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科技學院章程

鄭州科技學院章程

鄭州科技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科技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ngzhou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2年3月2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鄭州科技學院是教育部審批的以工科為主的民辦本科高校。學院前身是 1988 年河南省教育廳(原省教委)批准創辦的中原職業大學,以舉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為主,屬於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1997 年更名為鄭州科技專修學院,實施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為自學考試助學機構。2001 年經河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在鄭州科技專修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科技職業學院,正式實施高等專科學歷教育。2008 年經教育部批准在鄭州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科技學院,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為促進鄭州科技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學院名稱為鄭州科技學院(英文名稱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gy)。第二條 學院法定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馬寨工業園區學院路 1 號。第三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登記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和民政廳,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第四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第五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董事會領導、黨委監督、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第六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本章程的規定,對學院事務自主管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學院的辦學自主權。第七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著力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套用型人才。第八條 學院定位於套用型本科高校,堅定不移地走與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的道路,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套用型人才。堅定不移地朝中國高水平民辦大學目標邁進。第九條 學院以院、二級院(系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第十條 學院大力倡導“艱苦樸素的創業精神、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團結實幹的拼搏精神、銳意改革的創新精神”。弘揚“博學、篤行、明德、至善”的校訓,深入構建和諧校園文化。第十一條 學院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適當開展大專和中等職業教育。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第十三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董事會章程,學院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一)根據社會需求、學院發展規劃和辦學條件,依據河南省教育廳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二)自主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授予學士學位;(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自主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聯合辦學、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五)按照教育部規定,自主確定學院院長、副院長等領導職務及職數;(六)本著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學院教工數量、校內學術組織及行政和黨群組織機構編制和人員配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第十四條 學院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董事會章程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三)依法接受董事會的領導,黨委監督和河南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四)執行國家民辦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各項基本職能;(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董事會章程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舉辦者與董事會第十五條 學院由公民劉文魁、可淑文共同出資舉辦,舉辦者劉文魁為學校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舉辦者行使以下權利:(一)指導學院發展規劃的制訂,監督和規範學院辦學行為,確保學院實施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二)對學院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調整;(三)根據學院實際情況調整對學院提供教育資源的配臵;(四)法律、行政法規授予舉辦者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一)制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害或妨礙學院辦學自主的行為,為學院教育教學創造良好環境;(二)為學院提供辦學資金、設備,保障學院辦學條件符合國家標準;(三)支持院長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董事會章程明文規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行政主導權;(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舉辦者的其他義務。第十七條 學院依法建立董事會,為學院最高決策領導機構,《董事會章程》由董事會另訂,董事會行使以下權利和履行義務:(一)決定對院長、副院長及重要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使用和任免;(二)確定學院辦學方向,決策學院發展規劃,指導重大項目改革。定期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三)審議學院資金的使用,有權對資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整改意見。
第三章 教職工第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第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按照工作崗位實行全員聘任制,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考核、晉升、獎懲,具體辦法由學院或學院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和實施。第二十條 學院教職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二)對學院的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三)依照學院規定和工作需要,公平獲得出國(境)、出校學習、交流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院公共資源,依法取得相應薪酬;(四)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五)對職稱、崗位、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到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訴求,並申請處理;(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章程以及聘約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熱愛民辦教育事業,加強個人修養,崇尚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三)恪盡職守,勤奮工作,按時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五)遵守學術規範,恪盡學術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章程以及聘約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二條 學院成立教工代表大會組織,建立申訴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生第二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院培養的受教育者,分為具有學院學籍學生和未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本章程中規定的學生是指通過國家普通高招、成人高招、學院單招、河南省普通中招等錄取並註冊入學取得學籍的學生。對借讀學院暫未取得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由學院或學院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相關規定,該類學生依規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第二十四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使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以及在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活動;(三)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評價,按照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四)按照國家、省、市以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五)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到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申請處理;(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章程以及學院其他管理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章程以及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院或學院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 學院建立學生聽證、投訴、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第二十八條 學生會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章程並開展活動。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院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章程並開展活動。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業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的,學院予以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章 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十一條 中共鄭州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政治領導核心,統一領導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參與學院重大事項的集體研究,支持院長自主開展工作。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委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年限 5 年,黨委書記由中共河南省委選派或學院推薦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學院黨委選舉辦法、議事規則、黨內幹部任職、內設機構、基層組織建設、黨員發展等,由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學院黨委的職責是:(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第三十四條 中共鄭州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院內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院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紀委書記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並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備案,每屆任期年限 5 年。
第六章 院長及院長辦公會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對外代表學院,對內負責全院院務。設常務副院長一人、副院長、院長助理若干人,協助院長行使職權。第三十六條 院長在學院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一)擬定學院戰略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三)制定院內組織機構的設臵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院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學院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對學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院長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由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組成,根據會議議事工作需要,議事工作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章 學術組織第三十八條 學院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院學術事務。第三十九條 學院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一)審議學科、專業設臵;(二)擬定人才培養規劃,審議教學工作,確定學生培養方案,監控人才培養質量; (三)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四)評議教師學術成就,評審教師職稱晉升;(五)評定學生學位授予;(六)受理學院內部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師生員工學術不端行為;(七)學院授予的其他學術事項。第四十條 學術組織的成員按照普遍性、代表性的原則,由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學術水平高的教師組成。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章程由各組織另行制定。
第八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黨群團組織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院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等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學院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其職權是:(一)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學院年度工作報告、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幹部;(五)審議學院章程及其修正案;(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建立院、職能部門和二級教學單位兩級工會組織。第四十四條 學院共青團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學院共青團設書記一人,副書記若干人。第四十五條 學院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是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發揮學院老同志作用,關心、教育、培養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為目的的民眾性工作組織,按照《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全國教育系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建設的意見》開展活動。第四十六條 九三學社鄭州大學委員會鄭州科技學院支社是在學院黨委和九三學社鄭州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九三學社章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其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
第九章 二級教學單位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據學科和專業設立二級教學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工作。二級教學單位職權是:(一)進行二級教學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施教學工作,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二)在學院總規章制度框架下制定二級教學單位工作規則,管理內部人員;(三)管理和使用學院撥付的經費、設備及其他公共教育資源;(四)行使學院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八條 二級教學院系設院長(系主任)一人,為本院系行政負責人,可視需要設副職一人;設學生管理助理、教學助理各一人,協助院長(系主任)履行職責。第四十九條 黨委在二級教學院設總支(系設支部),負責本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和黨的建設工作,支持院長(系主任)履行其職責。院黨總支(系黨支部)的職責是:(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為其落實發揮保障監督作用;(二)支持本院系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開展工作;(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四)做好本院系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五)領導本院系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十章 經費、資產第五十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學費收入、上級獎勵收入、教科研配套財政撥付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十一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並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風險評判機制和審計制度,保障資金安全運行。第五十二條 學院資產包括學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學院名義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校名等無形資產。學院對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權利。
第十一章 社會服務與交流合作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民辦高校靈活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積極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第五十四條 學院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教育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章 變更,終止第五十五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第五十六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廳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後予以批准。第五十七條 學院院長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後予以聘任。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五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報河南省教育廳批准,學院自行終止:(一)學院因資金髮生嚴重困難,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的;(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四)因其它重大原因,經董事會一致同意終止。第五十九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十條 學院自完成清算並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向河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學院自省民政廳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並予以公告後,即為終止。
第十三章 附則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式為:董事長或 1/3 以上董事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 2/3 以上董事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後實施。章程解釋權屬鄭州科技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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