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
- 成立依據:呼黨辦發〔2009〕43號
- 隸屬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 內設機構:4個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政策、標準、規劃;組織擬定全旗交通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涉及全旗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及管理。
(三)承擔全旗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執行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輸規範的措施辦法;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的銜接與合作事宜;負責對全旗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
(四)承擔全旗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交通建設、養護、路政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的措施辦法;組織協調交通重點工程建設資金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
(五)研究提出全旗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六)研究提出用於交通事業的財政性資金和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建議;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執行有關交通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協調水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修,承擔全旗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路運輸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浮動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船舶污染、組織協調搜救、打撈、通信導航、航標維護、航道疏浚、水上飄流安全、航道與港口設施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
(八)組織協調全旗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負責監測和協調我旗重點幹線公路網運行情況;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制定交通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全旗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十一)承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等交通規費徵收管理職責。
(三)增加承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和指導城鄉客運的職責。
(四)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職責;加強交通政策法規建設,提高依法行政和交通行政綜合執法能力;加強全旗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道路運輸和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生產安全;加強交通行業技術行政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交通運輸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交通戰備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承擔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文電、信息、機要、檔案、信訪、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相關會議,綜合協調管理機關各項工作和機關後勤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指導交通行業人事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旗交通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上報工作。
承擔鄂倫春自治旗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規劃我旗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編制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制定國防交通應急保障方案;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應急交通戰備隊伍、交通儲備器材的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軍事行動和前線救災的交通保障。
擬定全旗交通行業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我旗交通行業職工崗位培訓,負責交通行業標準化管理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完善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信貸、利用外資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資產管理。負責對交通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收支和交通建設投資審計監督工作。
(二)工程管理股
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公路、水路發展規劃;綜合分析和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和趨勢,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突出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承擔有關建設規劃和項目審核工作;承擔有關項目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參與擬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資質管理;貫徹落實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制度等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家和自治區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重大質量事故;監督管理或組織鄂倫春自治旗交通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指導公路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我旗境內農村公路養護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的審查、批覆和項目管理;監督指導全旗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協調境內大企業專用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等工作;承擔交通行業技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三)綜合執法股
組織擬訂交通行業相關地方性規章,開展政策研究;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組織協調及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組織實施全旗公路、水路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負責全旗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出租汽車、口岸涉外運輸、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和巨觀調控;負責農村公路客運站的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初步審查、立項和歸納過程竣工後的驗收工作。指導城鄉客運和出租汽車的行業工作。負責全旗交通系統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擬訂交通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依法組織或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工作。
(四)質量技術監督股
組織實施國家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指導全旗交通運輸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質量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和實施有關質量方面的發展規劃和質量改進計畫;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貫徹實施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總結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意見。組織並協調上級質量認證單位對公路、水路工程進行質量鑑定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旗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旗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旗發改局負責全旗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公路、水路建設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提出管理許可權內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和設計的審批意見,旗發改委負責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或向上級申報工作。
(三)城鄉客運方面的職責分工:城鄉客運管理職責事權和管理職責由各級政府負責;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鄉客運運營管理,參與城鄉客運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漁船和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由農牧業部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由交通部門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由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鄉鎮非運輸船舶由旗政府、鄉鎮政府參照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橋樑安全負責,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由旗水務局牽頭會同旗交通運輸局、旗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交通部門執法機構有權對河道采砂和水上運輸進行監督。
(六)原委託或法律授權旗運輸管理站、海事處、旗公路養護管理站的職責仍由以上單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