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主持召開2016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並原則通過《郵政市場監管約談暫行辦法》。
8月31日,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主持召開2016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並原則通過《郵政市場監管約談暫行辦法》。
要以《辦法》的出台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郵政業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全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充分調動基層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積極性、主動性,更好地規範市場秩序,促進郵政業健康持續發展。
會議指出,近年來,隨著郵政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監管工作愈加重要,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的頻次不斷增長,約談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得到廣泛運用。亟待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使約談工作更加規範化、標準化。
《辦法》對約談的概念、主體、對象、適用範圍和相關程式進行了明確。依照該辦法,市場主體有寄遞服務質量問題突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安全隱患突出、違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等十類情形之一但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約談,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辦法》還對被約談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