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社保所

鄉鎮社保所全名是鄉鎮社會勞動保障服務所·是勞動社會保險局的最基層的對公服務機構單位·其主要辦理轄區內的社會勞動保險業務和失業救濟登記·

社會保險參保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村辦集體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均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萊山區已開展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除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按照規定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外,其他各類企業均應參加以上五種保險且不具有可選擇性。
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申報須知
一、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後30天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登記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證件及其複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及其複印件
3、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4、公章
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
用人單位自獲準社會保險登記後,應按下列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
1、繳費基數:企業從業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本年度繳費基數。職工月平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比例繳費,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2、申報、繳費時間:用人單位應每月依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當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人數和金額。經社會保險機構機構核准後,在每月1-10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除應依法補繳欠繳數額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其欠繳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減少繳費人員:按照勞動關係決定社會保險關係的原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或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應及時辦理增減員手續。
辦理增員手續時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表》(見附錄一)一式兩份和新參保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辦理減員時應提供加蓋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減少表》(見附錄二)一式兩份和其他減員證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調動)的人員,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停保職工解除終止契約證明書;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③死亡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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