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2015年8月27日邱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由邱縣人民政府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後公布施行。
摘要,內容,
摘要
邱縣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邱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決定,2015年8月27日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邱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邱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由邱縣人民政府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後公布施行。
內容
邱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改善縣城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樹木、花草、綠地、園林小品及綠化設施等縣城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
縣城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負有管理權的各單位,應當按照縣城鄉總體規劃和縣城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綠化建設和管理,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新馬頭鎮、城區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把縣城綠化作為縣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縣城綠化建設及其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提高縣城的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標準和綠化藝術水平。
第六條 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縣城綠化建設籌資機制。縣城綠化建設籌資以政府投資為主,吸收社會資金,鼓勵和支持外商、企業和城鄉居民個人投資建設縣城綠化項目,參與縣城綠地的養護。
提倡縣城居民家庭植樹、種草、養花,鼓勵單位、團體、人民民眾營造紀念林,栽植紀念樹。
對在縣城綠化、美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投資、捐資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取得該綠化設施的冠名權。
第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縣城鄉總體規劃,由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並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確定的綠化用地指標,劃定綠化用地面積,劃定縣城建設的各類綠地範圍和保護控制線。嚴格實行縣城“綠線”管理制度。
第十條 縣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和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地、同時設計。
第十一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的項目建設,不得侵占綠化用地。
在縣城中心區危舊房改造、產業結構調整、縣城環境綜合整治拆遷後,應當根據綠化用地需要,置換出一定的敞開空間進行綠化建設。
縣城中心區違章建築拆除後,騰出的土地應當優先實施綠化建設。
建成區內的閒置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縣城綠化。
第十二條 綠化規劃設計應當根據我縣的特色,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人文條件,體現地方特色,以方便民眾和改善縣城生態環境為原則,合理設定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縣城綠化以種植樹木為主,適度建設草坪,做到喬、灌、花、草有機結合。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屋頂綠化。
積極發展節水型綠化,鼓勵採用滴灌技術,推行中水利用。
第十三條 縣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綠化費用納入項目投資預算。
第十四條 縣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及縣城新建主次幹道,必須安排綠化用地,其綠化用地面積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不低於25%,其中居住小區建設項目,新建區不低於35%,舊城改造區不低於30%;
(二)道路紅線寬度50米(含)以上的,不低於25%;道路紅線寬度40米(含)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於20%;道路紅線寬度40米以下的,不低於15%;
(三)縣城園林綠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本地縣城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縣城建成區面積的2%;
(四)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不低於35%;
(五)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須按照規劃與綠化部門審定的方案進行綠化建設,但綠地率不高於20%;新建有大氣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於30%,並應當按有關規定營建衛生防護林帶;
(六)公園不低於陸地面積的70%。
第十五條 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綠化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縣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縣城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道路綠化工程、公園綠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建設單位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對綠化工程驗收中面積不達標的,根據有關規定應實行異地補建,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予以補償,按照缺少的綠地面積在規定區域內按照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建設,或者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按照缺少的綠地面積繳納異地補建綠化費,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統一進行異地綠化。異地補建工程造價由少建綠化面積的土地價值和綠化工程造價組成。
第十八條 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的綠化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內建築垃圾。
綠化工程竣工後,須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或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的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線應當有利於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與樹木及其它綠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訊、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綠化部門新種樹木,應服從規劃,本著“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相互協商,採取避讓、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
第三章 權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縣城綠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
未經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縣城公共綠地內設定廣告牌及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縣城綠化用地的,經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建設或其他活動確需砍伐或移植縣城樹木的,參照《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因同一事由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5株以下應當經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5(含)株至20株以下應當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批准,20株(含)至100株以下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100株(含)以上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砍伐或移植縣城樹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等量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城的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維護綠化設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五條 各種管線建設應當避免穿越縣城綠地,確需穿越時,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原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縣城樹木生長影響架空管線安全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應向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必須按照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樹木的修剪技術要求修剪,接受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根據縣城綠化規劃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下進行綠化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符合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距離的植物。
第二十六條 當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突發性重大事故時,有關部門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需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城樹木、園林綠地及綠化設施的更新,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縣城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林業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縣城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居民個人所有。
第二十九條 縣城規劃區內及周邊村莊的牲畜養殖戶對牲畜應當實行圈養,禁止放養,不得啃食綠化植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其限期完成,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建設單位處以該綠化工程設計費或綠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擅自占用縣城綠化用地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遷出,並處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砍伐縣城樹木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按砍伐樹木株數的3倍補種,並處砍伐樹木價值5至10倍的罰款;擅自移植縣城樹木的,處移植樹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因交通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縣城樹木、綠地損失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責任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破壞縣城綠化行為之一的,依據《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樹搭建屋棚或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內堆放物體或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釘、刻、劃、拴繩、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擅自修剪樹木;
(六)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
(七)其他損壞縣城綠化及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對檢舉、抓獲損壞和盜竊綠化設施及樹木花草者,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對舉報人、抓獲人、管理人員進行報復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縣城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小遊園及街道和廣場的綠地;
(二)居住區綠地,指居民住宅區內除居住區公園和行道樹外的綠地;
(三)單位附屬綠地,指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帶及綠地;
(五)生產綠地,指為縣城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風景林地,指縣城依託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綠化價值、樹木價值的確定,由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縣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