能力分析評價,依法提出設計要點;審核防洪、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輸油、輸水等市政工程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交通規劃處。組織城市綜合交通調查、預測和分析研究及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工作;擬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交通規划行政法規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市域綜合交通體系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道路網路、公共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城市對外交通、公共停車場、交通管理、人防、道路廣場、道路綠化等交通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近期建設規劃和交通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負責鐵路、公路、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等交通工程的審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村鎮規劃處。負責組織鄭州市中心城區內的鄉鎮、村莊(含城中村)規劃的編制、審查、批准和報批工作;督促指導縣(市)、上街區的村鎮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鄭州市中心城區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縣(市)、上街區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核發縣(市)、上街區範圍內需鄭州市批准、核准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監督檢查縣(市)、上街區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各類村鎮規劃試點和培訓工作。
(八)總師辦公室。綜合協調業務工作;負責規劃業務技術把關;擬定全市城鄉規划行業戰略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擬定我市城鄉規劃技術規範;組織和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組織業務技術學習和各種學術活動;負責駐鄭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初審、資質驗審;負責城市勘察測繪工作;負責城市勘察測繪成果的管理、開發及運用;負責城鄉規劃現場、網路公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鄭州市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省會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法規處。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城鄉規劃普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市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系統的法制培訓工作;監督指導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划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落實。
(十)組織人事處。負責基層黨組織管理;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工作。
(十一)信訪處。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負責轉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擬定突發事件和重大信訪事件處置預案;負責承辦信訪情況的統計分析報告及突發事項和重要信訪事項的信訪信息報送工作;組織對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聽證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鄉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中層領導職數27名(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職責

(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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