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章程

鄭州大學章程

《鄭州大學章程》是鄭州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鄭州大學章程》共九章七十七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生、第三章教職員工、第四章管理體制、第五章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經費、資產和後勤、第七章舉辦者、社會與學校、第八章學校標識、第九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大學章程
  • 外文名:Zhengzhou University charter
  • 章程數:七十七條
章程內容
序 言
鄭州大學於2000年7月10日由原鄭州大學、鄭州工業大學河南醫科大學合併組建而成,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4年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同建設,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
原鄭州大學創建於1956年,1991年黃河大學併入。鄭州工業大學創建於1963年,原名鄭州工學院,1996年更名為鄭州工業大學。河南醫科大學創建於1928年,歷經河南中山大學醫科、河南大學醫學院、中原大學醫學院等階段,1952年成立河南醫學院,1984年更名為河南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鄭州大學”,簡稱“鄭大”。英文名稱為“Zhengzhou University”,簡稱“ZZ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河南省鄭州市科學大道100號。學校設四個蒸勸白校區,分別是主校區(鄭州市科學大道100號)、南校區(鄭州市大學北路75號)、北校區(鄭州市文化路97號)和東校區(鄭州市大學北路40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秉承“篤信仁厚,慎思勤勉”的校風,培養自強自信、具有社會責任感,能夠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創新型人潤戀炒才。
學校根據確定的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監督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享墓承、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適當開展現代遠程教育、繼續教育與培訓等。
第六條 學校設定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遷白店辣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年度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結構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區別不同學科、專業特點,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三)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和戲照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或職稱,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學術自由。
第九條 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國際知名、國內一流、具有區域示範和引領作用的高水平大學,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社會進步與文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章  學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可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參加合法的社團及文化體育活動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巴洪乃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三)遵守學校學生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辯汗酷犁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服務和就業指導。學校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學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自主創業。
第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組建社團。學生社團須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管理人員獲得職級聘任機會,工勤人員獲得工人等級考聘機會。
(四)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完成崗位聘任任務,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和學術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崗位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員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教職員工依法享有的學術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
第二十八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在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應定期舉行,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委常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應定期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校長作出會議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對校黨委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二)向校黨委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議,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領導基層紀委查辦違法案件。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和保障機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三)審議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學計畫方案、教學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科研計畫方案,推薦科研項目、科研成果。
(五)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方案、協同創新體制機制改革與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制定、完善學術規範和學術評價標準,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八)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系)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學術評價、教師評聘、教學指導、學術道德、醫學倫理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應職責和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統籌下履行學位評定、學位授予及其他相關職能。
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審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和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資格。
(三)審查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
(四)審查碩士學位授權點、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設定、撤銷和評估。
(五)評選和推薦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六)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重大事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哲學社會科學學部、理學部、工學部、醫學部4個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士學位審定、專業學位評定2個工作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委員會主席主持,與會人數須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對有關事項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須達到表決票的三分之二,且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 鄭州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協定及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規章制度草案,以及相關重要事項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院(系)是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況,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院(系)。
第四十四條 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擬定發展規劃,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院(系)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辦法。
(四)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學科建設水平。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積極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院(系)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系)院長(主任)全面負責院(系)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八條 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院(系)教授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或者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院(系)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條 院(系)實行院(系)務公開,院長(主任)定期向本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如研究院(所)、教學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院(系)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七章 舉辦者、社會與學校
第六十條 學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同建設。
第六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第六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或者排除妨礙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並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的監督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含原鄭州大學、鄭州工業大學、河南醫科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是雙環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鄭州大學英文名稱,下方是郭沫若先生題寫的校名。內環中紅色的“人”體現學校以人為本的理念。“Z”為“鄭”字拼音首字母,與紅色“人”字合成“大”字,隱含“鄭大”。整體形象似山峰,同時又是英文第一個字母“A”,代表勇攀高峰,創建高水平大學。校徽整體寓意:以人為本,勇攀高峰。
第七十二條 校旗旗面採用大紅色,旗面正中是郭沫若題寫的“鄭州大學”四個金黃色大字,左上方綴有黃色的校徽內環圖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後,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備案後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章程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校黨委全體會議。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或職稱,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學術自由。
第九條 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國際知名、國內一流、具有區域示範和引領作用的高水平大學,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社會進步與文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章  學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可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參加合法的社團及文化體育活動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三)遵守學校學生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服務和就業指導。學校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學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自主創業。
第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組建社團。學生社團須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管理人員獲得職級聘任機會,工勤人員獲得工人等級考聘機會。
(四)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完成崗位聘任任務,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和學術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崗位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員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教職員工依法享有的學術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
第二十八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在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應定期舉行,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委常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應定期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校長作出會議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對校黨委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二)向校黨委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議,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領導基層紀委查辦違法案件。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和保障機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三)審議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學計畫方案、教學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科研計畫方案,推薦科研項目、科研成果。
(五)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方案、協同創新體制機制改革與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制定、完善學術規範和學術評價標準,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八)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系)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學術評價、教師評聘、教學指導、學術道德、醫學倫理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應職責和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統籌下履行學位評定、學位授予及其他相關職能。
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審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和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資格。
(三)審查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
(四)審查碩士學位授權點、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設定、撤銷和評估。
(五)評選和推薦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六)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重大事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哲學社會科學學部、理學部、工學部、醫學部4個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士學位審定、專業學位評定2個工作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委員會主席主持,與會人數須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對有關事項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須達到表決票的三分之二,且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校團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 鄭州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協定及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規章制度草案,以及相關重要事項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院(系)是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況,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院(系)。
第四十四條 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擬定發展規劃,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院(系)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辦法。
(四)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學科建設水平。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積極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院(系)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系)院長(主任)全面負責院(系)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八條 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院(系)教授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或者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院(系)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條 院(系)實行院(系)務公開,院長(主任)定期向本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如研究院(所)、教學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院(系)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七章 舉辦者、社會與學校
第六十條 學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同建設。
第六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第六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或者排除妨礙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並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的監督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含原鄭州大學、鄭州工業大學、河南醫科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是雙環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鄭州大學英文名稱,下方是郭沫若先生題寫的校名。內環中紅色的“人”體現學校以人為本的理念。“Z”為“鄭”字拼音首字母,與紅色“人”字合成“大”字,隱含“鄭大”。整體形象似山峰,同時又是英文第一個字母“A”,代表勇攀高峰,創建高水平大學。校徽整體寓意:以人為本,勇攀高峰。
第七十二條 校旗旗面採用大紅色,旗面正中是郭沫若題寫的“鄭州大學”四個金黃色大字,左上方綴有黃色的校徽內環圖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後,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備案後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章程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校黨委全體會議。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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