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規定
- 發文機構:國家郵政局
- 發文日期:2014-09-29
- 實施日期:2014-09-29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國郵辦發〔2014〕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為加強郵政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公示力度,強化郵政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有關法規制度,國家郵政局制定了《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規定》,並經2014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深入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公示力度,維護行政相對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郵政局負責全國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工作。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應當公開的郵政行政執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郵政行政執法機關內部機構設定;
(二)郵政行政執法立案條件、辦案程式及辦案期限;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辦案人的職權範圍;
(四)郵政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結果;
(五)郵政行業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方式與途徑;
(六)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方式和途徑;
(七)監督部門及舉報郵政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渠道;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的書面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一併作出的除外)和行政處罰的情況應當予以公開。
國家郵政局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的,可以公開約談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實施約談應當形成書面的約談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存檔。
公開約談相關信息的,應當在約談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當事人情況、事由、約談的時間及提出的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公開的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一併作出的除外)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情況、責令改正的事由、責令改正的具體要求及下達責令改正的郵政管理部門名稱及時間等。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責令改正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內容。
第九條 公開的行政處罰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情況、行政處罰的案由、行政處罰結果、責令改正的具體要求(僅限與行政處罰一併作出)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名稱及時間等。
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變更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內容。
第十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公開郵政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由負有相應職責的部門填寫《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審批表》(參考樣式見附屬檔案1),報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建立健全郵政執法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在公開執法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經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應當採取政府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方式和途徑、監督部門及舉報郵政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渠道等信息,可以通過現場張貼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政府網站和內部執法信息平台,通過設定執法信息公開專欄等方式不斷改善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條件。
第十四條 國家郵政局應當加強對各級郵政管理部門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定期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五條 對不公開、不及時公開、不按規定實施保密審查等工作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在郵政監管工作中獲取的市場異常情況、消費風險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公開。
公開的方式與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郵政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審批表》;
2.郵政行政執法約談信息公開式樣;
3.郵政行政執法責令改正信息公開式樣;
4.郵政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