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

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

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簡稱藝術團)是由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學生會正式批准成立的院級藝術表演團體,隸屬於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學生會文藝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
  • 簡稱:藝術團
  • 類別:院級藝術表演團體
  • 所屬地區:鄭州
  • 主管部門:軟體技術學院學生會文藝部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學生組織
基本簡介,宗旨,主要內容,

基本簡介

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性質:藝術團為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學生組織。

宗旨

遵守《高等學校社團組織管理條例》及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的相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託院級表演平台的優勢和學生會文藝部文藝人才的資源優勢,育人推新,傳遞最新藝術信息,倡導校園主流文化,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明建設,在藝術實踐活動中提高廣大學生的審美情趣和文化藝術修養,陶冶學生情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性質:藝術團為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高等學校社團組織管理條例》及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的相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託院級表演平台的優勢和學生會文藝部文藝人才的資源優勢,育人推新,傳遞最新藝術信息,倡導全辨祖校園主流文化,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明建設,在藝術實踐活動中提高廣大學生的審美情趣和文
化藝術修養,陶冶學生悼閥情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一條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學生會安排的各種演出;
第二條參加藝術團安排的各種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藝術團聘請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學生會文藝部工作人員擔任團長;
第二條藝術團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藝術團的權力機構。分別由團長、常務副團長、副團長及委員組成。常務副團長、副團長由團長推薦。委員由各小組組長擔任。委員會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貫徹執行學校的文藝方針,執行主管單位決議;
(二)研究、制定藝術團的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藝術團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制定藝術團的管理規章制度;
(七)修改藝術團章程;
(八)確定藝術團團員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章 藝術團團員的義務和職責
第一條藝術團團員的義務:
(一)藝術團團員,除加強自身專業特長的糊企乘訓練外,應以全面性發展為目標,提倡多專多能;
(二)藝術團團員必須以積極、認真、負責的態度來完成藝術團安排的各項培訓、集訓及演出任務;
(三)藝術團團員要嚴格遵守藝術團統一的排練時間,定期參加由藝術團組織的藝術培訓、集訓;
(四)藝術團團員如有困難、有特殊情況等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藝術團組織的相關活動需提前請假。凡有兩次無故不到、無故早退或遲到三次的團員將予以除名;凡因缺勤對演出或比賽造成嚴重影響者將予以除名,並通告所在院系,在藝術團內通報批評。
(五)場地、服裝、器械管理規定
①藝術團的訓練場地、演出服和器械為藝術團公有,屬學校固定資產,平時由院團委保管、由藝術團的指定人員負責協助管理;訓練和演出期間由指定人員保管,如有破損、丟失,應予簽埋頸以罰款或照價賠償。
②藝術團演出或訓練需要使用演出服和器械時,需由各隊的隊長寫申請報藝術團辦公室負責協管的人員,並經院團委藝術團指導老師簽字同意,填寫藝術團物品借用表後方可借出,並按時歸還。
③ 除藝術團正常演出和訓練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租借服裝和器械,特殊情況經藝術團指導老師批准後酌情收費。
④團員應愛護服裝、器械,演出或訓練時,由各隊的團長負責領取和歸還,並辦理相關手續。個人不得私用服裝和器械。
第二條藝術團團員的職責:
(一)發揚團隊精神,團員之間要團結、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體榮譽感;
(二)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嚴格履行團員義務;
(三)要故迎厚付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養,對藝術專業的訓練、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從,對待由藝術團組織的任何活動都要聽從藝術團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五)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演出任務,保證每次活動的圓滿成功。
第六章 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第一條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一)每年享有參加藝術團安排的演出及其他活動的權利;
(二)參加由藝術團安排的指導培訓班;
(三)每年至少為每個團員提供一次集體或個人參與預案及表演的機會;
(四)優先選送參與院級或校級個人才藝酷諒習估展等類活動。
第七章 團員的招募
第一條藝術團面向全院招考團員。凡是鄭州大學軟體旋民譽技術學院,具有較高藝術造詣、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的在校學生,均可報名。招考採取先審核報名材料再進行面試的辦法。考試合格,可以成為藝術團團員。
第二條藝術團在每學年9月下旬招考新團員,招考的具體時間及內容以當年的招生簡章為準;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免於考試:
(一)參加校級或市級表演的獎項獲得者;
(二)獲得藝術家或其他人員的致函推薦。
第四條藝術團以公平、公正、嚴格的態度,對考生進行考試。
第八章 獎勵及考評制度
第一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遵守藝術團紀律、對藝術團做出突出貢獻的團員,並有資格被評為“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優秀團員”,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獎賞。
第二條 對於不履行團員義務、對藝術團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團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除名處分。對破壞藝術團公共物品的團員,除批評外,應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構成以上行為的團員取消一切評優資格。
第三條 每屆團員在團時間為一年。一年以後,藝術團進行重新登記。特殊優秀的人才可以延長到兩年,兩年以後,進行重新登記;
第四條 團員在團時間超過兩年以後,不再予以重新登記;
第五條團員退出藝術團後,藝術團可以特邀團員的方式繼續邀請部分團員參加藝術活動並根據學校有關條款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制度(待議)
第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社會贊助;
(三)實行團員會費制;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捐贈。
第二條藝術團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藝術團事業
的發展。
第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
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修改的章程,需在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條藝術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條藝術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藝術團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主管單位審定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藝術團管理委員會。
③ 除藝術團正常演出和訓練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租借服裝和器械,特殊情況經藝術團指導老師批准後酌情收費。
④團員應愛護服裝、器械,演出或訓練時,由各隊的團長負責領取和歸還,並辦理相關手續。個人不得私用服裝和器械。
第二條藝術團團員的職責:
(一)發揚團隊精神,團員之間要團結、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體榮譽感;
(二)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嚴格履行團員義務;
(三)要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養,對藝術專業的訓練、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從,對待由藝術團組織的任何活動都要聽從藝術團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五)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演出任務,保證每次活動的圓滿成功。
第六章 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第一條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一)每年享有參加藝術團安排的演出及其他活動的權利;
(二)參加由藝術團安排的指導培訓班;
(三)每年至少為每個團員提供一次集體或個人參與預案及表演的機會;
(四)優先選送參與院級或校級個人才藝展等類活動。
第七章 團員的招募
第一條藝術團面向全院招考團員。凡是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具有較高藝術造詣、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的在校學生,均可報名。招考採取先審核報名材料再進行面試的辦法。考試合格,可以成為藝術團團員。
第二條藝術團在每學年9月下旬招考新團員,招考的具體時間及內容以當年的招生簡章為準;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免於考試:
(一)參加校級或市級表演的獎項獲得者;
(二)獲得藝術家或其他人員的致函推薦。
第四條藝術團以公平、公正、嚴格的態度,對考生進行考試。
第八章 獎勵及考評制度
第一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遵守藝術團紀律、對藝術團做出突出貢獻的團員,並有資格被評為“鄭州大學軟體技術學院大學生藝術團優秀團員”,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獎賞。
第二條 對於不履行團員義務、對藝術團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團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除名處分。對破壞藝術團公共物品的團員,除批評外,應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構成以上行為的團員取消一切評優資格。
第三條 每屆團員在團時間為一年。一年以後,藝術團進行重新登記。特殊優秀的人才可以延長到兩年,兩年以後,進行重新登記;
第四條 團員在團時間超過兩年以後,不再予以重新登記;
第五條團員退出藝術團後,藝術團可以特邀團員的方式繼續邀請部分團員參加藝術活動並根據學校有關條款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制度(待議)
第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社會贊助;
(三)實行團員會費制;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捐贈。
第二條藝術團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藝術團事業
的發展。
第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
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修改的章程,需在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條藝術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條藝術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藝術團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主管單位審定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藝術團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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