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鄂倫春自治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中共鄂倫春自治旗委員會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發改委,接受旗委財經委員會的直接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鄂倫春旗阿里河鎮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報告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及相關工作。統籌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點項目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督導評估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大問題,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調控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提出全旗價格調控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制定和調整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
(四)協調推進和綜合協調全旗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組織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協調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預算內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項目。統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重點項目建設和項目庫建設。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政策措施。
(六)統籌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區域協調發展工作機制,協調落實合作重大事項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老少邊貧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城鄉融合與新型城鎮化規劃。
(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做好與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銜接。擬訂並推動實施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基礎設施發展,研究擬訂規劃、方案。
(八)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和高技術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布局全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舉措建議。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提出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發展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儲備物資總體發展規劃、品種目錄。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消費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執行生態文明目標考評和制度體系建設,協調生態環境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協調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旗能源開發、運行和管理,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轉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四)承擔全旗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發展規劃與管理。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十五)負責全旗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檢查。配合協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依法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六)統籌研究推進區域間、產業間協同發展與合作,研究區域經濟協作,組織貫徹自治區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工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全旗投資促進活動。
(十七)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全旗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統籌提出全旗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計畫,擬訂方案、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承擔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監測糧食和儲備物資供求變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承擔糧食、食用油、藥品和救災等相關物資儲備的行政管理。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根據全旗儲備發展規劃,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管理,擬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
(十九)落實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及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與糾紛的調查。承擔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後勤保障、規章制度、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與規劃股。組織起草重要檔案。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研究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和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相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思路、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全旗綜合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的的統籌銜接。研究提出並協調推進城鄉融合與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配合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編制實施跨地區城鎮帶規劃。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責審核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法制建設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承擔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等事項。按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推進民間投資並提出意見,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負責全旗重點項目建設協調推進,組織分析、調度、調控重點項目建設與固定資產投資,統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統籌實施重點項目謀劃、儲備等前期工作與項目庫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旗級政府性投資項目方案,按許可權審核、論證、審批項目,並監管項目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評估,擬訂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評估意見和改進措施建議。負責督導發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落實情況。督查指導重點規劃、重要政策和重大項目資金安排落實情況,事中事後監管。負責許可權內發展改革方面績效考評。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與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負責執行國家投資項目審批、備案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全旗投資項目審批、備案辦理流程並具體組織實施。按許可權規定對投資項目完成審批、核准、備案事項,負責研究落實聯審部門行政審批等“放管服”改革。
(四)產業發展與經濟貿易股。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負責研究三次產業協調與轉型發展建議。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並協調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五)農村獵區經濟股。提出農村獵區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分析研究全旗農獵業和農村獵區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 ,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獵業、林業和草原、水利、氣象、生態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按分工提出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政策舉措,建議,組織開展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
(六)地區經濟振興股。研究提出融入呼倫貝爾市東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政策、規劃並協調實施,推進與東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研究擬訂跨省區域協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計畫等。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政策措施。配合國家、自治區編制重特大自然災害後恢復重建規劃。
(七)區域協調發展股(民營經濟發展股)。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合作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相關地區開展經濟協作,負責協調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實施全旗投資促進與招商引資活動,負責研究提出全旗區域合作分析和多層次寬領域經濟合作方案舉措建議。協調民營經濟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八)基礎產業和能源股。統籌能源、公路、水運、郵政等專項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方案,按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轉報全旗能源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公路、客運站等交通建設項目,備案郵政普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全旗鐵路、民航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鐵路、民航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航空經濟、臨空經濟發展。協調推進全旗鐵路重點項目建設。負責全旗能源開發,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備案、審核轉報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火電、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審核轉報。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
(九)社會發展股。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舉措。協調全旗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和高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投資。提出培育新動能和推進高質量發展方案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議,提出技術經濟安全、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協調實施建設項目。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組織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全旗高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股。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貨幣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統籌、指導、協調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工作。承擔旗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舉措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旗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全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價格收費股。監測預測預警價格變動,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政府管理調整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參與設立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開展價格認定工作。組織開展全旗主要產品生產成本和收益調查,落實旗級價格成本調查任務,按法定許可權監審政府定價成本。
(十二)糧食和物資儲備股。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全旗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提出全旗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計畫,進行日常管理,制定落實計畫、方案、辦法及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並組織實施。負責旗級儲備糧油和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重要政策、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研究與綜合協調。組織編制糧食流通、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財稅金融政策協調落實。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貫徹執行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調查匯總上報全旗年度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報表和分析工作。承擔糧油旗場預警及應急預案啟動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糧食旗場體系建設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工作。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旗場分析、監測預警和應急網路建設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監督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優質糧食工程”。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科技創新、技術改造,推進糧食流通科普和節糧減損工作。承擔糧食產業經濟運行統計和分析工作。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三)糧食和能源執法股。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糧食流通計畫執行落實和物資儲備情況。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負責12325投訴舉報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及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與糾紛的調查工作。負責糧食安全旗長責任制落實和旗長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負責全旗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擬訂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旗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的部門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指導和監督全旗煤礦瓦斯等重大災害防治、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基礎建設。負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和考核發證工作。配合協調全旗能源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

下屬機構

鄂倫春旗項目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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