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

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按照便於上下銜接,利於開展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工作,設立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掛科學技術局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
  • 上級單位: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按照便於上下銜接,利於開展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工作,設立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掛科學技術局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增加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整建制劃入科學技術局職責。
3.劃入原旗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全旗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強化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加強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職責,提高全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全旗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和實施全旗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產業化園區基地、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等科技創新與服務平台建設計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全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旗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五)研究提出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價格收費政策及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調整自治區、市委託旗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對列入市成本監審目錄和國家、自治區授權實行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定調價價格前期監審工作;負責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進行價格鑑定;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和亂收費等;負責受理、查辦“12358”舉報案件。
(七)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八)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和市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核申報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旗自有資金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和大額外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最佳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
(九)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問題;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承擔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旗工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一)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旗糧食等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二)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規定,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全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全旗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政策規定;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旗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七)負責全旗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相關審批管理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審核上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
(十八)組織實施國家石油儲備規劃、計畫;掌握旗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旗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和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十九)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定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全旗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制訂相關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牧區建設和社會建設。
(二十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設,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組織擬定全旗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鎮和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制度全旗科普規劃和政策,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二十二)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的監督和管理,契約有並部門提出全旗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全旗科學技術獎評審及獎勵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十三)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旗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制定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發展規劃、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動,負責全旗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智慧財產權工作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指導鎮、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十四)歸口管理全旗地震工作,負責對全旗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二十五)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據上述職責,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機關財務、文電處理、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工作;承擔機關有關政策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管理、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全旗經濟社會重大規劃和區域規劃。承擔旗“十三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和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經濟體制、社會事業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全旗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旗縣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股
農村牧區經濟業務: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許可權內農牧業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承擔旗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地區經濟業務:組織擬訂全旗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此部分業務由能源股負責);組織實施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旗工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西部開發業務: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旗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三)固定資產投資和產業協調股
固定資產投資業務: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草案;審核、審批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指導全旗工程諮詢業發展。
重點項目前期業務:研究分析全旗建設需求並提出重點引進項目類型及方案,對備選項目進行比較、篩選,確定重點扶持項目,協調各部門落實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敦促項目業主使項目具備申報審批條件,推動重點項目落地。
產業協調業務: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全旗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參與上市公司推薦審核。
基礎產業業務:統籌全旗交通運輸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旗交通運輸現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負責許可權內交通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高技術產業業務:分析研究全旗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參與工業園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管理。
(四)能源股
能源業務:組織擬訂全旗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承擔全旗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參與起草能源開發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能源開發綜合業務;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推動能源開發標準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石油儲備管理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負責許可權內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業務:分析研究全旗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垃圾、污水設施等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五)社會發展股
社會發展業務: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全旗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全旗社會事業建設,負責許可權內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經濟貿易業務: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食鹽、化肥等儲備;參與擬定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參與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申報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商貿、物流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外資利用業務: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旗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外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外匯投資項目的審核、審批(核准、備案)及監管工作
(六)綜合物價股
收費管理業務: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方案;承擔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責任;擬訂市委託旗管理範圍內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擬訂並實施治理亂收費辦法。
價格成本調查監審業務:負責擬定全旗價格成本調查工作制度、計畫、方案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全旗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對列入市成本監審目錄和國家、自治區授權實行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定調價前期監審工作;開展全旗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旗農產品成本的常規調查、專項調查和直報調查工作;建立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價格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費用構成,分析成本費用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業務: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定全旗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修訂全旗價格管理目錄、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制訂和調整旗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及旗價格政策的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
(七)價格認定中心
價格認證業務:為委託方提供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價格鑑證。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進行價格鑑定;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和公民的委託,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或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認證和調定價前可行性論證,實施行政許可工作。
價格監測中心業務:負責向上級報送數據及資料;負責對集貿市場價格監測點報送數據的核查工作,並對採集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匯總;負責向市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報告民生商品價格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
(八)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旗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的稽察,對違規問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許可權內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審批、核准項目的受理及收費許可證的登記、變更、年檢工作;組織開展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及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查工作。
(十)科學技術股
負責全旗科技項目申報、監督、組織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我旗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歸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制定全旗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協調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規範並管理專利技術市場;管理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和推動專利技術的實施。聯絡和協調智慧財產權各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歸口管理全旗地震監測、預防和防震減災宣傳工作。
(十一)價格監督檢查所
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有關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實施價格監督;抑制通貨膨脹,依法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規範價格秩序,保持市場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研究制定全旗的價格監督檢查政策、法規;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權,保護國家、集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負責12358價格舉報案件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並提出處理意見,提升價格公共服務職能。旗價格監督檢查所為股級建制,根據上級要求,價格執法人員必須為行政編制人員。

人員編制

鄂托克前旗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為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另核定機關工勤編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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