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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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最早在周朝時期就有了鄉的稱呼(五州為鄉。——《周禮·大司徒》。注:“萬二千五百家。”),1949年以前稱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
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
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1983年,開始建鄉。
基本信息
鄉一般有若干個行政村組成,人口在5千至2萬人之間,區域面積相對比鎮小,人口比鎮少,經濟相對薄弱,並以農業人口為主。
根據有關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可以撤鄉改鎮: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可以設鎮的建制;本鄉總人口達2萬人以上,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達2千人以上的,可以建鎮;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山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千的,如有必要也可設定鎮的建制。
各省數量
四川 | 710 | 湖南 | 309 | 重慶 | 157 | 江蘇 | 30 |
河北 | 671 | 甘肅 | 305 | 吉林 | 153 | 北京 | 30 |
山西 | 610 | 黑龍江 | 288 | 湖北 | 151 | 海南 | 21 |
河南 | 598 | 安徽 | 262 | 遼寧 | 147 | 陝西 | 17 |
江西 | 560 | 廣西 | 253 | 貴州 | 122 | 廣東 | 4 |
西藏 | 525 | 福建 | 245 | 內蒙古 | 99 | 上海 | 2 |
新疆 | 436 | 浙江 | 245 | 寧夏 | 90 | 天津 | 2 |
雲南 | 400 | 青海 | 194 | 山東 | 5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