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設定鄭州華信學院等3所本科院校的函》(豫政函〔2007〕10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申報設定鄭州科技學院材料的函》(豫政函〔2007〕113號)均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鄭州科技職業學院的基礎上建立鄭州科技學院,學校代碼為12746;同時,撤銷鄭州科技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鄭州科技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同意在鄭州科技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科技學院的通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鄭州
- 頒布文號:教發函〔2008〕101號
教發函〔2008〕101號,鄭州科技學院章程,
教發函〔2008〕101號
一、鄭州科技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2年達到65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4個,即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科學與技術、旅遊管理。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河南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
鄭州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和科教興豫戰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旨在規範辦學行為,保障辦學自主權,促使鄭州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院持續、健康、協調、穩定發展。
第二章 學院的名稱、地址
第三條 學院名稱:鄭州科技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馬寨開發區學院路1號。
第三章 辦學宗旨
第五條 學院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育人為本,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大力繁榮社會主義民辦教育事業,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六條 學院立足鄭州、面向河南,以工學為主,逐步形成工學、管理學、人文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特色鮮明並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本科院校。
第四章 辦學規模、層次
第七條 根據社會需求和學院辦學條件,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在2012年達到6500人。
第八條 學院主要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學制四年,學生修業期滿,操行評定及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章 學科門類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院發展實際,加強優勢學科建設,以工科為主,工學、管理學、人文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條 學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同時開辦特色高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六章 資產數額、來源、性質
第十一條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414101922.86元,淨資產338194607.34元,固定資產292914849.50元。學院舉辦者劉文魁共投入資金850萬元、舉辦者可淑文投入資金150萬元、舉辦者河南省長興設備防護有限公司共投入資金1000萬元、舉辦者鄭州易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共投入資金1100萬元。
第十二條 學院為舉辦者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產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學院辦學以來淨資產增加額中提取的發展基金;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學院對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四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均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學院接受的社會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與捐贈人所約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並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十六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學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並接受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決策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行使職權,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學院的舉辦者、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和教職工代表共7人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後的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罷免或增補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應不少於 1人,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程式
(一)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召開10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有權召集臨時董事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2)1/3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會議應當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四)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五)董事會表決方式為:記名式表決,每名董事或授權董事均有一票表決權。
(六) 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籤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行使監督職能,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保障學院依法辦學。
第二十三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任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院長的任期一般不超過4年,根據實際情況報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接受國家的督導,實行督導專員對學院的督導制度,督導專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二)監督、引導學院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
(三)參加學院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
(四)向委派機構報告學院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系(部)在院長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學生管理等工作。教學系(部)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科研計畫,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依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內部活力,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積極推行教職工聘用制和職務聘任制;按照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改革分配製度,建立激勵機制,多勞多得、優勞優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教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八章 學院的舉辦者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學院舉辦者為學院創辦人劉文魁、可淑文及河南省長興防護有限公司和鄭州易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舉辦者應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保障學院有足額穩定的辦學經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按照教育的公益性原則和學院的辦學宗旨,學院辦學不以營利為目的,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和學院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四條 學院以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努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
第三十五條 學院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專業設定。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院根據自身條件,積極進行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教育與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主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評估。
第九章 教師與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院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變更,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四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後予以批准。
第四十五條 學院院長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予以聘任。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自行終止:
(一)學院因資金髮生嚴重困難,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經董事會一致同意終止。
第四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院自完成清算並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學院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並予以公告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式為:董事長或1/3以上董事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2/3以上董事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後自動失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鄭州科技學院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