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華信學院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設定鄭州華信學院等3所本科院校的函》(豫政函〔2007〕10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申報設定鄭州華信學院材料的函》(豫政函〔2007〕112號)均收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同意在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華信學院的通知
  • 文號:教發函〔2008〕108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四月八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通知檔案,章程內容,

通知檔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華信學院,學校代碼為12747;同時,撤銷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鄭州華信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鄭州華信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2年達到9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5個,即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交通運輸、旅遊管理、市場行銷。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河南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鄭州華信學院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和科教興豫戰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制定本章程旨在規範辦學行為,促使學院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院持續、健康、協調、穩定發展。
第三條 學院按照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義務。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四條 學校名稱:鄭州華信學院
第五條 學校地址:鄭州市新鄭高新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 學校性質
第六條 鄭州華信學院由中原華信商貿集團舉辦,是一所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章 辦學定位
第七條 學院立足鄭州,面向河南,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本著“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重套用”的人才培養要求,依託中原華信商貿集團,注重教學質量,把學院建設成為一所以工學為主、特色鮮明的多科性的培養套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
第五章 辦學宗旨
第八條 學院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師資隊伍建設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九條 舉辦者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章 辦學層次
第十條 學院主要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學制四年,實行學分制,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法授予學位。
第七章 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到2012年,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9000人,其中本科生6000人,專科生3000人。以後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辦學規模。
第八章 學科門類的設定
第十二條 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為基本原則,最佳化資源配置,以工學為主,工學、管理學、人文學科等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社會需要和實際辦學條件,逐步增設本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發展要求,適時調整學科專業設定。
第九章 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院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兩種。採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兩種形式。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度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理事會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學院依法辦學。河南省教育廳負責教育教學管理,辦學經費由舉辦者中原華信商貿集團投入和學院學費收入解決。
第十六條 學院內部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系(部)在院長領導下,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學生管理等工作。系(部)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一章 內部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學院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院理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學院依法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及其代表、學院院長、學院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的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七人組成,其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五人。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一人(兼),辦公室在理事長、副理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理事會檔案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檔案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集,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由理事會理事長決定。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通知中層以上負責人列席理事會,研究學院的重大問題。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辦公室聯繫學院的日常工作,必要時隨時向理事會匯報。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屆三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研究的問題經理事會議2/3以上理事贊成方可通過。在研究重大問題之前,理事會辦公室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各位成員,以便準備意見。理事會形成決議後,交院長負責貫徹落實。
第二十三條 學院由理事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所規定的校長任職資格聘任院長。學院院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執行學院理事會的決定;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學院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黨委領導下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在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接受國家督導,實行督導專員督導制度,督導專員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參加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向委派機構報告學校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科研計畫,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內部活力,進一步提高辦學質量,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運行機制。
第十二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院的資產總額為3.448億元,淨資產為1.645億元、固定資產為2.215億元,舉辦者投入1.438億元,學院學費收入1.201億元。辦學經費的來源由舉辦者中原華信商貿集團投入和學院學費收入供給。學院按照國家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依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學院依法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齊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條 學院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章 舉辦者與學院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原華信商貿集團為學院的舉辦者。學院依法成立鄭州華信學院理事會,中原華信商貿集團董事長李向陽先生為學院理事會理事長。理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權利和義務為:聘任和解聘院長;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確保學院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並逐步增長;審核預算、決算;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對學院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實行監督;依法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院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依法保障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評估;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有公辦院校同等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是: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紀守法,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習任務;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學院變更名稱、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後,經學院理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後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條 學院院長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予以聘任。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自行終止;
(一)學院因資金髮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經理事會一致同意終止。
第四十三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有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院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審核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學院院長經理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
第四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首先由院長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議2/3以上理事贊成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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