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鄉鎮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5月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1987]48號檔案發布,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鄉鎮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1987年5月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1987]48號檔案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的消防管理,保障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內的所有鄉(鎮)、村企業(含農村個體工商業戶)。
第四條 企業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防火崗位責任制和民眾義務消防組織,配置消防器材、設備。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廠房、庫房、商店等建築,應符合《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 倉庫防火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執行。
第七條 生產車間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得積存木屑、紙屑、油抹布等易燃物;
(二)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不準用火,用火部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臨時存放生產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
第八條 生產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庫房和機械、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嚴禁違反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進行生產;
(三)未經防火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生產操作和保管工作;
(四)化學易燃產品出廠,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項的說明。
第九條 商店等營業場所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商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分櫃、分室存放,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應由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方法的人員經銷;
(二)營業室內不得大量存放商品,並應留有安全疏散通道;
(三)櫃檯內不準吸菸或使用明火;
(四)每天停業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清除易燃廢物,處理好火源、電源。
第十條 旅店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客房應有旅客防火須知,並應向旅客進行防火宣傳;
(二)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帶入客房,須由旅店負責妥善保管;
(三)不準在門口、通道、樓梯間堆放物品或擅自封閉疏散通道,通道、樓梯間應設有事故照明燈。
第十一條 運輸業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汽車發動和行駛時不準直接向汽化器灌注汽油,發動機不準用汽油刷洗或用明火烘烤,用汽油、柴油清洗車輛零部件時不準吸菸或使用明火;
(二)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應執行禁火規定;
(三)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帶上營運客車,車廂內嚴禁吸菸;
(四)個體運輸戶存放汽油、柴油,一般不得超過200升,並應遠離火源;
(五)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使用用火設備,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禁止用汽油、柴油、煤油等易燃物生火。使用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得小於1.5米,磚砌火爐不得小於1米。
焊割、烘烤、熬煉等明火作業,生火前須清除作業場地的可燃物;作業後要清查現場,排除隱患。焊割易燃液體容器,不經安全測試不準作業。五級以上風天不得露天作業;必須露天作業時,應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電氣設備須由經過電業部門考核合格的電工安裝,並應定期檢查維修。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安裝防爆型電氣設備,連線電線應加套管密封敷設,並應安裝接地線。使用電氣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行;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不準使用危及安全的電氣設備、電線和保險裝置。
第十四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企業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關可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由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比較嚴重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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