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農業部發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農業部發布。第一條 為控制鄉鎮企業火災事故,減少損失,保護鄉鎮企業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包括鄉鎮企業興辦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的消防管理,保護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的鄉、鎮、村辦的各種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的消防管理,保障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監督。第三條 本...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民眾相結合,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並負責保養、維護和管理。第十五條 凡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運、裝卸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方能上崗...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布置在明顯易取的地點,指定專人管理養護。第十七條 大、中型計算機房,大型體育館、百貨樓、展覽館、變壓器、地下建築和...
第七條 預防火災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公民應當負責所在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對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公民發現火災應當及時向消防隊報警,並積極參加撲救。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集鎮和...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消防技術規範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並附上消防技術規範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
第十五條 文物管理單位和使用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高層建築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各企業單位,應堅持廠月檢查、車間周檢查、班組日檢查的防火三級檢查制。第十七條 防火檢查人員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