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

部長

部長是指政府(特指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在政府首腦之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如國防、環境、財政、司法、教育等,負擔起政府運作的重責大任。

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地區,部長是內閣的構成成員,故又被稱為閣員或閣臣。如國家體制為君主制,則通常稱為大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長為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屬各部門的負責人,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長
  • 外文名:minister; head of a department 
  • 政界中央政府部門首長
  • 商界:公司部門負責人
  • 社會:作綽號用
  • 舉例:教育部部長、人力資源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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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部長”一詞在英語的對應字彙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來指稱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因而議會制國家便分別將“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的稱銜中,並加以區分等級,如英國即是一例。而在總統制國家則多在二者擇其一,美國便是代表。
中國國防部長常萬全與美國國防部長哈格爾中國國防部長常萬全與美國國防部長哈格爾
總統制國家中,部長通常由總統任命;在議會制國家中,部長通常由立法部門按政黨議席多寡分配。
現代常見部長有: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等。

中國部長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提名,大會經投票表決,決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
(表格更新至2018年3月19日)

各地情形

英國

當稱呼內閣部門主官時,用“Secretary”,正式稱銜為“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partment”(中文:某部大臣)。例如:夏偉林(William Hague)為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則其英文稱銜為“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當稱呼部門分管具體事務的首長時,使用“Minister”,正式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something”(中文:某部事務部長/某事務國務部長)當中的‘something’是指該首長於部門中分管的具體事務。例如:尼克·赫伯特(Nick Herbert)為英國內政部分管刑事犯罪及治安的國務部長,則其英文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特例
基於歷史原因,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之正副首長另有專稱:其中作為主官的財政大臣稱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財政大臣);其次具有內閣閣臣身份的財政部首席秘書英文稱為“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於兩者之下,還有具體分管金融、經濟及國庫事務的副手,則分別稱為“Financial/Economic/Exchequer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法國

與英國相反,法國將“Minister”(法語:Ministre)作為部門主官的稱銜(資深者可加‘Ministres d'État’國務部長之榮銜),例如現任法國國防暨榮軍事務部長阿蘭·朱佩(Alain Juppé)的正式稱銜為“Ministre d'État, ministre de la Défense et des Anciens combattants”。
當稱呼部門分管具體事務的副手時,使用“Secretary”(法語:Secrétaires d'État ,中文:國務秘書)。例如:多米尼克·布斯洛(Dominique Bussereau)為法國交通事務國務秘書,則其則其法語稱銜為“Secrétaire d'État chargé des Transports”(英文: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內閣(the Cabinet)成員由總統任命。一眾閣員之稱銜使用“Secretary”,正式稱銜為“Secretary of something”(中文:某部部長)當中的‘something’是指該閣員任職之部門具體名稱。
部門副手則在主官的稱銜前加“Deputy”一字,例如美國國務院常務副國務卿的正式稱銜為“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中國

中國古代的中央政府體制為三省六部制,一部之長稱為尚書。民國初期,在國務院之下置“部”,以總長為一部之長官;國民政府統一中國後,中央政府各部門首長始統稱為“部長”,而與部同級的委員會之首長則稱為“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各部的負責人沿用“部長”的職稱,與部同級的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稱“主任”。

香港

在香港地區,類似地位的官職稱為“局長”(英文:Secretary),是各政策局的第一把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同時是政治任命的行政會議成員,由政府行政首長行政長官提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後委任。此外,在行政長官和局長之間還有三位“司長”,負責財政、法律等工作。所有人皆不能同時擔任立法部門議員。
“部長”亦是在香港為粵式酒樓經理的稱號。

日本

日本在律令制時代設有“大臣”,為太政官體系中的高級官員,如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等。明治維新後,日本實施內閣制度,“大臣”轉變成為現今的意義,即對中央行政機關首長的稱呼(其正式名稱為國務大臣),如內閣總理大臣(內閣首長)、外務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等。此外,在明治憲法實施期間,還有為服務皇室而設、不屬內閣成員的內大臣與宮內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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