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加快旅遊業發展實施辦法

鄭州市加快旅遊業發展實施辦法

為加快旅遊業發展,有效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鄭州市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旅遊規劃與建設,第三章旅遊促進與發展,第四章旅遊經營管理,第五章導遊(講解)員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旅遊業發展,有效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 旅遊業的發展應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遵循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促進旅遊和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旅遊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本轄區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區(點)建設、旅遊產品設計等均應遵循並服從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第五條 旅遊區(點)管理機構依據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建設規劃。開發建設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開發建設規劃應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程式組織論證後,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區(點)項目時,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 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持其內容與景觀、環境、設施的協調統一。

第三章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市工業、農業、文化、商業、體育、科技、教育和衛生等社會旅遊資源開發設計旅遊產品,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有機結合。
第八條 鼓勵開發節慶、會展、商貿旅遊產品,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旅遊活動。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提供信息、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製、開發和經營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
第十條 外地企業和個人來鄭投資旅遊項目,參股、兼併、收購旅遊企業的,享受鄭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國有旅遊區(點)經營權經批准有償出讓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鼓勵旅遊區(點)申創國家旅遊區(點)質量等級,市人民政府對獲得 AAAAA 級者獎勵300萬元,獲 AAAA 級者獎勵100萬元,獲 AAA 級者獎勵50萬元。
第十二條 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星級飯店和其他一些人流密集區域應設定鄭州旅遊宣傳設施,放置介紹鄭州旅遊資源和旅遊產品的宣傳資料。在主要過境道路旁及主要出入市口應設定大型公益性旅遊廣告牌,宣傳我市旅遊產品和旅遊形象。
第十三條 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協調旅遊、市政、火車站綜合治理、交通等部門,在火車站廣場等處設立遊客集散中心,為遊客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開展旅遊服務標準化建設。旅遊經營者應向遊客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產品,提供規範的服務和完善的設施。
第十五條 科學合理安排客運和公交旅遊專線,連通主要旅遊區(點),方便遊客出遊。制定公共客運規劃,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定站點時,應兼顧旅遊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各縣(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者積極參加全國性或區域性旅遊專項會展。凡根據省、市安排參加全國性旅遊專項會展的,市人民政府給予30% 的展台費用補助;參加區域性旅遊專項會展的,給予20%的展台費用補助。
鼓勵外地旅行社向本市輸送客源,鼓勵本市旅行社招徠組織外地遊客來鄭旅遊。市人民政府對年度向我市輸送客源最多的外地旅行社和地接量最大的本市旅行社各獎勵10萬元。對進入國家權威機構評定的“百強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七條 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應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城市形象和旅遊形象宣傳、國內外旅遊促銷、旅遊市場開發治理、旅遊人才培訓以及旅遊重點項目建設、各種旅遊獎勵等。
各縣(市)、區每年應安排不少於 50萬元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第四章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旅遊區(點)實行旅遊經營許可證制度。旅遊區(點)經營管理機構須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的旅遊區(點),不得經營旅遊業務,新聞媒體不得發布其旅遊招徠性廣告,旅行社不得組織遊客到該旅遊區(點)進行旅遊活動。
第十九條 旅遊區(點)調整門票價格,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及時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建立旅行社服務質量公示制度,定期對旅行社經營服務質量的檢查結果進行公示。對有欺客、宰客行為,發生重大投訴且有較大責任的旅行社,給予警告性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查處。必要時,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組織旅遊、公安、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專項整治。
第二十二條 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對相關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應向社會發布通告和警示信息,制定救援預案,依法保護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遊船、大型遊樂設施等,其設備、設施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取得安全許可後方可運營。

第五章導遊(講解)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導遊(講解)員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導遊(講解)員有權拒絕遊客提出的超越其服務範圍或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導遊(講解)員從事導遊(講解)活動,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尊重遊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為遊客講解當地的人文歷史和自然風貌,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時,導遊詞應當規範、準確,在講解中不得摻雜低級庸俗、封建迷信,有損國家利益、形象和民族尊嚴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導遊(講解)員在引導遊客遊覽、參觀、娛樂時,應就可能發生危及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導遊(講解)員從事導遊活動,不得向遊客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遊客索要導遊服務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或者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遊客消費,索要提成或回扣。
第二十八條 導遊(講解)員不與旅行社、旅遊區(點)簽定勞動契約或未在導遊服務中心登記,擅自從事導遊(講解)活動的,依據有關法規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導遊員應參加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專業技能考核和年審。導遊服務中心負責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導遊人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考核和監督。
旅遊區(點)講解員的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單位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進行。
第三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導遊(講解)員進行遊客滿意度和出團率調查,調查結果作為年度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旅遊協會對導遊及旅遊區(點)講解員實行服務質量星級評定。導遊(講解)員服務質量分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等級,四星級以上由市旅遊協會評定,三星級以下由市旅遊協會委託縣(市)、區相關機構評定。
導遊(講解)員服務收費按服務質量等級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優秀導遊(講解)員和最佳導遊(講解)員年度考評活動,對評選出的最佳導遊(講解)員和優秀導遊(講解)員分別給予1萬元、5千元的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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